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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欠债不还?撤销权诉讼倒逼还款 | 大嘉案例
2021-11-27

主编   朱瑾燚

审核   卢 晓


导言

近年来,老赖恶意转移资产拖欠债务事件频发,债权人哭诉无门。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我所鲍愉敏律师代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二审诉讼案件,成功倒逼欠债不还的老赖签署了和解协议,挽回了债权人的损失。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章合同的保全中,旨在通过撤销债务人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保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十分困难,主要有三个方面因素:一是债务人转移资产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债权人难以发现其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二是债权人搜集恶意逃避债务的证据十分困难;三是债务人往往通过制造资金流水、签署虚假合同等方式伪造交易证据,掩盖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尽管如此,如果能够运用好撤销权制度,对于打击老赖的恶意转移资产、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持良好的交易环境能够发挥十分有效的作用。

  案 例 

本案中,债务人胡某拖欠债权人李某二十余万款项多年未还,债权人李某经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但债务人胡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资产,而胡某的子女却开豪车买新房。

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发现胡某在诉讼之前已将其名下A公司股份以50万元价款转移给其女胡某燕。知晓上述情况后,债权人李某认为胡某是恶意转移财产,遂提起撤销胡某将股权转移至女儿名下的撤销权之诉。但庭审过程中,早有准备的债务人胡某提供了股权转让合同及50万元股权转让的支付凭证,辩称其转移登记行为属于正常的股权买卖,一审法院认定股权转让交易真实有效,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在收到判决后找到了我所鲍愉敏律师。

接受委托后,鲍愉敏律师认真梳理案情,对全案证据进行抽丝剥茧地分析,通过调查银行流水、查看贷款还款来源、了解贷款资金去向等措施,发现了对方提供的所谓股权转让款的实际用途,股权转让行为并未真实交易,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在鲍愉敏律师调取的充分的证据面前,债务人胡某转移资产的事实终于难以掩盖,不得不低下了头。胡某同意以分期方式偿还欠款。在鲍愉敏律师的努力下,债权人李某历经多年难以要回的债权终于得到偿还。


 撤销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专职律师

 







鲍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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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先后在村镇银行、人民银行、农商银行工作十余年,温州市银行业协会特聘第三方调解员,在金融法律事务领域及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

荣获荣誉:

2017年度温州农信市级业务发展突出贡献个人;

2018年度温州市银行业协会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2018年度浙江银行业第三方调解优秀调解员;

2019年度温州市银行业协会优秀兼职调解员。

擅长领域:

民商事案件,尤其擅长金融法律的诉讼与非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