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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嘉杂谈|判决书中引用圣经的七个技术性问题
2019-12-02

你们不要论断人,免得你们被论断。因为你们怎样论断人,也必怎样被论断;你们用什么量器量给人,也必用什么量器量给你们。

——《马太福音》7:1-2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席朝阳的一篇判决书刷爆朋友圈,在法律共同体内部,不论是法官、律师还是法学家,都形成了两派观点,有人对引用《圣经》和煽情文风不以为然,有人认为法官愿意说理值得鼓励。本文姑且搁置这些意识形态或风格偏好的争议,仅从技术角度分析该法官对《圣经》的引用是否妥当。

“为什么看到你弟兄眼中有刺,却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你自己眼中有梁木,怎能对你兄弟说,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呢。你这假冒伪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后才能看得清楚,以去掉你兄弟眼中的刺。——《圣经.马太福音》”

一、《圣经》不同《论语》,引用《论语》可以只注明章节如“《论语·学而》”,引用《圣经》应标明“《马太福音》7:3-5”而非“《圣经·马太福音》”。席法官引用《婚姻法》和《民诉法》都很规范地注明第几条甚至第几款,引用《圣经》时却疏忽了。

二、《圣经》中译本很多,席法官引的是常见的和合本,因为英文版(KJB)译为mote的那个词,和合本译为“刺”,中文标准译本 (CSB Simplified)和圣经新译本 (CNV Traditional)译为“木屑”,;英文版(KJB)译为hypocrite的那个词,和合本译为“假冒为善的人”,中文标准译本 (CSB Simplified)译为“伪善的人”,圣经新译本 (CNV Traditional)译为“伪君子”。一位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耶稣教训“伪善的人”、“伪君子”的话来教育当事人是否恰当,请读者诸君自行评判。


(上图来源:《圣经》现代中文译本)

三、如果引用的是和合本,应是“假冒为善的人”而非“假冒伪善的人”,如果是其它版本,应为“伪君子”或“伪善的人”。无论如何,“假冒伪善的人”是说不过去的,因为“伪善的人”即“假冒为善的人”或“伪君子”,“假冒伪善的人”类似双重否定,即“假冒‘假冒为善的人’”或“假冒‘伪君子’”,联系上下文,便知其不通。

四、引用这段话的法官,不管是不是基督徒,都逃不出耶稣的话:“你们不要论断人,免得你们被论断。因为你们怎样论断人,也必怎样被论断;你们用什么量器量给人,也必用什么量器量给你们。(《马太福音》7:1-2)如果法官只是引用法律,我们只能就适用法律是否恰当来评判法官,一旦引用了《圣经》,就要准备好被人就引用《圣经》是否恰当来评判。

五、当一位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点出原告是在第一次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发生关系并生下一女后才与前夫离婚,这是否在论断人?当一位法官劝告原告“先后经历两次婚姻,经历生养子女,更应珍惜目前这次婚姻”时,这是不是在论断人?如果当一位法官说“在婚姻里,如果我们一味的自私自利,不用心去看对方的优点,一味挑剔对方的缺点而强加改正,即使离婚后重新与他人结婚,同样的矛盾还会接踵而至,依然不会拥有幸福的婚姻。”这是不是在论断人?


(上图来源:《新约》冯象 译 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六、“梁木”与“刺”的比喻是耶稣教训门徒“兄弟”之间应如何相处的,并不适合拿来教训夫妻如何相处。更合适的《圣经》段落是“你们做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你们做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以弗所书5:22-25》)

七、如果这位法官是基督徒,却引用《马太福音》而非《以弗所书》,要么是对《圣经》不熟,要么是觉得《以弗所书》中这段话宗教色彩太浓,不适合对非基督徒引用。如果已经考虑到宗教色彩太浓的问题,为什么要特别标明《马太福音》呢?搜索一下便知,“许多人都做了岁月的奴,匆匆的跟在时光背后,迷失了自我”也是有出处的,并非作者原创。为什么引用《马太福音》就特别注明,引用别人的文字就不注明呢?

如果这位法官不是基督徒,只是一位文学爱好者,容我说句论断人的话:判决书不应成为资深文学青年的自留地——法律系盛产文学青年,海子是法律系毕业的,卡夫卡也是法律系毕业的,北大法学院前院长朱苏力教授读本科时就发表过诗作,但他们的作品并不是发表在判决书里;有文学才华又不愿离开体制的法官如桂公梓,写科幻小说也获过奖。在判决书里强迫当事人欣赏自己的美文或对《圣经》的不当引用,说得严重一点,就是公器私用。


声明:我在与朱祖飞律师关于这份判决书的讨论中,获益良多。蒙朱律师不弃,将我和他的讨论内容截图发表于他的朋友圈,且事先征求过我同意,前辈律师的严谨风范,是我学习的榜样。但朱律师在文字说明中称我为“律师”,则系重大误解,我从未在任何场合以律师名义发表任何言论,罔论以律师名义接受委托、代理案件乃至出庭参加诉讼。


方  耀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兼职)。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哲学博士。英语六级,意大利语PLIDA B1级。现为温州医科大学社科部讲师,主要著作有《灵魂与自然: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思想新探》。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嘉瑞成律师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