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6日,嘉瑞成律所杨康乐主任受邀作为嘉宾参加《政情民意中间站》温州地方立法“破冰记”话题录制。
去年7月,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市委政研室委托作为温州市法学会研究实践基地的嘉瑞成律所作《温州市地方立法体制机制研究》课题调研,课题组对我市立法人才、体制建设及重点立法方面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基地通过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参考》与市政协《社情民意专报》平台,组织人员撰写上报法政信息12篇,被采用11篇。其中杨康乐律师撰写的《建议借助社会力量推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方益权教授撰写的《建议成立温州市地方立法研究院》分别获市委副书记、市长陈金彪同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作荣同志的批示。基地被市法学会评为“2014年度法学工作先进集体”。
以下内容转自 政情民意中间站 官方微信公众号
本期编导:金蓓蕾
地方立法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
截至2015年2月,除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外,23个省会、5个自治区首府、18个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及49个地级市拥有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
2016年3月1日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温州市从1987年开始持续28年争取地方立法权以来,地方立法的开篇之作。
该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具体条例内容,此处小编就不一一列举了!作为一个法治社会的公民,咱们可得抽空学习学习哦!看书看报看网页觉得枯燥,那就看节目视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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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日晚21:10
温视公共频道
《政情民意中间站》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法制委主任委员 王旭东
嘉宾观点:温州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进一步理顺了管理的体制,尤其是对执法部门与街道、镇之间的权力边界划清了。同时,关于责任区和责任人问题,过去执法部门好的一些做法,通过这部法就法定化了。第三规制了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同时也规范了管理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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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政策法规处处长 杨益锁
嘉宾观点:通过开门立法的方式,破除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条例》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地方法律的制定,实际上是取政府跟公民最大公约数,大家都能接受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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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法政学院院长 王宗正
嘉宾观点:3月1日实施的《条例》对依法治市、法治温州的具有重要的发展意义。有些上位法它有禁止性规定,但它可能没有详细的处罚性措施,有些上位法可能相对抽象,而此次温州人自己的《条例》更具体点,接地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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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温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杨康乐
嘉宾观点:此次《条例》从政府层面来讲,地方立法可以解决在管理过程中有法可依这个问题。但其中自由裁量权不能看作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利,而是针对不同的行为给与相对应的处罚。立法不在于多跟少,只要有必要,那就应该写进去,但是难以做到面面俱到。立法一方面是规范,一方面也是引领,但是在引领的过程中不能过于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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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温州人自己的法,能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怎样的作用?
地方立法破冰,从“依法管理市容”开篇,社会各界会有怎样的反响?
地方立法是机遇?还是挑战?
地方立法怎么立?
如何提高立法质量?
社会公众如何参与?
......
本期节目录制现场,来自民建温州市委会法治建设委员会代表、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代表、温州广电市民监督团成员、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法律专业学生代表、温州爱心顺风车协会的成员们、温州爱心璀璨公益服务中心的志愿者们积极发言,大家就温州首部地方性法规出台前后、实施过程中的疑问,和台上的特邀嘉宾们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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