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贵州交通事故刑事责任评析 | 大嘉观点
2022-09-22

撰文   黄伟佳

责编   邱宏雅

主编   朱瑾燚
审核  
 卢 晓


导言

2022年9月18日,贵州三荔高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现已造成27人死亡,20人受伤。嘉瑞成所刑辩律师黄伟佳在愤怒与悲伤之余,更想从法律角度理性评析本次重大事故中各方的刑事责任。



01

基本案情的梳理与推测

据新闻发布会通报,本案基本案情为:事故涉事车辆车牌号为贵A75868,为贵州黔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车辆,系抗疫转运征用车辆,核载49人。该车从云岩区接送涉疫隔离人员前往黔南州荔波县隔离酒店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于9月18日0点10分从云岩区出发。车上载有47名人员,其中驾驶员1名,随车工作人员1名,其余45人均为云岩区涉疫居民。9月18日2:40许,车辆行驶至黔南州三都至荔波高速32公里处发生侧翻,坠入路旁深沟。截至9月18日21时,事故共造成27人不幸遇难,20名伤者被就近送往医院救治。

结合上述通报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的报道和生活经验推测,本案的基本案情可能为:案发当晚需要将部分群众从云岩区紧急送往荔波县进行隔离。有关政府部门派征用的车辆与司机(车上仅配备一名驾驶人员)输运上述需转运人员。该车辆于9月18日0时10分出发,行驶至凌晨2时40分许发生侧翻,坠入路旁深谷。车上共有47人,27人死亡,20受伤,无一人安然无恙。



02

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责任的推测

由于报道中未提及案发时有其他车辆或人员影响了涉事车辆的行驶,故推定案发时,该路段仅有涉事车辆在通行。

从常识判断,车辆侧翻的直接原因一般为车速过快+方向盘转向过大。由于凌晨高速车流量少,车速往往很快,又由于只有一名司机在驾驶,且已连续行行驶2.5小时(由于乘客都是需隔离人员,大概率中途没有进服务区休息),又是在夜间,且通过照片发现司机穿着防护服,司机很可能因为疲劳和闷热导致犯困。此时,或因过弯减速不及或因直道上猛打方向盘,造成本案悲剧。

倘若案发当时没有其他车辆与涉事车辆发生碰撞等交通事故,仅仅是因为司机过度疲劳导致车辆失控,则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未系安全带的人员需要负自身伤害的次要责任(并非对死者不敬,同样的交通事故,有的人死亡,有的人受伤,差别很可能就在于有没有系安全带)。



03

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分析

(1)驾驶员

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做了规定,即“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因此,本案中,驾驶员极可能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更精细化的量刑预测,结合贵州省的量刑实施细则,死亡二人或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本案的量刑起点最少也是四年。至于基准刑,按贵州的规定,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鉴于本案27死20伤的严重后果,基准刑甚至可能达到三十年。因此,本案是否具有自首、退赔谅解等量刑情节可能对刑期的帮助会变得非常有限。

正常情况下,司机的刑期会在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当然,这是以司机不在那27人中为前提的,身死则案销,当然,我们也祝愿司机仅仅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2)贵州黔运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

据通报,涉事车辆为贵州黔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不出意外,涉案司机应该也是该公司的员工,那么作为管理者的黔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通报提及涉事车辆为“征用”车辆。为何“征用”,简而言之便是该车辆及驾驶员需要听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令行事,黔运公司对该车辆和驾驶员暂时失去管理权。由于目前暂不清楚有关部门与黔运公司之间是如何就征用期间的管理权进行约定的,倘若真如作者预测的管理权在政府部门,那么黔运公司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不承担刑事责任。倘若管理权仍在黔运公司,那么相关人员(如安全员、主管安全的副总,甚至是负责人)很可能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推测,政府部门出于财政支出的考虑(说句题外话,竟然没有一个地方政府想到征用核酸检测公司的设备与器材,真是怪哉),很可能会采取实质上的征用行为,即暂停黔运公司对车辆及司机的管理权,这也使得黔运公司幸运躲过一劫。因为转运是政府行为,不是黔运公司的经营行为,不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实,站在合规的角度考虑,征用措施是大大的不妥,增加政府的风险。政府部门应该与客运公司签订转运协议,这样转运工作就变成了客运公司的经营行为,而非政府的行政行为。

征用还造成了一个不利结果,即造成安全隐患。经作者检索,从云岩区至目的地荔波县,需要4个小时的车程。长途客运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事情,政府部门在这件事情上肯定没有客运公司专业。一般而言,4小时的长途运输需要配置两名驾驶员,并且在驾驶过程中要一直开启GPS监控系统和ADAS系统,这样,后台安全员可以一直看到司机的驾驶状态,倘若司机出现犯困等不良驾驶行为时,监控人员也可以及时报警提醒,避免事故发生。

(3)政府相关人员

第一,具体执行此次转运任务(最关键的是安排司机、对接发车时间)的基层公务员很可能会受到刑事追究,罪名很可能是玩忽职守罪。理由很简单:仅安排一名驾驶员凌晨开4个小时的长途夜班车,对人民群众人身安全严重不负责,且在运输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根据刑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最后的刑期会很重。当然,该名基层公务员有可能就是通报中的“随车工作人员”。

第二,前述基层公务员的主管领导可能也会受到玩忽职守罪的追究,理由同上。

第三,一般来说,刑事案件追究两级差不多了,再往上的领导由于是在宏观上下达指令,不会细到对接司机的人数、发车的时间(这两项可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最关键因素),因此很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行政处罚估计免不了。

上述观点的法律依据来自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同行认为有关人员可能会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作者认为不会构成本罪。持这一观点的行业主要认为涉事车辆违反了凌晨不得上高速的强制规定,有关人员强令司机违章夜间上高速驾驶。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夜间客车强制休息的规定来自于2018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部印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该规范的适用对象是“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如前所述,由于涉事车辆为政府征用车辆,在执行疫情防控任务,不适用上述规范的规定。退一步讲,即便案发时仍由黔运公司指挥、管理涉事司机与车辆,本案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仅仅违反夜间上路的规定,很可能被认定为一般性的指派他人冒险作业,而非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除非有证据证明司机表示出强烈的反对。实践中,对于运输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一般还是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从证据上更容易证明。





 


合伙人

杭州分所副主任

刑事专委会主任




黄伟佳



扫码获取

联系方式

攻刑以专,是浙江省内少数只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之一。执业至今已取得二十余件无罪处理的案件,近年来亲办案件的取保率在70%以上。


创立“无锋刑辩”团队,秉承“刑辩无锋,大巧不工”的理念,致力于通过规范化、精细化、技术化辩护实现有效辩护,以“陪伴当事人度过人生中最艰难的一段时光”为宗旨。


2020年通过浙江省律师协会首批专业律师评定(刑事专业),曾获得第七届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律师实务论文评比一等奖、温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优秀人民监督员、瓯海区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瓯海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承办的部分案件获评温州市十佳法律援助案件、温州市优秀妇女儿童维权案例、鹿城区以案释法十大优秀典型案例等奖项。承办的林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被中央政法委选为“庭审实质化改革”典型案例,在2016年第三期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上播放了该案宣传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