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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博弈(上)—— “业主篇” | 大嘉观点
2023-02-24

撰文   许博文

主编   朱瑾燚

审核   卢 晓


各位业主,您的权益受侵害了吗?

近日,一条新闻火爆各个小区,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中远两湾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返还各项费用合计4000万元,该判决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目前该判决虽尚未正式生效,“最牛业委会”的称号也由之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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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这件事延伸开来,各位业主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呢?


作者结合温州本地的情况,对如何保护业主权利提出几点看法。


一、物业费

1.缴纳自己应当缴纳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管理费。

跟业主息息相关的是关于物业费的问题,业主在物业公司缴纳相关费用时,首先应当在缴费前仔细查看“物业服务合同”,对合同内的收费标准予以详细确认,是否有空置减免,是否计算有误,是否有不属于合同内的收费。业主有权利拒绝缴纳超出的部分。

2.公摊费与物业费的关系

公摊水电费是为了保障小区公共照明、景观、消防、门禁、监控、周界报警、电梯、发电机、高低压配电、二次供水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产生的用水用电费用及损耗。

有人有疑问:合同里约定包干制,没有约定公摊水电费,我是否需要缴纳呢?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费用,应当由业主分摊。根据本人亲办的案件(2021)浙03民终58XX号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关于物业费中是否包含公摊费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系为保障设施设备具备正常运营的机能,设施设备实际运营时则需根据设施设备的机能原理另行提供电源或燃油,因此而产生的电费或油费等并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的组成部分,需全体业主另行分摊。”业主以此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是不可取的,但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公示支出明细,不可任由物业公司随意规定公摊水电费。

3.物业费退费

2013年4月,温州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温州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方案超出一级服务标准(1.7元/平方米·月),按一级收费标准上浮(最大上浮30%,即最高标准为2.21元/平方米·月)后仍未能补偿成本并取得合理报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提出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报市发改委确认后实施招标。

在这里,市区业主可确认下自家小区前期物业收费是否存在未报市发改委批准招标且超最高标准收取,若有,可通过相关途径督促物业退还超收费用。其他地区的业主也可查询相关规定后向有关部门提出退费申请。

4.对抗暴力催缴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如果物业存在上述行为,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例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相关部门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改正或做出处罚。


二、业主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积极参加选任

积极参与管理

积极参与监督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且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这就决定了业主本身需要参与小区事务当中。

如果小区正在筹备业委会、进行业委会改选的话,业主必要时可以自荐或者提名理想人选。业主在涉及重大事项投票时应当重视自己的权力,不得轻易进行投票,保证业主大会决议的及时性和公正性,切勿因自身忽视导致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

业主有权查阅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资料。如果存在疑问应当及时提出。

业主委员会在履职期间,如果发现业委会成员存在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等等的不当行为的,可以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权。

现行的《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业主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作为业主一定要善用、敢用自己的合法权利。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专职律师






许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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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嘉瑞成青工委副主任,嘉瑞成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先后参与办理大量民商事、建设工程、工伤认定和赔偿等案件,服务过多家物业公司以及业主委员会,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