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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篇」企业在当前疫情形势下面临的困难及政策解读 | 大嘉战「疫」
2020-02-10

撰文   戴   盛

吴孙有

林嫣嫣

责编   朱瑾燚

主编   杨雨露


导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速度迅猛,国务院及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应对以及防范疫情的政策和紧急措施,全国范围的延长春节假期及各地方不得提前复工的文件陆续出台。「嘉瑞成抗疫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团」向社会各界无偿提供公益法律咨询,并及时为公众解读最新政策。



2020年2月5日在浙江省第十次新闻发布会上,浙江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要素成本、财政税收、金融保障、外贸出口等方面提出17条针对性的政策意见,以帮助和支持浙江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

图源网络



01

小微企业的定义


2011年9月,根据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及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从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进行了详细划分。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概括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02

小微企业如何合理

控制成本及相应政策优惠


当前,在企业无法通过正常经营产生收入的现状下,企业乘机利用进行成本、开支的进一步核算工作,企业应当核算员工工资、房租支出、贷款利息等支出,详细制定资金支出计划,缩短不必要的开支,保证企业在疫情结束后能够有充足的流动资金调整和恢复经营。

根据《意见》第一条,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对要素成本的支持,为小微企业降本减负。2019年,浙江省为企业减轻负担2280亿,今年,预计还将要为企业减负2700亿。这次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的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将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用水价格下调10%,期限3个月,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03

企业可享受哪些特别的

社保政策和税务优惠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企业也要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事业保险支出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根据人社部办公厅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针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出台放宽时限通知,可依法申请延期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事项的通告》,根据疫情防控需要,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于有特殊情况无法申报的,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申请。

在此次的《意见》内,提出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减免支持的,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减免延期缴纳,对受疫情影响,缴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减免,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税,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可返回其上年度实际缴纳企业保险税的50%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境内外展会补贴支持。这些税收减免政策的出台,在延缓申报缴纳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现金流。


04

企业无法及时偿还金融机构借款的

处理及惠企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浙江省出台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

另外还进一步要求金融机构降低融资成本,综合运用各项措施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普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建立金融服务的绿色通道,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最大程度上保障小微企业平稳顺利度过难关。


05

企业该如何应对因本次疫情造成的

合同履行问题


因受疫情导致的管制性封锁、人流自主性阻隔,对企业的经营、流转不同程度受限,企业的各类供货合同、服务合同、建设施工合同、运输合同等在正常的履行下受到阻却。面对此类情况,不能依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能会延期履行或合同变更、解除的诉求,对另一方要有相应的权益保障和及时止损的考虑。对于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一般而言符合《民法总则》及《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要件。

因本次疫情确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企业可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和/或合同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但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

二、应提供证明,就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意见》第十四条也明确提出,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三、金钱给付义务并不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制约;

四、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迟延履行人的继续履行义务。


参考2003年「非典」疫情时期的相关案件判例,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涉及租金减免的案件,反应了中小企业因关门歇业、无营收的压力而产生的强烈的租金减免诉求。在本次浙江省的17条政策《通知》内也特别提出,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06

各省市地方复工时间迟于国务院

通知的2月2日,企业应如何执行


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通知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须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但日前,由于省内各地区疫情情况不明,甚至出现感染人群基数不断上涨的趋势,各地方性陆续发出通知进一步延期复工。以省内目前感染人群最多的温州市为例,根据最新的二十五条紧急措施,全市全面实行「二推迟一暂停」,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17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须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企业应当关注疫情最新动向,关于国家和地方政策及权威媒体消息,根据所在地规定时间复工。未出台规定复工时间的,应当参照国务院规定的假期时间复工,并做好复工的全部防控措施。企业不得擅自开工或强行开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非特殊企业若强行复工导致企业办公区域二次传播感染,疫情扩大等,造成相应后果的,会致使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7年)

疫情当前,企业应当正视疫情造成的损失,调整心态,积极自救。对于暂时无法复工的企业,应当在企业内部做好调研工作,了解员工能否正常复工到岗,提前做好预案和代替方案。因疫情受到阻碍无法及时复工的企业,应增加职工工作的灵活性和弹性,对工作任务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分解,通过远程办公、在家办公、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在线对接服务等方式完成工作,避免对产品的交付和服务造成长时间的滞延,并做好客户的对接和维稳工作,尽量减少对企业的损失。同时,企业要积极开拓寻找增加收入的点,企业要充分关注行业变化,积极挖掘隐性客户,保障疫情结束后与客户无缝对接,以迅速恢复经营。


图源网络 



岂曰无衣,与子同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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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浙江小微企业政策优惠公益普法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