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梅陈炎
责编 侯佳禾
主编 方钧亮
有没有被上面酷酷的机车所吸引?笔者作为温州的一名青年律师,驾着小汽车外出时,从高德导航APP中传来了林志玲温柔的提示声:「正经过严重拥堵路段,全程2km,预计35分钟通过」。正好旁边一辆帅气的摩托车驶过,望着摩托车绝尘而去的背影,笔者虽然稳坐车中、面不改色,但心中早已狂乱,不禁深深地呐喊一声:「带我走!」
心动不如行动,回到家笔者就开始筹备骑摩之路,报名参加摩托驾照考试,研究各类摩托车属性,后顺利取得驾照,骑上心爱的摩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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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一次上班途中,被一交警拦截,交警以闯禁区为由,作出了行政处罚,后笔者才得知温州特定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根据交警叔叔的表述,禁摩区域为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3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交通管理的通告》中第一、四、六条所做的规定,如下(考虑内容较多仅部分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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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笔者开始研究该规范性文件,并发现该《通告》存在以下问题:
一
涉案《通告》对摩托车限、禁行的规定超出法定权限。
笔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限行、禁行的权力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上述规定明确了公安交管部门有作出限行或禁行的权利,但应注意两点:
1、“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的条文表述来看,该措施在范围上是一种局部性、在时间上是一种临时性的,比如某路段施工或遇大型活动的情况下,公安交管部门为了防止交通瘫痪对特定路段采取限行、禁行等措施,一旦具体情况消失、交通流量改善,交管部门就应该及时撤销限行、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2、针对对象分为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能否再细分不同车种(如摩托车)、不同区域牌照车种并无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是不可任意扩大自己的权利,且从道交法第一条维护交通秩序、提高交通效率的立法初衷,结合生活常识,在拥堵路段只有限行、禁行占用空间体积大的大型车辆才能缓和交通拥堵,符合立法的初衷,而对摩托的禁、限措施在缓解拥堵上也缺乏合理性。
3、涉案《通告》内容的发布,并未说明何种具体情形,且自发布之日一直长期存在,没有时间限制,且禁行的区域非特定路段而是整个市区中心部分,针对的对象为摩托车,且对市牌与非市牌摩托车禁行作出了区别对待;通过上述分析,显然温州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扩大了作为法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授予公安交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将具体情形扩展为任何情形,将阶段性、局部性措施扩展至长期大范围措施,将针对对象机动车又划分为不同的车种对待,并无法律依据。
二
该《通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减损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摩托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它的价值在于公共道路上正常行驶,公民若交付了相应税费,领取上路摩托车牌照,交付强制保险费,就取得摩托车合法上路的行政许可,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考取二轮摩托车车型驾驶证,取得了驾驶摩托车的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交通属于稀缺性、公共性资源,该《通告》以「设禁区」方式擅自改变了已获得的允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变相剥夺了公民应有的合法权益。
三
《通告》对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内容未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九条、《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而限摩、禁摩的必要性笔者实在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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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周围的人包括笔者本人出行驾驶汽车时,车厢内仅一人居多,副驾驶、后座基本空着是常态。有限的城市道路加之不断增长的汽车数量,只会导致通行越来越拥堵,出行难、停车难是常态。而摩托车的占地面积仅一般小汽车的四分之一,排量大多仅为150cc、250cc,为小型汽车的十分之一,故选择驾驶摩托车在环保上有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在通行上有助于道路的顺畅。看看下图为温州市区物华天宝路段高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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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骑行摩托车的人分两种:一种是既拥有汽车又拥有摩托车的人,选择骑行摩托而不开车出行不仅方便了自己,也减少了交通压力,故各国政府都鼓励摩托车通行(美国、泰国、日本等,比如在2018年8月18日印尼雅加达亚运会开幕式上,印度尼西亚总统佐科骑着摩托入场,这种入场方式也是源于雅加达的堵车问题一直被称为是「特色」,故采用此种炫酷方式入场也是鼓励民众骑行空间占用较小的摩托出行);另外一种是仅有摩托车的低收入群体,他们往返的地点多为偏僻的工地或山村,以及早出晚归的作息时间段,并不是都有公交路线安排,高昂的打车费更是承受不起,只能驾驶摩托车,若禁止了摩托车出行,严重影响了该批人群的出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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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大多数人对摩托车的第一反应是危险,其实这样的认识原因起于电瓶车的高事故率。(对于电瓶车的设计速度达到一定程度,驾驶是需要考取驾照的)但实践中大多电瓶车驾驶者基本未考取驾驶证,也无法采取扣分等措施促使其遵守交通规则,仅仅是抓到现行对其作出小额的罚款,故规则意识、危险意识的薄弱导致电瓶车常常不穿戴骑行头盔、护具的情况下闯交通信号灯等违规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而公众的认识大部分将电瓶车与摩托车混同。而对于摩托车的驾驶有严格要求,必须考取二轮摩托车驾驶证,交警在设卡查询时基本都要求摩托车驾驶者出示驾驶证件,故实践中大多摩托车驾驶者是经过专业的考试取得驾驶证件,若发生违规行为与汽车一样受扣减驾驶分数等举措所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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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交通事故率高的本质是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若要治理这种现象应从本质着手,而不应一禁了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通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了上位法、限制了公民合法的权利,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二十六条、二十九条的规定,存在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作为法律共同体,希望行政机关在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应以《道交法》提高通行效率的制定原则结合交通环境实际,认真处理禁摩的问题。也希望身边同是摩托爱好者的朋友,做好骑行防护措施,遵守交通规则,开开心心出行,平平安安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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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梅陈炎
专职律师,主要涉及行政类、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法律事务,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处置企业日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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