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卢晓律师 嘉瑞成建设工程团队主办律师
摘要: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法律事务十分繁杂,对法律支持具有很强的刚性需求。本文分析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法务工作的必要性、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笔者对建筑施工企业法务工作改进的建议。
建筑施工企业是一类业务特点鲜明的企业,其法律事务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较也有其鲜明的行业特征。建筑施工企业因展开建筑业务而产生对内对外的各类法律关系,涉及的法律事务多而复杂。建立健全的法务部门以应对繁重复杂的日常法律事务,为建筑施工企业保驾护航是十分重要的。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成熟,很多企业都意识到了这一点,建立了自己的法务部门。不少建筑企业的法务部门也实实在在地在实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如何加强建筑企业法务工作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法务工作的必要性
加强建筑行业法务工作是由这个行业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1、相对于业主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十分弱势。多年以来,我国建筑业产业规模和市场容量总体上呈现扩大的趋势,且该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因此吸引大量企业进入。进入市场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的扩大及“无差别”竞争的大量存在。这些因素导致业主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业主单位往往设定很苛刻的合作条件,以提供格式条款等方式把各类风险转嫁到建筑施工企业头上。在这样的一个市场“现实”中,把好法律这一关,在效益与风险并存的合同谈判中防范风险、加强效益是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忽视的一个课题。
2、相较于其他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品”——建筑工程具有规模大、工期长、材料设备消耗大、用工多且施工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后,施工的整个过程至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面临着安全、质量、对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等诸多风险。如何在这些环节中加强防范、维护权益,法律手段是建筑施工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面盾牌。
3、建筑施工企业签订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的情况普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日益加强。发包人为了节省资金追求利润,承包人为了能够成功承接工程,阴阳合同应运而生。通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提供登记备案的合同与合同当事人手头持有的合同往往不一致。
4、法律关系复杂、可变因素多等导致纠纷多、诉讼案件多。近年来,建筑工程类纠纷案件成为法院受理各类案案件中数量较多的案件类型。根据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司法裁判文书的检索、统计、分析,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2700件民事案件,其中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共459件,占比达到17%;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2586件民事案件,其中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共425件,占比达到16%左右。[1]具体见下表:
案由分类 | 2014年度 | 2013年度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339 | 408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57 | 20 |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7 | 10 |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7 | 15 |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 1 | 0 |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 | 6 | |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 2 | 0 |
注释:
[1] Icourt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年度报告 作者:盈科律师团队
可见,建筑施工企业相比较其他企业,更加应当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而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务人员从身份上来看属于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与企业的发展、企业的效益有着更为紧密、息息相关的切身利益,对企业也拥有这更高的忠诚度和可信赖度。从工作的配合度上来看,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务人员能够更好地配合企业的其他部门、其他工作人员从工程的早期决策到中期施行、后期扫尾,全程介入。
因此,充分重视法律风险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与人员队伍既是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稳健运营的保障,更是在市场竞争中提升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二、当前建筑行业法务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法务机构、法务人员缺位现象严重。
相比较于融资、技术、装备等方面来讲,建筑施工企业法务队伍的建设还是滞后的,并呈现企业间严重的发展不均衡现象。尽管越来越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开始重视法律风险的控制与管理,一些大型建筑企业建立了自己的法务部门,但很多的中小型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务机构,也没有专业、专职的法务人员。很多建企的法务是由行政管理人员或者是清收催款人员兼任的。笔者因担任劳动部门兼职仲裁员的原因,在办理仲裁案件中经常遇到一些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纠纷案件由分管法律事务的行政人员处理。他们在法律方面的不专业时常造成仲裁、诉讼的被动。有些建筑企业确有聘请专职的法律人员,但归口于其他行政部门管理。以非法律专业的外行人管理内行人有时也会造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似是而非的结果。
2、法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在配备法务人员的建筑企业中,法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存在较大的差别。一部分建筑企业的法务人员能够将建筑行业的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结合在一起,精于业务,在实务工作中大放异彩。但也仍有很多法务人员的工作却仍然停留在一些事务性的工作。也有一些法务人员没有意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没有真正投身到繁杂的法务工作中。这都不能真正适应企业风险防范的需要。笔者作为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团队中的一员,参与了其破产管理工作。在接手其诉讼案件时,发现案件数量巨大,材料堆积如山。而其法务人员无法提供完整的案件信息登记,对其中的很多案件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而且法务人员在案件前期的某些处理存在很大的瑕疵,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中断诉讼时效的案件都不在少数。管理人在接手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诉讼工作遇到很大的困难。
3、法务部门、法务人员未能介入企业的管理与经营活动,或者介入不及时。
建筑企业的法务部门很少介入企业的管理与经营活动。在很多重大经营决策的前期阶段,法务部门几乎没有介入。法务人员成了花瓶一样的摆设,没有起到防范于未然的作用。企业往往是在问题出现后才想到让法务人员去灭火。因缺乏前期的介入,也缺乏对于有效证据的搜集,“火情”发生后法务人员往往只能被动应对。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样的情况下法务工作的成效多数不尽如人意。而处理结果不理想或者案件败诉,企业又有可能归责于法务人员的处理能力,挫伤法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非良性循环。
4、法务机构、法务人员职责不明确、权责不清晰。
很多建筑企业没有针对法务机构、法务人员岗位设立清晰的职责,导致法务人员的工作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盲目性、边缘性。项目经理主动咨询的,就审查得多一些,其他部门或人员没有不主动咨询的,也就听之任之。很多时候,法务人员的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度随企业领导的意志随意变化、调整,不能保持稳定性和持续性。责任的不明确也导致在出现问题后法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相互推诿,不仅导致消极的工作情绪蔓延,也难以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
5、法务部门工作缺乏激励机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难以调动。
很多建筑企业没有将法务人员的薪酬与工作量、工作成果挂钩起来,对法务人员的工作缺乏量化考核机制和薪酬激励措施,法务人员干多干少拿到手的都差不多。比如诉讼案件,委托外聘律师办理的话法务人员能省去大量的应诉工作,有什么差错也可以归咎于律师,而法务人员自己代理诉讼案件还要担心结果是否理想,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这就造成法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不管繁杂还是简单,总是试图尽可能地交给其它部门或者委托外聘人员办理。
三、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法务工作的措施
1、加强法律队伍建设。
建筑施工企业经历了早期的法盲阶段和中期的发展成长阶段,现在也一步步地走向成熟。依法治企,化解经营风险已经成为大多数建筑企业的共识。顺应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企业需求,组建一支适应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的法务队伍是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重点之一。
建筑施工企业可视自身业务规模的大小,设置相应的法务机构,配备一至若干名专职法务工作人员。一些小型的建筑企业可以采取配备兼职法务人员的方式减轻用工成本。建筑法律事务专业人才最好能具备建筑工程行政法律方面的知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能力,招投标能力,诉讼能力,系统掌握建筑施工合同的谈判、采购合同的设计管理,劳务合同、内部承包、转包、分包合同的设计管理,竣工验收等专业知识。
建筑企业要善于发现和培养法律人才,尤其是具有建筑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对于队伍中的成员,要为他们创设学习机制,通过提供培训、交流机会等方式提高法务人员的法律业务素养,提升法律业务水平。
2、及时、全面介入企业的管理与经营活动。
(1)关于“及时”介入。建筑企业要弄清楚法律工作的重点在于“治未病”,在于法律风险的防控。法务人员要在经营决策的初始阶段及时介入,发挥法律审查、把关、认证的预防作用,通过有效事前防范防止各种可能损害到企业的事件发生。
(2)关于“全面”介入。全面融入公司经营管理的公司法务才有生命力。对于建筑企业来说,项目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公司法务只有深入到项目,对日常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和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具体人员保存相关材料,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发挥防范风险的作用。
3、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凡事都要制度先行。为确保企业法务人员能够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建筑企业应当建立一套适应本企业的、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建立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度。比如确立法务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度;确立法务人员对重大的投资项目、经营活动参与论证的制度;确立法务人员对合同的管理、审查制度;确立法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调查取证制度;确立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的管理制度;确立外聘律师管理制度;确立重要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等等。要通过制度形成合理科学完备的法务工作流程和网络体系,使法务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保证公司法务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4、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
本文强调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法务工作的重要性,也强调了法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养、专业知识的重要性。但我们也不能忽略怎样调动法务人员的积极性这个问题。“好的制度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让好人变坏”,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特点及法务工作的特点,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法务人员的工作要进行量化,并将量化结果与薪酬及其他奖励相挂钩。比如诉讼案件,由法务人员代理的应计入量化考核。法务人员给公司员工提供培训课程,也应计入量化考核。要让法务人员辛勤的投入既有报酬上的回报也有工作成就感、荣誉等精神层面的奖励。
5、法务人员定期开设法律课程,增强全员的法律意识。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务人员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好普法规划。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与本行业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培训。特别是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法律隐患”的地方,要展开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要善于运用本公司或者本行业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让员工切实意识风险就在身边,看到忽视法律付出的代价。企业法务人员要承担起法律知识培训的任务,必要时也可聘请外部律师、相关专家提供专业的讲座。
其实通过做好的企业各级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提升全员法律意识,反过来也能促进其他部门与法务机构的配合度,促进法务工作更加顺利地开展,带动整个企业进入良性循环。
四、结束语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法务机构的建设,提升业务能力,确保企业在安全中求效益,在合规中求增长,在稳健中求发展,不仅是解燃眉之急,也是作未雨绸缪。希望笔者的上述拙见能够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务建设提供一些帮助。
卢 晓
Introduction
合伙人、建设工程团队主办律师
温州市法学会研究实践基地研究员。浙江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同济大学硕士研究生。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专业方向为民商事领域,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公司内部治理和管理、交通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浙江桂香村有限公司、温州楠江集团、中广有线温州分公司、温州东华医院、温州女企业家协会、瓯海眼镜协会、温州商报爱车会等几十家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的常年法律顾问。
服务宗旨:务求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94年7月,现有执业律师近一百名(含永嘉分所、乐清分所),2005年、2008年连续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连续多年业界综合排名温州市第一。
由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副主任,温州仲裁委仲裁员,浙江省建筑业专业律师,浙江省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评审专家,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维权办公室主任方良律师牵头组建的嘉瑞成“建设工程”团队旨在为建设施工企业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兼顾代理各类房地产纠纷等重大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法律服务,2009年荣获 “长三角地区工程法律服务突出贡献团队” 荣誉称号。团队律师理论基础扎实,实战经验丰富,精力充沛,工作认真、细致、务实,为客户提供富有建设性的争议解决方案,取得当事人的认可,更受到社会有关人士、单位及司法行政部门的好评。
建设工程法律服务范围:
1.招投标法律服务:包括为招标方提供的从招标方案确定至签订合同全程法律服务及为投标方提供的从审查招标人资信至合同谈判签署全程法律服务;
2.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及材料供应合同的审查、修改及纠纷的处理:包括拟定合同文本、审查合同、合同谈判至签订直至后续纠纷处理的全程法律服务;
3.施工过程合同履约管理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施工合同履行注意法律意见书,设计变更等合同变更、工期及价款签证法律意见,及时提供总承包合同履行法律意见、专业分包合同履行法律意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履行法律意见、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法律意见等全程法律服务;
4.工程验收、结算法律服务:分别为业主或施工方提供差异化的关于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结算的专业法律意见;
5.索赔与反索赔法律服务: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为业主或施工方提供索赔或反索赔专业法律服务;
6.各类开发区等成片土地开发及城市旧区、历史风貌区改造服务:包括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获得土地使用权、建设规划、各类委托业务的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与工程保修、工程结算、物业管理、物业装修等项目开发与经营的全部过程法律服务;
7.代理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