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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行政诉讼答辩之必要性
2019-12-02

作者   黄雪巨

来源   嘉政团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答辩义务,但是未规定在法定期间内不答辩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为实现“突袭”原告的效果,在答辩期间不提供书面答辩状,而采取在开庭时以口头答辩形式回应原告的起诉事实与理由。此种诉讼策略貌似符合被告诉讼利益,实则适得其反。






其一,被告未在法定期间提供答辩状实属违法。《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的义务,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行政机关作为执行、实施法律的公权力组织,应当以身作则,尊重法律、正确理解法律、履行法定义务。不仅要遵守、执行命令性或禁止性法律,也要遵守、执行倡导性或指示性法律。不能因为“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而选择性的执行法律,其可能在诉讼策略上因不答辩而影响原告深入了解被告的主张并给予充分研究后的全面回应,但在实际上损害了作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于政府机关的崇敬感和对于法律的信仰。

其二,被告不答辩影响法官审理案件。法官审理案件也需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并确定双方争议焦点。因被告庭前不提供答辩状,法官开庭前无法掌握双方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不能全面、深入的把握,影响庭审进程、庭审效果。且法官作为自然人,“偏听则暗、兼听则明”的情形在法官身上也会发生作用。庭审前,被告未答辩,法官庭审准备的材料都是原告提供,其接受心理暗示的信息均是原告的观点,在庭审中很有可能自觉不自觉的按照原告的思路来审理案件,那么对于被告来说就相当被动了。行政诉讼案件除适用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还涉及大量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行政部门专业的知识、规定等,如规划、质检、消防、环保等行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都会引用国家标准、技术规定,这些知识或者规定对于法官可能平时很少接触会比较陌生,在没有充分的准备的情况下,一般很难当庭作出准确的判断。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要么法官不予理会、要么需要多次开庭审理专业问题。这不仅影响案件审理的效果和案件办理效率,对被告存在很大的不利之处。

其三,不答辩不利于行政争议解决。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故行政机关被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说明其工作不到位、不能获得群众的认同,产生了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只能利用行政诉讼这一平台向有异议的群众解释说明、尽量争取群众的认同和理解。这时,行政诉讼的答辩就很有必要。通过答辩状向原告解释、说明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有助于原告理解并接受。行政诉讼答辩是诚心面对群众异议、指责的第一步。行政机关认为自己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共管理目标和公共利益,就应该堂堂正正的向原告解释说明。当然,如果自认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那更应当依照“有错必纠”的原则,自行纠正被诉行政行为,取得原告的谅解和社会的认同,绝不能以遮遮掩掩、打赢官司为目的而忽视行政争议解决。

为制止和纠正被告不在法定期间提交答辩状的违法行为,在《行政诉讼法》未规定不利法律后果的情形下,建议审理案件的合议庭以《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依据,用司法建议、司法通报等手段来督促被告履行答辩义务。作为主持法庭审理的法官当然具有惩治违反诉讼程序、不诚信履行诉讼义务的诉讼行为的职责。或许这些措施制裁力度较弱,但相信总会给行政机关起到一定的纠正和指导作用。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均为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其履行法律的义务应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且在行政诉讼中更应该以诚信的态度参与诉讼。面对社会各界的质疑、异议、指责应当以堂皇正气诚实、正面予以回应,在法庭这一文明场所与原告做坦诚的“君子之争”、法理之辩。籍此,才能真正实现化解行政争议的目标,也才能让政府机关获得社会各界真心的尊重。


嘉政团 ∣ 嘉瑞成行政诉讼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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