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詹海霞
1998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民盟盟员。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委员会副主任、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温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温州市女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鹿城区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荣获省律师协会优秀会员、温州市首届优秀女律师、温州市诚信律师标兵等荣誉。入选温州百名律师人才库,担任多家媒体特邀嘉宾。
温州市巾帼文明岗“海霞婚姻工作室”负责人
海霞婚姻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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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被诉方缺席的裁判导向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裁决,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民事审判与仲裁活动中,缺席分为原告或申请人(以下将二者简称为“诉方”)缺席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将二者简称为“被诉方”)缺席。案件裁判过程中,被诉方缺席时有发生,本文就裁判人员面对被诉方缺席时的裁判价值导向作一浅显分析,以便抛砖引玉。
关键词: 缺席 裁判 导向
社会发展与经济转型,社会矛盾在不断变化,在这个变化过程中法院与仲裁机构案件量在不断递增。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裁判机构工作量的增加,这不但增加了裁判人员的工作负担,也考验着裁判机构的裁判能力。在这些个案的裁判过程中,时常会遇到被诉方未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裁决,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就形成缺席裁判。缺席裁判结果也将指引着社会价值导向。
缺席裁判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裁判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裁决。对于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案件,裁判机构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最后依法作出裁决。
实践中,诉方缺席案件量较少,被诉方缺席案件量相对较多。被诉方缺席通常是以下客观与主观原因引起:
一、被诉方客观上无法联系,案件以公告方式送达而缺席裁判,如被诉方因负债“跑路”而无法直接送达,被诉方对开庭事宜确实不知情;
二、被诉方知道被诉事宜,故意不出庭,此中不分送达方式。此故意通常是主观上认为此官司不可能赢而逃避开庭,这种主观上故意不到庭又分两类,一类是自认为官司胜诉无望而不到庭,一类是认定官司必输意在拖延而不到庭。
对于被诉方未到庭的案件,裁判人员主要是通过审查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因此裁判人员对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至关重要。一份被诉方未到庭的案件,体现公平、正义的裁判文书出炉对证据的审查与庭审发问的技术要求更高。实践中,裁判人员对诉方的诉请,以全盘否定或全盘肯定居多,少见部分诉请得到支持或驳回。
以下三个案例以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的方法审结了案件,但很难让人感受到公平。
案例一
某经销合同纠纷
合同约定,乙方(经销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甲方(某电讯公司)停止发放剩余代理酬金,并要求乙方退还已发放的所有代理酬金外,乙方还应支付30万元违约金,同时扣除所有乙方保证金(保证金3000元):1、乙方未通过甲方订购甲方委托的代理业务或向第三方转包甲方委托的代理业务,经营假冒伪劣通信产品或其他违法违规产品的;2、乙方受到政府机关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影响甲方声誉的;3、乙方有任何违约或违法行为,在甲方要求纠正之日起十日内没有纠正的;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经甲方确认的门店拆除、搬迁、转让或变更门店经营面积的;5、乙方不遵守甲方规定的统一零售价,擅自提高或降低零售价;6、乙方拒绝接受甲方因市场情况即时调整的乙方业务授权范围代理酬金标准,代理考核项目、代理奖罚标准,代理商管理规定和其他业务管理规定;7、未完成承诺月度发展量的60%或发展量连续3个月为零;8、未经甲方许可擅自经销第三方业务;9、如甲方经合理判断认为乙方因经营亏损或因债务问题已无法正常经营,或者乙方因违约经营被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的其他证明;10、擅自发布广告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违反甲方规定的等等数十项规定。合同签订经销一年多后,甲方举证证明乙方存在经销第三方业务行为,因此甲方诉请乙方承担30万元违约金。诉方提交的证据可见乙方经营店店面应为两间,每月代理酬金约15000元。最终裁决机构支持了诉方的诉请,裁决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30万元。
案例一实质上是一个法律地位悬疏的当事人订立的一份格式合同。从合同主体来看,甲方是一个行业垄断的国有公司,背后有强大的法律顾问资源为依托;乙方是一位普通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可能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看合同条款,甚至有些合同条款非专业人士是看不懂的。从合同内容来看,几十条违约责任的约定,足以让乙方一不小心就构成违约,承担支付巨额违约责任的后果,可见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占有绝对优势与主动权的。从甲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乙方经营的是一家两间店面的门店,一个月甲方支付给乙方约15000元,合同期限三年。基于这一事实,裁判人员在作出乙方承担30万元违约责任的裁决前,是否应当考虑乙方如果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是否可以获得收益?是否存在亏损的可能等因素呢?仲裁庭是否应当了解该门店的租金、工资、相关税费等支出?乙方每月代理酬金约15000元,在承担所有支出后是否会入不敷出?30万元的违约责任需要乙方扣除所有支出后多长时间的收入?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如果没有考虑这些因素,只是机械地看到乙方经营第三方业务而认定构成违约,所以承担支付30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此裁决是否存在不公?
案例二
某合作协议书
合同的实质为艺人的乙方向为企业的甲方提供劳务。甲方支付乙方每年年薪税后20万元,年度经营奖励资金10万元。甲方因公司相关会议、重大活动、新闻发布会等需乙方出席时,乙方及其随从人员应当参加。乙方作为公司副董事长,须积极维护公司及品牌权益,充分利用其明星身份及个人品牌号召力积极为公司品牌做好推广与宣传,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乙方作为公司副董事长,按公司需要每年多次出席公司高层会议,无偿参加公司开展的相关活动、会议、招商等公益、商业活动。乙方利用自身的明星效应为公司品牌无偿宣传、产品推广等作好宣传,为公司品牌包装等提供无偿形象拍摄,每年无偿提供形象或平面拍摄一次,时长不超过30小时。协议期限三年。协议签订后,甲方依约支付了第一年的酬金与奖励金共计30万元。第二年甲方没有依约支付,乙方起诉,要求支付第二年酬金与奖励金。庭审中,裁判人员并未询问乙方是否参加本年度的企业活动与为企业品牌做推广等等合同约定义务,即裁决支持了乙方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中,在裁决支持诉方请求时,裁判人员是否应当考虑在这一年度中乙方是否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基于合同约定,乙方提供劳务是要支出时间成本的,如果乙方没有提供劳务,那么意味着乙方的时间成本也节约了。还有,乙方是否在这一年度内为甲方的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做出贡献?如果乙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裁判人员在裁决时是否应当考虑适当减少劳务费,从而体现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案例三
某施工合同
2012年6月甲、乙双方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装修及土建施工,工程总价为128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工,施工工期为60个日历天,保修期为2年。付款方式,工程完工付80%,验收合格移交乙方结算后按结算价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剩余5%为工程保修期保修金,工程保修期内若无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申请书后15日内向甲方无息退还;如有争议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履行合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增加施工项目工程造价216043元,实际工程总价为1496043元。乙方于2013年间分三次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共计81万元,余款多次催讨未付。2014年甲方发律师函催讨未果。2015年1月甲方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686043元及相应利息。甲方提供了18份乙方监理签字的工程报验申请表、工程材料购配件设备报审表,证明每单项工程施工合格。9份签订联系单、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证明增加的工程量。案件受理后乙方提管辖异议,法院驳回。之后法院通知开庭,乙方拒绝配合,故公告送达。庭审乙方未到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同时认为,甲方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已经完工,但双方未进行竣工验收。该合同仅对工程总价作出约定,未约定具体费用结算方式,在双方未进行细节结算的情形下,甲方主张工程价款,应举证证明已经竣工验收或者工程符合法定竣工验收情形。根据双方约定,工程需要竣工验收的,应先由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而甲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也未证明乙方拖延验收或者乙方已经使用并转移占有该工程,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故对甲方主张支付合同剩余价款不予支持。关于后续补充工程,乙方监理在7份签证联系单上签字确认工程量,但明确载明单价由公司领导审核确定,说明报价表上的单价并未得到乙方认可,甲方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对该部分工程进行了结算,甲方在双方未达成一致前提下以报价表上的单价计算工程款并依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另2张签证联系单的工程,由于未经乙方确认,法院也不予认定。据此判决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中,裁判人员驳回甲方的所有诉请时,是否考虑到此裁决结果可能将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推向反面?对于一个明知自己为被诉方的案件却不出庭,是否可以理解为乙方认定自己这个案件必败?合同约定,如有争议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基于合同的明确约定,乙方还是提出了管辖异议,此行为应当是为了拖延案件审理时间。之后法院通知开庭,乙方不再出现。在这种情况下,裁判人员是否要考虑被诉方拒绝参与裁判活动的心理因素?从普通大众心理来看,一方向自己提起诉讼,自己又与对方存在合作关系,而且双方存在纠纷,如果自认有理,大都会积极应诉,陈述对己方有利观点,而非逃避,或不理不睬。该案乙方是否属该心理?结合本案证据,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付80%。那么从乙方付款行为可以推定工程已完工。甲方发送的律师函无回复,至少可以认定拖欠工程款事实。在这个案件中,甲方虽然没有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环环相扣证明所有待证事实,但在这种情况下裁判人员是否可以到现场看一下,或者通过鉴定等办法继续查清案件事实?裁判人员是否要考虑一下,对诉请的支持与驳回,哪一结果更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议?对证据的认定过于严苛,对守信方是否不公平?此结果是否袒护了失信方?
对于被诉方未到庭的案件,裁判人员通常会说明:因被诉方未到庭参加案件的诉讼活动,裁决机构无法就诉方提交的证据组织双方质证,故应视为被诉方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裁判机关将结合本案事实对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证。对于被诉方未到庭案件,裁判人员按上述规则进行审理笔者并无不同意见,但笔者认为裁判人员在对证据进行认证并对案件作出裁判时应当考虑以下几项因素:
1、审查签订的合同是否体现形式与实质的公平与合理。
法律追求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是希望通过个案的裁判让每个个体感觉到公平与正义。那么在裁判经济类案件中,作为裁判人员,不仅要考虑合同签订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要考虑合同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特别是合同当事人地位与法律服务资源悬殊、由强势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比如案例一,虽然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但从乙方的收入来看,让人有种隐隐的担忧,乙方的收入能够与支出相平衡吗?如果不能,那么乙方的经营就是亏损,让人坚持一份亏损的经营,是不可能具有持续性的,因为它满足不了人类基本生存需求,裁判支持甲方的诉请反而是一种变相的劫贫济富,此结果也容易激发社会矛盾。所以裁判人员对于此类被诉方未到庭的案件,在审理时还是应当要留意违约方违约的深层次原因,必要时对违约金作适当调整,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裁判人员有权对违约金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所以裁判人员不应机械地追求合同表面的公平,而是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作出合理裁决,从而追求实质的公平。
2、审查诉方是否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一般合同都属双务合同。对于双务合同,当合同一方向裁判机构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给付义务时,裁判人员应当审查诉方是否已经依约履行了己方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果诉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裁判人员就应当注意是否支持诉方的全部诉请。比如案例二,裁判人员审理的方向不但要审查甲方是否履行合同,同时也要审查乙方是否有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就不能支持乙方的所有诉请,而是应对乙方的诉请作适当调整。可能乙方会称非己方不履行合同,是因为甲方无要求无法履行。但无付出即无损失,为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宜对给付义务做适当调整。所以对于给付义务诉请的被诉方未到庭的案件,裁判人员应当测重审查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在适度范围内调整诉请,平衡利益。
3、裁判结果要符合社会的价值导向。
法律实施过程也是社会秩序建设的过程。客观地讲,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的建设还在于社会诚信体系与社会善良风俗的建设,所以裁判机构作出裁决的价值导向应当以引导诚信建设为基础。比如案例三,裁判人员驳回诉方诉请的审判理念是是甲方诉请所依据事实为虚假。此种审判理念无异于刑事案件中的有罪推定,因为通常情形,诉方起诉原因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犯,否则即为虚假诉讼。如果裁判人员以此理念审理案件,就会对诉方的证据吹毛求疵,同时也助长了失信被诉方故意缺席的赌性。作为违约的被诉方,如果知道缺席对自己更有利(缺席可以逃避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发问的回答),当然会选择缺席。所以裁判人员对案件进行裁判时,应从最朴素、善的理念出发,客观地结合证据进行审理。如果被诉方是故意回避庭审,可以认定被诉方不诚信,结合证据对案件尽可能进行一个深入查实,在公平的基础上可以作出对被诉方相对不利的认定。判案过程中,裁判人员不仅要强调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而且要加强自身的调查与质证能力的提升。笔者认为,对被诉方故意不到庭案件的审理,审理可以相对对被诉方不利,避免因缺席而占便宜。裁判人员对于被诉方不到庭的案件作过于偏袒的审理,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反而助长了漠视法律、藐视裁判行为,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随着裁判制度的公开,裁判结果也必将引领社会的价值导向,所以为了让“摔倒的老人有人敢扶”,裁判的天平应当向善的一面倾斜。
结束语
缺席裁判是考验裁判人员综合能力的阵地,裁判得当平争止讼,化解社会矛盾;裁判不当也可能转移矛盾,引火烧身。所以作为一名裁判人员,一定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在断案过程中要将敏锐的触角伸入案件的细微处,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引领社会风尚,树立法律权威,为社会善良风俗的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资料:
1、《仲裁法实务精要与案例指引》,朱宣烨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
2、《罗马法》,黄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第2次印刷。
3、(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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