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放开二胎生育权之后,越来越多的家庭有了选择是否生育二孩的权利,同时,高龄产妇的比例也呈增长趋势。高龄产妇的生育风险大这是一个不争的科学事实,高龄产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也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话题。一个普通的援助案例,切实维护了孕妇应有的权利之一--优生优育权。
编者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张 芹
【案情简介】受援人甘某,女,唐氏综合症患者即俗称的21-三体综合症患者,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其母亲解某于2014年10月8日到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指派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张芹律师承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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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受援人甘某于2014年1月4日出生,因经常连续高烧且多次就医无法治愈,经诊断,受援人患有21-三体综合症(即唐氏综合症,也就是俗称“先天性愚型”)。受援人父母向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咨询,得知21-三体综合症是目前新生儿中最常见的一种遗传性疾病,其中35周岁以上的高龄孕妇为高发群体。据悉,以国内目前的医疗水平,唐氏综合症在胎儿期就能被筛查出来,故各医疗机构在每位孕妇产检期间,均会进行遗传性疾病方面的筛查,俗称“唐筛”。
受援人母亲解某怀孕期间,一直在温州市瓯海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卫生院”)进行产检。社区卫生院因不具备遗传性疾病检查资质,故未对解某进行该方面的检查,也未告知解某可以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该遗传性项目检查。鉴于受援人出生后的种种非正常表现,解某多次向社区卫生院讨说法,也曾向温州电视台《闲事婆》栏目组求助,均无法解决。
在接到指派后,承办律师立即开展工作,收集案件材料,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唐氏综合症并非常见疾病,为使案件顺利进行,承办律师特向温州市三甲医院的妇产科医生咨询“唐氏综合症”病因、病情、治疗方案及治愈可能性。经了解,前期唐氏筛查,实际上是一种通过抽取孕妇血清,检测母体血清中甲型胎儿蛋白、绒毛促性腺激素和游离雌三醇的浓度,结合孕妇年龄等多方因素,计算生出先天缺陷胎儿的危险系数的检测方法,此种检测适用于所有孕妇。医疗机构通过筛查的方法把胎儿患有唐氏综合症等疾病的可能性系数较高的孕妇筛查出来,再做进一步检查诊断。如果最终确诊胎儿是先天性疾病的患者,孕妇就是否继续妊娠享有自主决定权。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承办律师认为该案件并非医疗事故,而是优生优育选择权问题,系侵权纠纷案件。因本案案件较特殊,受援人的疾病系其自身基因问题导致,并非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因医疗过错所导致,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并没有明确的定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健康生育选择权诉讼案件根据债的性质不同,可以选择适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种案由。
两种案由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赔偿范围不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为侵权案件要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基于其合同的性质目前在司法判决中尚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且举证较为严格。承办律师综合本案各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最终以受援人的父母为原告,以侵犯原告的优生优育选择权为案由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出侵权之诉。针对受援人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承办律师主动与法院沟通协调,为原告减免了诉讼费用,使案件得以顺利立案。
在承办过程中,为明确责任,承办律师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但考虑到受援人家庭经济因难,无力承担鉴定费,承办律师又积极与被告社区卫生院沟通,最终被告同意先行垫付鉴定费用4000元。2015年4月27日,温州市医学会通知解某可以做司法鉴定,承办律师积极为解某准备鉴定所需的全部材料,并撰写陈述书,后又陪同解某一家出席鉴定会,参与鉴定会辩论。2015年6月17日温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认定社区卫生院在对孕妇产检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解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本案涉及的医学知识比较专业,原、被告双方在多次的交涉中均各执一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导致办案过程异常艰难。特别是温州医学会组织鉴定会辩论时,瓯海区人民法院组织的多次庭后调解中,双方均发生激烈争吵,案件又一次陷入僵局。承办律师不得不一方面耐心开导解某及其丈夫,一方面与社区卫生院沟通。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甘某急需进行双眼植入晶体手术,承办律师又联系温州医科大学眼视光医院请求申请特殊眼病基金援助,但该院防盲办告知承办律师,甘某前期已享受过该项基金援助,无法再次得到援助。但甘某又急需手术款,承办律师只能向瓯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瓯海区人民法院审查了承办律师所提交材料并听取承办律师意见后,同意先予执行2万元手术费。
2016年1月27日,瓯海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因双方矛盾过于激化,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庭审过程中,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社区卫生院虽提供了相关诊疗及保健指导,但妇科医生未书面建议解某到产科建卡进行系统产前检查,未书面建议其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产前诊断,未提供充分的医学指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孕产期保健的相关规定,具有过错,判决社区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本案司法鉴定结论认为社区卫生院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承担25%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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