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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型投保的罪与非罪分析 | 大嘉研究
2020-06-14

撰文   黄伟佳

责编   朱瑾燚
主编  
 杨雨露

 

 

引子

 

 

先上结论:李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6月10日下午,笔者所在的一刑辩群内出现了一篇新闻报道,称南京警方抓获了一位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在5年的时间里使用自己和亲友的名义,不断购买准点率较低的航班的延误险,获赔近300万元。结合各方面的新闻,基本的事实可以梳理如下:李某曾经从事航空服务类工作,对于航班延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比较了解。2015年,李某失业后,便打起了购买延误险发家致富的主意。第一步,李某分析并挑选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作为下手对象。第二步,李某向20多位亲友借用身份证件,使用不同的身份购买机票,使自己不易暴露。第三步,正常购买延误险。第四步,若航班准点,退票,减少损失。第五步,若遇到延误,申请理赔,获取经济利益。从2015年至今的5年时间中,李某以此方法,获赔近300万元。

 

经检索发现,李某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今年3月份,杭州也有类似的案例发生。

 

 

 

 

几天来,李某案件成为刑辩圈中热度最高的案件,“薅羊毛案”、“南京延误险案”等等名称频频刷屏,笔者更喜欢称本案为“职业投保人案”。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对本案的定性几乎是一边倒的,90%的律师,还有多位知名检察官、学者都提出了无罪的观点,连人民日报旗下的侠客岛微博账号也发文支持无罪说,认为李某有罪者寥寥无几。一时间,“保险公司赌不起就不要玩”、“本案是保险公司在杀鸡儆猴”等等呼声甚嚣尘上,保险公司大有被公众的口水淹没的趋势。本案也再一次引发了作为底线的刑法该不该上前线做先锋的思考。

 

 

一开始,笔者也坚定认为李某是无罪的,认为警方抓捕李某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违反了刑法的谦抑精神(即刑法要最后登场,能用民事、行政手段解决的,不率先使用刑法)。这是李某与保险公司进行的一场博弈(对赌),保险公司因为自己制定的规则输钱没有被骗,不能只允许保险公司赢,保险公司亏了钱就动用司法手段,吃相太难看。李某是合理利用规则,航班延误是客观事实,并非李某操纵,不能认定为犯罪。本案顶多就是民事纠纷,李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民法途径维权。

但随着思考的深入,特别是笔者翻出自己曾经购买过的延误险合同,仔细研究合同条款之后,我选择了叛变,从无罪转变到有罪论

 

主要理由

因为李某虚构了保险标的,提供了虚假的证明,使保险公司陷入认识错误,从而交付财物。

 

一、延误险的保险标的(即保险的对象)是乘客被耽误的时间,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笔者2019年购买的一份航空延误险为例:

 

 

从【标的明细】一栏可看出,该航空延误险的标的为某航班的起飞时间和到达时间。简而言之,延误险保的就是时间,是乘客因延误而造成的时间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进一步经济损失。

如果认为这是笔者的片面解读,那么这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延误损失综合保险条款》第八条明确将保险标的定义为“因航空旅程延误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旅客因为延误所损失的时间以及后续经济损失当然是保险法意义上的保险标的。

作为行业监管部门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消费提示》也是将延误时间默认为延误险的保险标的。

 

 

 

最后,从常识来看,延误险保障的也只能是旅客所耽误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后续经济损失。如果否认这点,那无疑是抬扛。

 

二、李某在理赔时虚构了保险标的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如前所述,李某没有出行的意愿,以自己和亲朋的名义购买延误险,航班延误不会造成她时间损失及其他损失(犯罪成本不论)。

但是,在理赔时,某肯定会声称自己有出行的意愿,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是其犯罪最核心的行为。

我们再回到延误险的合同条款来:

 

经笔者对比多家保险公司的延误险条款,发现均有“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的” 理赔免责条款。简而言之,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乘客想获得延误险的理赔,需要以办理登机手续为前提,即需要取得登机牌。本案的行为人李某想完成理赔,但是其又不可能真实到机场办理相关手续,那么她只能伪造相关登机手续。这也正是南京警方发文所说的“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材料”。

 

 

三、保险公司因为李某虚构的保险标的及相关登机证明材料,陷入错误认识,向其交付理赔款。

 

很多人认为李某是合理利用规则漏洞,没有骗,其实不然,实际上李某出老千了。如前所述,如果李某不提供登机证明材料,保险公司是不会理赔的。所以,李某为了获得理赔,必然造假(特别是李某的机票大多数是用亲友的名义购买的,李某的亲友不可能真实办理登机手续)。保险公司误以为李某是合格的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其理赔。在这里保险公司被骗了。

 

 

总结一下:李某挑选延误率高的航班,找亲友要身份证明材料,购买机票和延误险,这些都是犯罪预备。一旦出现航班延误,李某便会提交虚假的登机证明材料,这里就开始真正进行骗啦,就是我们所说的着手实行犯罪。保险公司上当受骗,把理赔款打给李某,李某保险诈骗顺利完成,既遂

总而言之,在对赌型投保中,如果行为人在理赔时存在虚构保险标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而上述虚假文件又是实现理赔所必须的,则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保险诈骗罪

 

特别说明

因本案尚在侦查中,本文系笔者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和自身生活经验推断所得。如果李某购买的保险合同没有要求李某必须办理登机手续,或者李某实际办理了登机手续,又或者李某没有伪造登机证明保险公司就理赔了,那么笔者认为本案不构成罪犯。

 

 

 

瑞成刑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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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刑事专委会主任




 

 

 

黄伟佳

 

 

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无锋刑辩”团队创始人。现为温州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温州市司法局、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攻刑以专,是温州地区少数只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