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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的六大陷阱 | 大嘉研究
2020-05-20

撰文   廖玲娟

责编   朱瑾燚

主编   杨雨露


01

刑事诉讼中的三类律师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在原有委托辩护律师和援助律师的基础上,增加了值班律师制度。从法条表述来看,值班律师属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与援助律师相同。但同时规定了与援助律师不同的工作职责。


以下是本人整理的三类律师的来源和法定职责。



1. 以谁委托谁付费来分为两类,即委托辩护律师和指定辩护律师、值班律师。

2. 以工作职责来分为两类,即行使辩护律师职责和提供法律帮助。



02

三类律师异同比较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值班律师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其性质和职责也已经明确。以下是辩护律师、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的异同:


一、目的相同,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


二、委托关系不同


1. 委托辩护律师,来源于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聘请,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2. 法律援助律师,没有自行委托律师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当事人不用支付费用,由财政补贴,某地为每个阶段1500元。

3. 既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也没有或拒绝法律援助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提供帮助。但认罪认罚的,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检法必须通知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某地每半天补贴150元。


三、身份地位不同


关于值班律师的身份问题,法律界有三种观点:

1. 「准辩护人」

除了不能出庭辩护之外,其他职责均与辩护律师相同。

2. 「见证人」

现有规定关于值班律师的强制性规定,即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实践中,值班律师基本实现了见证功能。

3. 「法律帮助者」

这是刑诉法明文规定。


见证人和法律帮助者性质类似,故为了简便在以下分析中将2、3都归为见证人来表述。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


1. 委托辩护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均为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责。

2. 值班律师是法律帮助者。没有委托律师也没有援助律师的情况下,由值班律师补充提供法律帮助,具有补充性、临时性的特点。


四、权限有异同


1. 相同部分:可以会见,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2. 不同部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辩护律师见前图所示。


03

值班律师的六大陷阱


一、值班律师要不要会见?


规定可以会见,那么也就可以不会见。


如果会见,看守所必须提供便利。


如果会见,值班律师必须告知法律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责,否则当事人并不必然了解刑诉法对于三种律师的不同规定。


如果会见后,值班律师能否拒绝当事人提出的多次会见申请。


如果会见,当事人以值班律师未积极有效辩护为由投诉如何处理。


这些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必须要有一套严格的会见规程和相应的法律文书,以保障值班律师正确履职,也让当事人正确了解,以免发生冲突。


在相应制度还没有建立或完善之前,值班律师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会见不阅卷不核对证据自然是好的选择,否则并不能确保会见之后产生的系列麻烦。


这只是一种客观分析,绝不是提倡性建议,仅供参考。


二、值班律师要不要阅卷?


规定说可以阅卷,那么也就可以不阅卷。


如果阅卷,就必须跟检察院案管联系调卷阅卷,案卷材料多的,可能光阅卷就需要半个月一个月,阅卷时间能否计算在值班时间内?


所谓值班律师,指的是在看守所、检察院、法院固定场所坐班。现规定按半天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若阅卷是否也要实行坐班制计算补贴?


这个问题如果值班律师愿意做,补贴的问题留待司法机关解决。


三、值班律师要不要核实证据?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值班律师,既然都会见和阅卷,自然要跟当事人核实证据,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否则,既知道了案情,却不知道当事人的实际想法,提出的意见就有可能连自己都说服不了。


四、值班律师要不要出具法律意见?


规定说可以提供意见,那么也就可以不提供意见。


如果没有会见和阅卷,自然提不出意见。


反之,会见和阅卷了,若再核实了证据,那提出的意见是否有底气保证是准确的而不是错误的,是有利于当事人还是不利于当事人的?




以上四点是一个辩护律师的正常职责,若是委托律师或者援助律师,不能及时有效完成以上程序,那么就是一种失职行为。


但是,对于值班律师来说应另当别论。


如按某地每半天值班150元的补助标准,若一个值班律师尽心尽职完成了以上事项,付出了无法估量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却不能出庭辩护,一是无法检验其努力成果;二是无法平衡投入时间成本与产出收益;三是值班律师大有全部替代委托律师和援助律师之嫌,与立法的补充性相悖。


如果是出于公益之心,完全可选择做援助律师,才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完整法律服务。




五、值班律师能否接受同案当事人的委托?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结合前面关于值班律师是三种角色的观点来讨论。


第一个问题:值班律师能否一次性为多个同案犯提供在场见证服务?


1. 若是准辩护人,毋庸置疑,绝不能同时为一个以上同案犯提供帮助。每个同案犯的作用地位不同,从而量刑不同,若同一个值班律师,极有可能在提供意见的时候会有偏私。


2. 若是见证人,则无需考虑利益冲突问题。


实践中,同一值班律师为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是常态。因为半天时间安排一个律师,检察院对于同一个案件中的同案犯做认罪认罚都会集中在同一天里,那么就由当天的值班律师来在场见证。


据了解,这极有可能是一种常态。


就目前而言,是解决有值班律师在场的阶段,是为了缓解值班律师的人手问题,在形式上确保每个签署具结书的当事人能有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个问题:给当事人提供了在场见证法律服务的值班律师能否接受同案犯的委托?


1. 若是「准辩护人」,都会见了、阅卷了、核实证据了、提出意见了,自然已经履行了「准辩护人」的职责,那么就不可以接受被帮助当事人的同案犯的委托,否则就违反了执业冲突回避规定。


2. 若是「见证人」,分两种情形:从未会见过、也没阅卷、更没有核实证据或提出书面意见,就实质上并未知悉案件情况,则不必然违反执业冲突回避规定。相反地,已经实质性介入到案件中,则不能接受同案犯委托。


因此,若有权机关认为在场见证签署具结书属于「准辩护行为」,就不能为同案犯提供法律帮助。还要考察值班律师违反利益冲突回避规定,在场见证的具结书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已经违反认罪认罚程序如何弥补。如果无效,是否产生错案追究问题。


真正细究起来,后果不堪设想。


但是,笔者的分析只是理论分析,不一定是正确的,仅供参考。


六、值班律师要不要承担案件责任?


同理。


1. 若是「准辩护人」,必须承担案件责任,对于错误辩护导致无罪变有罪、轻罪变重罪、免刑被判刑的,那么值班律师应对失职行为负责。


当然,笔者不认同准辩护人的观点,否则法律根本没必要多增设值班律师这个角色。关于签署具结书在场问题完全可以由援助律师完成。关于法律咨询问题,看守所里被羁押人员都可以帮助解决。


2. 若是「见证人」,就不能强求见证人去会见、阅卷、核实证据、提供意见,这些超出见证人范围的做法,只会给值班律师不可承受之重。因为值班律师并没有义务要比经办的公检法更了解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和法律适用,故即便产生错案,应该追责的是公检法的经办人员,而不是值班律师。


既然刑诉法规定了值班律师是一个法律帮助者的角色,那么就应该限定在帮助的层面,而不能深入到辩护层面。


基于帮助的道义性,当事人不能对值班律师提出过分要求;司法机关自然不能要求值班律师承担辩护律师职责;值班律师也可仅限于帮助而已。


综上所述,纵观现有法律规定,给值班律师设定了很多辩护律师的义务,却没有给予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故在实行中难免会流于形式。


可以想象下,我国的值班律师很有可能变成《傲骨贤妻》中那个落魄到没案子可做的Alicia Florrick在法庭上拿着三十个案子去问当事人认不认罪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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