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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嘉说法|张付钢:物业管理条例我有话要说
2019-12-02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在制订中,温州电视台《政情民意中间站》将立法讨论搬上了电视屏幕。来自物业企业、业主、律师及资深评论人纷纷建言献策。我所张付钢律师受邀做为主嘉宾之一参加了这场讨论。

左二为张付钢        

张律师认为:

一、“条例”的标题应修改。从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基本内容看,主要涉及两方的责权,即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政府的定位是监管,一般不可能直接参与到物业管理活动当中去,所以这个条例看不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这么一种情况,因此,此条例的标题应该修改为“物业服务条例”,不应当叫管理条例。

二、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应加强。《条例》对各方关系的定位是“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不能忽略建设单位这个主体。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中很重要,目前《条例》对建设单位权利义务规定的很少,需要加强。

三、空置房、商铺房物业收费应合理。相对已经入住的房,空置房的管理成本是不一样的,由此导致缴费纠纷,建议通过《条例》制订合理确定。同理,还有面向道路的店面、商场在《条例》中也应具体考虑。

四、地下车库的租售应由所有权人决定。《条例》中关于地下车库的出售或出租有强制性的规定,将车库出租或出售由业主来决定,这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需要考虑投资方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