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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主播和“你”是什么关系? | 大嘉观点
2023-05-28

撰文   陈煜龙

电商团队

主编   朱瑾燚

审核   卢 晓


那个主播和“你”是什么关系?


随着直播行业爆火,越来越多的主播进入这个行业。大量主播涌入这个行业必然就会产生诸多争议。在平常的咨询接待中,笔者发现近两年主播与公司之间的“工作争议”越来越多。这部分争议的重中之重即是主播和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公司和主播之间构成的关系常见的有两种:1.劳动关系;2.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是平等民事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各方权利义务均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内容执行。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劳动关系和合同关系对公司方而言存在以下区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区别)。


劳动关系和合同关系的区别

项目

劳动关系

合同关系

社保

需要

无需

解除方式

不可随意解除

按照法定或者约定

本人人身

伤害责任

无过错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

争议解决途径

劳动仲裁前置

商事仲裁或者法院

*无过错责任:是指非员工故意等特殊情况且符合其他条件,无论企业是否有过错均需承担工伤责任。


从上表可知,对于公司而言与主播构成劳动关系的话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果双方针对基础关系存在争议的话,那我们如何判断主播和公司之间关系呢,请看以下案例。


【各地案例】



向上滑动阅览


案例一


河南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来看,该协议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性质,双方也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从人身依附性上来看,案涉直播行为是基于平等合作关系而发生的,并不属于对天X公司的履职行为,而天X公司系基于该对等关系对网络主播进行管理,也不是基于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规章制度,并非劳动关系中的管理行为。从收入分配来看,张某的直播收入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知性,天X公司仅依据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张某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据此,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应属合同关系。


案例二


山东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则是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直播合作协议》内容看,……涉案合同中有关刘某应遵守每月直播天数及时长等约定,是为了确保双方直播合作的顺利进行,基于梦*公司的演艺经纪行为衍生出的管理行为,并非基于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涉案合同中有关梦*公司按时向刘某发放薪酬的约定,则是根据刘某在直播平台上获取收益的情况进行利润分配。本案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明显的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双方权利义务体现的是一种民事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相关案例繁多,笔者挑选了两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从以上两个案例不难看出,在双方具备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各地法院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二就是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何为人身从属性?简而言之,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种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因每种职业特性不同,故这种特征的程度是有差异的。但是只要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必然会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管理和服从。举个例子,用人单位可以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临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亦或是要求劳动者按时按点上班。此谓“基于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此类要求和管理行为就能充分体现人身从属性。

何为经济从属?经济从属性主要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的劳动支付报酬,作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对价。简单说,就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对应的酬劳。


上述两个案例均从“不具备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的角度否定了主播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人身和经济从属性本质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既然是抽象的概念就必然存在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从现实意义来看,我们需要掌握具体的表现形式来判断各方的关系从而判定各方责任。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具体形式去判断主播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 劳动关系的双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进入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工作,但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不包括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简单说,未满十六周岁或已经退休的人不能成为“劳动者”。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具备主体资格,暂不讨论)。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是否有办理营业执照,有办理营业执照即具备主体资格(该判断方法通常情况下适用,并不完全精准)。回归本文讨论的内容,即公司是否登记注册为适格的市场主体。

2. 双方是否签有完备的劳动合同。所谓完备的劳动合同是指合同中需要包含主体信息、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必备要素。一份内容完整且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可以为双方“关系谜团”拨云见月,起到一纸定乾坤的重要作用。

3. 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时是否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在本文讨论的关系中具体表现为:

1)主播日常工作是否受到公司劳动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

2)主播是否需接受考核、监督,是否受到奖惩机制的约束;

3)主播工作时间、场所、内容、方式等是否需服从公司的安排;

4)公司是否对主播劳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如以上条件均符合,则双方被认定构成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较大。

4.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有经济上的依赖以及经济风险上的依赖,具体表现为:

1)主播进行直播的风险是否由公司承担;

2)主播是否享有劳动报酬和劳动福利的权利;

3)公司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生产工具;

4)公司是否为主播缴纳社会保险。

符合以上条件的前提下,主播和公司之间较大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主播和公司之间诸多纠纷解决的基础是双方关系的判断。在双方洽谈合作模式的时候应当明确双方的关系。在此笔者有以下的建议。


【建议与提示】


1. 公司在与主播前期协商时应当充分磋商,明确好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关系;

2. 在确定好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之上,双方签订明确的合同;

3. 公司应当规范处理与主播之间的经济往来。如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按照劳动相关法规依法依约支付劳动报酬。如双方系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经济往来,则公司应当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照约定向主播支付款项;

4. 如双方明确确立劳动关系,则公司应当为主播缴纳社保。


【法条索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笔者认知有限,难免存在遗漏或者错误之处,请多多指教!





专职律师







陈煜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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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瑞成电商服务团队成员

嘉瑞成公司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温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温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温州市瓯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