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 朱瑾燚
审核 卢 晓
导言
近年来,老赖恶意转移资产拖欠债务事件频发,债权人哭诉无门。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我所鲍愉敏律师代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二审诉讼案件,成功倒逼欠债不还的老赖签署了和解协议,挽回了债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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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章合同的保全中,旨在通过撤销债务人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保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十分困难,主要有三个方面因素:一是债务人转移资产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债权人难以发现其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二是债权人搜集恶意逃避债务的证据十分困难;三是债务人往往通过制造资金流水、签署虚假合同等方式伪造交易证据,掩盖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尽管如此,如果能够运用好撤销权制度,对于打击老赖的恶意转移资产、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持良好的交易环境能够发挥十分有效的作用。
案 例 :
撤销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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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
鲍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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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先后在村镇银行、人民银行、农商银行工作十余年,温州市银行业协会特聘第三方调解员,在金融法律事务领域及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
荣获荣誉:
2017年度温州农信市级业务发展突出贡献个人;
2018年度温州市银行业协会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2018年度浙江银行业第三方调解优秀调解员;
2019年度温州市银行业协会优秀兼职调解员。
擅长领域:
民商事案件,尤其擅长金融法律的诉讼与非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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