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耀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110岁的红色女特工黄慕兰走了,世人津津乐道她数次婚姻与入狱的传奇人生经历。作为一名律师,我发现其自传中提到的上海通易信托公司破产复业案与温州人瓜葛很深,值得细究。
一、通易公司破产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黄慕兰称通易公司是上海金融界“首屈一指的信托公司”。
公司成立时,资本有一百三十六万银元,相当殷实,公司设有三层楼的保管库房,拥有一千六百多只从美国进口的保险箱。1935年冬,董事长黄溯初在交易所里做投机生意失利,并在支持民社党办的《时事新报》的事业中也有很大的亏损,影响到公司,周转不灵,只好宣布破产。黄把一副烂摊子扔下不管,自己避债到日本去了。
黄溯初,生于1883年,祖籍平阳郑楼,是民国有影响的社会活动家,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领域均有所建树。1904年自费留日进早稻田大学读法政,1911年被推举为浙江代表之一,参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随后发起组织民国公会与共和党。1913年梁启超加入共和党。
1918年弃政从商,改组通易商号,获得上海证券行市的发布权。1921年招股成立通易信托公司,经营银行信托业务。
黄溯初是温州近代化事业先驱,发起创办温州首家电信企业东瓯电话股份公司、首家地方银行瓯海实业银行、浙南第一家自办医院瓯海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前身)和省立温州师范学校(温州大学前身)。
图片截自温州大学网页
黄溯初人生颇多传奇,欲知详情,可参阅方韶毅先生的文章《历史推手黄群》。
通易公司董事长黄溯初是温州人,董事监察人徐寄庼是温州人,副经理周守良是温州人,北京分公司经理陈亦侯也是温州人。“温州帮”的通易公司究竟为什么破产?温州大学蔡克骄教授给出了与黄慕兰不同的解释:
1934年7月,民国政府公布实施《储蓄银行法》,对储蓄银行及经营储蓄业务的普通银行作出一系列强制性的规定,如占存款总额1/4的保证金交由中央银行保管等,使得许多民营银行难以为继。靠储蓄存款维持正常运营的通易信托公司要抽缴出相当巨大的财产给中央银行,大大削弱了经营资金。
在这一背景下,上海市面金融恐慌,银行、信托公司纷纷停业倒闭。1935年7月,上海银行倒闭了9家,信托公司倒闭了2家。通易信托公司也难以支撑,加上决策失误、用人不当等因素,终于停业破产。
蔡克骄教授认为,通易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储蓄银行法》的出台。
二、黄慕兰对“破产责任”的理解是否有误?
《黄慕兰自传》: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公司本身破产,还要连带公司董、监事们,要用他们个人的财产偿还债权人。
民国的“破产法”这么严厉,连监事都是无限连带责任?总感觉有哪里不对。翻检“六法全书”,“破产法”里确实没这条。
据蔡克骄教授考证,通易公司最初是无限公司,主要经营棉花,由黄溯初、范季美主办。1916年改组为两合公司,资本额为10万元,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黄溯初、范季美、邓君翔三人。1921年6月,通易公司改组为上海通易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额定资本250万元,6月上旬即收足股款。7月10日,通易信托公司宣告成立。
从无限公司到两合公司再到股份有限公司,怎么会要公司董、监事们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黄慕兰虽非法律系毕业,但作为破产复业案亲身参与者,应不会错得这么离谱。
再翻“六法全书”,“信托业法”第三十五条(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信托业违反法令或信托契约,或因其他可归责于信托业之事由,致委托人或受益人受有损害者,其应负责之董事及主管人员应与信托业连带负损害赔偿之责。
如果黄慕兰关于通易公司董、监事应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法无误,综合黄慕兰的“投机生意失利”说和蔡克骄教授的“决策失误、用人不当”说,其法律依据应该不是“破产法”而是“信托业法”。
三、为通易公司复业《破产法》作了多大修改?
黄慕兰说,按当时“破产法”规定,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债权人出席并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债权额者同意才能通过复业决议。
但是召集了多次债权人会议,人数都达不到法律要求的四分之三。因为苏州、杭州、北平等地的小债权人担心到会者不够法定人数开不成会,反而白花一笔往返路费,所以很少愿意来上海出席会议。
黄慕兰建议派得力的人分别到各地去,通过上门拜访争取多数债权人的同意和支持。
尽管黄慕兰说自己亲自出马带人去北平实施这一贯彻群众路线的方案并取得巨大成功,并将这一做法推广至苏州、南京等地,两个“四分之三”的要求依然未能满足。
最后还是靠走上层路线解决的。
她在自传中承认:今承林庚白在立法院帮忙,将法案规定改为只要获得过半数以上的债权人同意即可复业。这个“半数以上”跟“四分之三”相差可大了,减少了我们很多的困难和麻烦。
比债权人数更重要的是债权额。将四分之三的债权人改为过半数以上,那债权额改成多少了呢?是不是也过半即可呢?
《黄慕兰自传》里没说。
查“六法全书”之“破产法”第二十七条(可决和解之决议):债权人会议为和解之决议时,应有出席债权人过半数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债权额并应占无担保总债权额三分之二以上。
“过半数”的规定与黄慕兰自传中所说吻合。
“六法全书”的“破产法”条下确有提到“民国二六年五月一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二七条条文。”民国二六年是1937年,《自传》中说,1937年春,黄慕兰去北平打头站,在北平呆了两个月,完成任务回到上海。
1937年5月1日修正“破产法”时间对得上。
《黄慕兰自传》中没有说四分之三是出席债权人之四分之三还是全体债权人的四分之三,也没说四分之三以上的债权额是否限于无担保债权。手边资料匮乏,查不到“破产法”最初的版本,但以常理推之,应为出席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
总而言之,中华民国“破产法”第二十七条之修订与温州人创办的通易公司破产复业案有密切干系,且该条自此以后再未修订。
通易公司的破产源于《储蓄银行法》实施,通易公司的复业靠的是《破产法》的修订。
法律的出台,能让企业死,
法条的修订,能让企业生。
蔡克骄教授认为:《储蓄银行法》实施是为了便利政府及官僚资本对民营银行的监控,通易公司是“因政府强制性规定而破产”。
《黄慕兰自传》告诉我们,通易公司的复业是靠“林庚白在立法院帮忙”。
复业以后,中共地下党员、湖南人黄慕兰成为通易公司常务董事兼副总经理。
通易公司成了中共地下党的秘密联络据点和周转资金的重要金库,曾为《鲁迅全集》出版提供无限透支的资助。
参考文献:
一,蔡克骄,《黄溯初与通易信托公司 民国上海金融界的温州帮》,《温州日报》2013年5月9日。
二,方韶毅,《历史推手黄群》,见氏著《民国文化隐者录》,金城出版社,2010年版。
作者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嘉瑞成破产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