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廖玲娟
责编 朱瑾燚
主编 杨雨露
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会认为律师没有用武之地而不委托。
但是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认罪认罚案件比一般案件更难把握。
先举个例子:
张三做了认罪认罚,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3年,认定有坦白情节。
庭审中,张三多嘴说那钱是人家自愿给的,完了检察官马上就火了,说你连钱不认,还认什么罪,撤回认罪认罚,连坦白都不给了。直接将3年改成4年6个月。法院照做不误。
张三万万没有想到就因为没管住嘴、多说了几句,就要在牢里多呆一年半,悔之晚矣!
那么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到底能不能提异议?如果有异议,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辩护律师该怎么做?
一、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能否对事实提出异议?
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提异议。
但是,“可以”有时候就等于“不可以”。
最重要的事,什么叫主要犯罪事实,什么是个别事实情节、什么是行为性质辩解,被告人怎么懂这些模棱两可的法律术语?
现实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一般来说,被告人只要提出异议,都会被认定是翻供,检察官会马上威胁撤回认罪认罚,在法庭上,被告人就紧张地不知所措。
结论是:提异议很危险。
那有人会说,法庭不是法官说了算吗?
法官看完案卷了,对案件基本了解了,该判什么罪判多少年心里都有数了。
可被告人还在狡辩,修养好的法官坐着听着,你也看不出什么门道来;检察官就要拦下了,问到底认不认罪;性急的法官立马打断发言,脾气不好的法官,还没等检察官开腔呢,马上问你要不要撤回认罪认罚,被告人还不是要被吓死。
所以,要认清事实:法官往往都是会站在检察官一边的,真正站在被告人一方的只有辩护律师。
结论是:检察官和法官都不喜欢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最后因为被告人没有实质内容的翻供反悔而要另外组成合议庭开庭的情形发生。
被告人知道什么时候该闭嘴吗?很难的,就跟上面那个张三一样。
这个时候,就要想到律师了。
二、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对量刑提出异议吗?
《意见》中规定认罚就是接受刑罚处罚。那到底是具体的还是模糊的呢?
如果检察院提的量刑建议是确定的,那就是要接受确定的量刑;如果是提出一个幅度如3年3个月-3年6个月,就是接受这个幅度刑。
所以,基本是不允许提异议的。
但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毕竟只是建议,最终裁量权在法院手里。
如果被告人一定要说,就放在最后陈述时,请求法官给予更轻的量刑,也无不可。
当然,辩护律师有自己独立的职责,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都可以提出被告人减轻、从轻、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
三、已经做了认罪认罚还能重新做吗?
现实中,很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律师,也没有援助律师,而是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做了认罪认罚。或者即便有辩护律师,侦查机关绕过辩护律师跟被告人个人做认罪认罚具结书。
值班律师就是见证,虽然可能会跟被告人说下法律规定、制度规定,但是没有阅卷没有会见没有交流,客观上不可能提出什么实质性意见。
检察官的意见到底是不是全面的、准确的、客观的、公正的,其实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被告人没有律师帮助,盲目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会对自己造成不利后果。
那知道了定罪或量刑有异议的,还可以重新做认罪认罚吗?
辩护律师就要对案卷下功夫,从证据上找漏洞,看起诉意见书的事实是否有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有无认定错误、有无罪名选择错误、有无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找到这些材料才是跟检察官协商谈判的筹码,还有可能获得一个更轻的量刑,反之检察官是不会重新做的。
举个例子:
张三没有律师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委托我之后向检察官提出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问题,要求重新协商定罪量刑。
如果存在轻罪名辩护空间,重罪十年以上,轻罪五年以上,如果判了重罪一定要上诉的,就不做认罪认罚。否则认罪认罚之后再上诉可能遭遇检察院抗诉量刑更重(这个问题下期再著文探讨)。
四、辩护律师该怎么处理被告人的异议?
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四者可能对主要犯罪事实和行为性质的范围认识不同,故存在很大的风险,要审时度势。庭前,辩护律师的工作有哪些?
1. 详细听取并记录被告人对于事实的异议,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一一作出解答。
2. 律师要告知被告人涉嫌罪名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哪些,既然选择了认罪就不能对主要犯罪事实提异议。
3. 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坚决不提异议。
4. 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要全力无罪辩护;若被告人要认罪认罚则应在无罪辩护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
5. 不要提与定性定罪没有任何影响的个别事实细节。
6. 认罪认罚后反悔,检察官和法官会产生极不信任的反感情绪。说不定还遇见报复性司法,如本来可以判1年的,非要判1年半。
7. 辩护律师要全面告知信息,最终由被告人自己作出决定。
五、应急情况处理:
1. 若因为被告人多嘴导致检察院要撤回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替被告人作出合理解释。
2. 若法官不采纳合理解释,强力要撤回并调整量刑幅度的,要请求法庭休庭,给予时间重新考虑。
3. 庭下经多方面沟通后再作出撤回还是不撤回或重新做认罪认罚的决定。
辩护律师要承担起庭前辅导师、庭中消防员、庭后心理咨询师的多重职责,全面灵活处理各种应急事件。
当然,案件事实都是千差万别的,一定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在最好的时机帮助被告人作出最好的选择。
这就是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作用。
嘉瑞成刑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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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级顾问
刑委会副主任
廖玲娟
曾是警察、机关公务员十多年,有着丰富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
转岗做律师后,办理的刑事辩护和刑民交叉、复杂民商事案件均有成效,得到客户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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