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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材料费计价的分析与裁判 | 大嘉研究
2019-12-02

撰文   林子瓯

责编   金林锋

主编   杨雨露


导言

在工程案件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争议点往往集中于「价款纠纷」。而「材料费」在工程造价中占比高达80%,比例之高足以影响工程项目的盈亏。故本文特此分析列举材料费的相关规定、计价方式以及裁判规则,最后为施工单位提出材料费风险防控的建议。


01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相关规定


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对计价风险的承担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1、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2、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由发包人承担该风险;3、因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若发生争议则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故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的特点,施工单位完全承担的是技术风险与管理风险,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完全不承担的则是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的风险。

次,《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对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的规定为:1、原则上按照本规范6.2.1条的规定自主报价;2、涉及暂估价的材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故依据上述第2点规定,因材料暂估价已组入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所以承包人投标时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只能列出材料的项目,不能再次计取材料暂估价。


02

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分析


(一)材料费按固定价格计价

施工合同中经常被称作「材料价包干」、「材料价一次性包死」,当施工过程中如果不存在工程变更的情况下,材料费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结算。这种计价方式一般适用于工期较短、技术简单的工程。在规模较大、造价较高、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中,一般不会约定材料费按固定价格计价,否则材料价格的波动会对合同签订双方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材料费按价格变化幅度计价

这种计价方式,实际上为一方承担固定范围风险,另一方承担不固定范围风险。常见的约定方式为「如材料变化幅度在5%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例如,三级螺纹钢筋的投标价为4000元/吨,实际购买时为5000元/吨,那么4000*5%=200元的涨价金额建设单位应支付给施工单位,剩余800元的涨价金额则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如果三级螺纹钢筋的投标价为4000元/吨,实际购买时为3000元/吨,那么4000*5%=200元的降价金额建设单位应支付给施工单位,剩余800元的降价金额施工单位不能以投标价为依据再向建设单位方主张。

(三)材料费按照信息价调整计价

施工合同中经常被称作「动态调整」。该计价方式适用于水泥、钢材、混凝土、管线等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主要材料。对于有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常见约定方式例如:土建过程中,钢筋以2019年8月的信息价为基期价格,按打桩阶段、地下室施工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计算每个阶段月信息价的平均价,再以该平均价与投标价之间的差价确定调整幅度。上述三个施工阶段是基于钢筋的用量来划分:地下室阶段中,因地下室顶板、柱、梁以及地基基础均有承重要求,钢筋用量最多,可达工程项目钢筋总用量的一半;打桩阶段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则相对较少。这种计价方式相对来说是比较合理的,很好地消减了市场价格波动给施工单位带来的影响。但是在施工合同起草时,若基期价格约定不合理,或者信息价算数平均值的划分阶段约定不合理,也会对施工单位的材料成本控制造成不利影响。

(四)暂估价材料按签证价计价

所谓材料的暂估价,是指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金额,一般为铝合金门窗、防火门、外墙涂料、栏杆等。一般情况下,因施工图中未对暂估价材料的具体参数作出标注,故当施工过程中需购置暂估价材料时,则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选择材料的品牌、型号、样式,并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书面确认签证。最终,双方根据签证价与暂估价之间的价差调整材料价并列入结算。


03

与材料费有关的裁判规则


 
 


(一)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一般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

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一案


「再审法院认为」

首先,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是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费的规定额度,是政府指导价范畴,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其次,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力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这种计价模式不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再次,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因此,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不仅更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作者评析」

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并且,《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政府定价,因此,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不仅更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二)

建筑材料价格政策性调整后可运用情势变更原则


 
 

「参考案例」

天津市蓟县上仓供销社与天津市蓟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市蓟县下仓建筑工程分队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再审一案


「再审法院认为」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作为法律行为成立基础的客观事实发生了异常变动,即国家有关部门颁发了政策性调价文件,对工程材料价格,主要是钢材、水泥、木材三大材及相关材料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且增幅较大,这是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前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是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由于这一原因,原协议每平米561.87元造价已无法满足工程的需要,如果继续履行上述协议,必然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同时,如果让单方继续承担政策性调价的后果,也显失公平。故本案对由此发生的纠纷应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予以处理。原审确定蓟县供销社下欠的工程款,应当依法由供销社与下仓分队分担为妥。


「作者评析」

从建筑市场的实践来看,材料价格随着市场变化出现涨落殊为正常,将其认定为非当事人所能预见之“情势”有违一般行业判断标准。但是,我们应当基于对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涨落的成因及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原则构成条件的认识,区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不能预见性的特点,明确只有在合同签订后履行终止前,出现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就会产生重大失衡,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04

材料费风险防控建议


实践中,施工单位为了更多地承接工程项目,只得含着泪降低投标报价以达到中标的目的,这将导致项目承接时就处于利润极低甚至亏损的不利地位。为了广大施工单位的朋友承建工程项目时少吃亏甚至不吃亏,作者针对材料费提出如下风险防控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

通过解除合同逼迫建设单位变更计价方式

施工单位若认为合同约定的材料涨价风险的分摊机制不合理,或者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给施工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寻找解除合同的合理事由,逼迫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变更计价方式。

(二)

工期变化时,

与建设单位协商变更计价方式

《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28第1款条规定: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可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价差不计入工程造价。参照该规定,如果出现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结合对市场的判断,与发包人协商变更材料价计价方式,以避免承担责任工期外出现的材料涨价风险。

(三)

将暂估价材料样品一分为二,

各方持有一半样品以防「扯皮」

建筑实践中,经常会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暂估价材料结算发生争议的情况: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选定并确认签证的暂估价材料,在办理结算时,建设单位声称暂估价材料的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等与确认签证过的不一致,因而要扣减暂估价材料款。因此,作者建议施工单位,在选择暂估价材料时,将双方共同确认的材料样品一分为二,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在半个样品上签字确认,另一半样品盖上建设单位方的公章并由建设单位方项目负责人或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双方互相持有对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一半样品作为凭证,以防将来办理结算时出现「扯皮」的情况。



作者简介

 


实习律师


林子瓯


国家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国家初级会计师、法学学士。具备一定的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实践经验,拥有会计财务知识与技能。实务论文曾发表于《浙江法制报》、《浙江新闻》、《平安浙江网》等多家媒体。曾于浙江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实习。业务范围为各类民商事法律服务,主攻建设工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