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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行政争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2019-1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该法条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也授予了村民选举权、监督权等农村治理的民主政治权利。基层民主选举作为我国民主政治的试验田,为历届政府对外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呈现出种种问题,导致村委会选举中严重暴力事件亦时有发生。究其端绪,在于村委会选举纠纷法治化处置渠道不通畅,任由民间矛盾发酵导致直接的暴力冲突。本文将结合案例略述村委会选举纠纷的法治化路径,寄望政府依法指导村委会选举,以法治化思维理性面对村民选举争议。

一、案例。

金某以自荐方式报名参加某村村委会主任选举。该村选举委员会以其2013年生育二胎被行政处罚且未满5年的事实,认为其不符合《选举办法》,不予通过候选人资格审查。金某认为《选举办法》该条规定不符合《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且《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已经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规定,生育二胎已经成为法定允许的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由此让当事人再次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法向属地乡镇政府申请履行职责要求查处该村选举委员会的不当行为。接受申请的乡镇政府经查证后答复,认为该选举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并无不当、申请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故未对金某的诉求进行实质性回应。金某不服该答复,向某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答复并责令乡镇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二、裁判。

金某起诉后,一审法院立案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只涉及维护人身权、财产权,并未将本案所涉的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无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行政行为属于可诉范围,故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裁定不予立案。

金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作为履行职责申请人,与被诉的履职答复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且村民的履职申请所保护的民主政治权利应当包括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二)项“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之中,故撤销原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立案。


三、评析。

1.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民主政治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故农村村民参与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属于法律授予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方式除了社会各界自觉遵守法律、执行法律,更体现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干预社会、纠正违法行为上来。

2.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村委会选举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该法条概括授予村民的监督权、检举权和乡级、县级政府的调查处理权。这即是对村民选举权、被选举权保护的措施,也是法律赋予乡镇、县政府的法定职责。故对于村民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均可依法向乡镇、县政府申请履行职责,要求其调查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收到村民履职申请的乡镇、县级政府也应该依法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3.村委选举行政争议应属司法审查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因村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属于法律授予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按照“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村民对于政府行政处置决定不服的,必有司法裁判权予以救济。司法裁判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决机制,更是社会正义最后的防线。故上述法条中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应当包括村委会选举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法定民主政治权利。且村民就村委会选举事项不服乡镇、县级政府调查处理决定的,也属于行政争议范围。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四、结语。

村民民主选举权利应受司法保护。上述案例中二审法院裁定受理本案,在行政诉讼程序上将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纳入了司法审查、司法保护的范围,值得称道。也希望司法机关能在实体审理中依法裁断,以权威的说理回应社会的呼声,以实际案例树立司法裁判标杆,以此引导群众理性维权、依法化解选举纠纷,避免暴力冲突成为村民解决选举争议的唯一选项。

(图文无关,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黄雪巨

资深合伙人,专职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温州市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委员。2003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2010年起担任公职律师,擅长行政诉讼、房产开发和交易等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