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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杭州“622火灾事件”谈谈继承那些事
2019-12-02


        6月22日凌晨5时07分,小编还在跟周公约会的时候,杭州市上城区鲲鹏路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发生火灾。大火无情的带走了一位妈妈和三个孩子的生命,四条鲜活的生命转瞬即逝,令人惋惜。



    从法律上讲2017年上午10时45分,四位伤者因抢救无效死亡的那一刻开始,继承就开始了。那么问题来了,最终是谁来继承他们的财产呢?

小编就以本案的情形作为案例跟大家说说继承那些事吧。


人物关系:



首先,继承的顺序

继承开始首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若遗产有剩余的,再执行遗嘱继承或遗赠;再有遗产剩余的,最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本案中只有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嘱无效)或遗赠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继承。

Tips:遗嘱有五种形式,效力从高到底依次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其次,遗产的范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

1、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仅其中的一半是遗产。

2、被继承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1)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属于遗产。(2)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由受益人取得。但有例外:若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放弃收益权,则保险金仍属于遗产。需注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母亲和三位孩子如果有投保人身保险,那么有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谁,均会导致遗产发生变化。

3、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与义务都是遗产,继承人继承财产权利时,应当在继承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

        再次,继承人的范围

主要是指法定继承时,如何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人、胎儿(保留份额)。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均”分配,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最后,两种特殊的继承

代为继承: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需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

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本案中母亲的遗产开始继承时,若三个孩子先于母亲死亡,鉴于三个孩子最大也才11岁,因此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不存在代为继承,母亲的遗产由其丈夫、其父母继承。丈夫和父母各分三分之一。

若三个孩子晚于母亲死亡,就发生转继承,由三个孩子的继承人即其父亲继承,虽然最终遗产还是由丈夫和父母继承,但是丈夫可以分到三分之二。

然而再多的财产也换不回他们,对于亲人的离世,最痛苦的是留下来的人,愿妈妈和三个孩子一路走好,家人节哀。

小编感慨一句: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所以好好活着,珍惜每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