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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掘:二、三产留地政策的前世今生 | 大嘉研究
2019-12-02

撰文   嘉政团队
责编   应  乐 盈


为更好解决村集体二、三产返回地指标买卖、安置房建设等纠纷,笔者检索大量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返回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发现:调整物权设定、行政征收法律关系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基本法律中竟没有任何规范二、三产留地制度的法条,而且也没有专门调整二、三产留地指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在办案过程中,笔者发现1995年就已经出现实施留地政策的案例,故该项政策已经实施约20多年,但却没有在法律、法规的层级上予以规范。此,笔者对案例、文件等进行梳理,为办理相应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一种解决方案和政策依据。

1 缘起: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版)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即「人土比」)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该法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分为三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基准分别计算6-10倍、4-6倍,且上限为不超过15倍。那么耕地年产值有多少呢?因查询不到官方统计数据而无法确定。

但2003年颁布实施的《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第十一条规定了各地类的年产值:

1

常年固定蔬菜地每亩年产值0.3万元;

2

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园地、鱼塘)每亩年产值0.2万元;

3

旱地、种蓄薯、水浇地、山区水田、梯田每亩年产值0.15万元;

4

山园地每亩年产值0.08万元;

5

林地每亩年产值0.07万。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2014〕143号)第十四条:市区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市区范围统一为一个区片,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

土地补偿费:征收集体农用地(除菜地外)、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土地补偿费为2.4万元;征收菜地每亩土地补偿费为3万元;

2

安置补助费:征收集体农用地(除菜地外)、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安置补助费为4.8万元 ;征收菜地每亩安置补助费为5.4万元

按照2003年的补偿基准最高菜地为例:每亩地3000元,最高不超过15倍,就是不超过45000元。2014年的补偿标准最高的菜地为例3万+5.4万=8.8万元。遑论2003年以前的征地补偿,就以2014年温州市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明显不足以支撑被征地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更谈不上今后无地耕种情况的生产、生活保障了。故为切实保障农民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权利,缓解征地引起的社会矛盾,就需要各级政府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上进行制度创新、积极响应社会需求。

2 前世:提高补偿标准措施

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1月3日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除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还在安置方式上提出了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方式来解决农民后续生产生活问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规定了:

1

拓宽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

2

积极提倡按一定比例留地安置被征地农民;

3

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赢利性水电、交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

4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上述文件概括起来基本为按照「人土比」提供农民就业岗位或社会保障名额,以及提供留地政府安置被征地农民等方式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浙江省政府2002年发布的上述文件是笔者查询到最早就留地政策进行明确的规范性文件。

该文件规定了征收集体土地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村集体安排安置留用地,留地性质可以是集体用地、也可以是国有用地,但是未明确具体留地比例和供地操作程序。

提供劳力安置岗位、社保名额、二三产留地等为法定征地补偿之外补偿方式,均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基本保障。农民的工作是务农,农地被征收后就失去了工作的场所,为了解决农民的今后发展问题,必须为其提供新的工作岗位或者谋生方式,是对其就业方式的对等补偿。

国土资源部2010年6月26日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96号)第二点第(五)项

明确规定「规范留地安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这是目前笔者能搜索到的中央政府方面最早涉及征地留地政策的规范性文件依据。

2010年中央政府才关注留地政策,这也说明留地政策是地方政府因应社会问题才启动的制度创新,是一项自下而上推动的改革措施,因其缺乏顶层设计和理论支撑,可能存在着天生的缺陷。

该文件中「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这句话可以窥见中央政府认可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而实施的留地政策,但是并无全国性统一设立、规范、推行的规划,这大概就是如此重大的行政给付政策且未能提升到法律、法规规制的原因。

3 今生:留底政策发展实践

第一阶段

工作中接触到最早落实留地政策的案例为1995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补偿方案:

政府与被征收人XX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在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中划拨一部分给予村集体作为集体经济发展用地,返回比例约为12.5%,用地性质为划拨的二产、三产用地。其中二产用地占40%、三产用地占60%。2003年前的留地指标都是以《征地补偿协议书》的方式落实,并无明确的规范性依据。

第二阶段

 2003年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第一次对于征地留地政策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确定。第四章安置用地专门篇幅规定征地留地的政策要求,大致内容如下:

1

根据拟征收耕地地段的区位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分别给予留地面积为120、100、80平方米留地,二产、三产比例为7:3,只安排三产留地的面积分别为45、40、35平方米用地;

2

政府需要落实安置用地位置并办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准备安置项目建设动工;

3

安置用地的使用方式为有偿调剂、政府回购、自建或委托代建安置房、转为商品房开发;

4

转为商品房开发的按照1.5倍容积率转换为建筑面积、免收土地出让金、超过部分的建筑物计收土地出让金。

这个文件确定征地留地制度,明确了留地比例、项目建设、使用方式等,给予被征收的村集体、村民较为明确的预期,起到了规范留地政策的作用。

其一,村集体二产留地促进了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目前很多村集体还留有二产返回用地,用于出租给工业企业或建设标准厂房后出租收取租金。村集体将租金分配给农民,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其二,该文件对三产用地设定了1.5倍容积率,并将留地面积通过这个指标转换成了安置房面积,经过村委会决议分配到村民身上,就形成了安置房指标面积的这种新的债权权益。而各种交易、流转,安置房建设、指标卡交易成为了村民之间、村民和购买人之间重要的利益纠纷源头。

其三,利用方式上可以转为商品房开发、并入商品房开发的规定,促成了温州市地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壮大。村委会缺乏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一般均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行为完成。房地产开发商实施代建时,通过部分收购村民安置房指标的方式,参与项目开发建设,以小资金启动项目建设,完成资金、经验积累。温州本地众多知名房地产开发商都是通过代建村民安置房的方式起步并发展壮大的。

第三阶段

2008年7月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101号令)来取代前述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文件。该文件对留地政策做了部分调整,具体内容为:一是 「征收一类区片农用地和二类区片耕地,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该条款意味着征收三类农地就不再给予留地补偿,留地面积直接转为6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不再按照征地面积的比例给予安排用于二产、三产开发建设的一定面积的土地,也不再提倡给予二产返回用地了。基本确立了从解决农民就业问题的补偿转为财物补偿的原则。

第四阶段

2014年7月1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2014〕143号),对征地补偿政策又做了一次调整,也是目前有效施行的政策依据。

该文件对于补偿标的做了「根据征收集体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每亩核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规定,不再区分一级、二级、三级区位划分。在使用安置指标的方式上还是延续以前文件的规定「(一)委托政府公开出让;(二)由政府有偿收回;(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但是在委托政府公开出让的程序上更为明确,保障应归于村集体所有的出让对价及时有效转入村集体所有,对于村集体分配也提出了要求,以保障村民的合法利益。其后,在使用安置指标上大多采用了政府公开出让或者并入房地产开发的模式,保证了安置房建设的质量,也保证了村民在分配征地补偿利益上的公平性。

从温州各阶段留地政策的变化的主线为从二产留地—三产留地--住宅留地—住宅指标。这是政策顺应民意的结果、也是市场化发展的必然逻辑。因为建造住宅是目前最有价值的土地功能,也是最容易变现的财产权利。且目前大多村集体安置指标通过委托政府出让的方式,将住宅留地由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后转为商品房建设项目,而村集体获得该土地的出让金,最终分配给农民的就是货币形式的财产。由此可以发现留地政策已经从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制度功能逐渐转变为货币补偿的制度功能。

4 演化:留底政策引发纠纷

01

分配不公问题

留地安置给予村集体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也给村委会带来了巨大的权力。村「两委」因享有分配留地收益、安置房指标的权力,引起村民强烈的选举意愿,并投入巨资竞选村两委岗位。当选之后,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漠视村集体其他成员的合法利益的现象较为普遍,侵占集体财产、分配不公引起纠纷大量增加。其中较为典型的是永嘉县瓯北镇新桥村村委会成员集体贪污案,以村集体领导班子在分配安置房指标中贪污巨额资产引起了社会轰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授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方式决议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但是该规定往往沦为空文,起不到应有的监督村委会尤其是「村两委」一把手的作用。其关键在于目前对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没有像《公司法》中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一样的决议无效之诉或决议不成立之诉。「村两委」在制订安置房指标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均以会议记录作为决议内容,以签到表作为表决汇总。根本没有给与参与村民或其代表的真正表决权。事后即使部分参与人员认为决议程序违反规则,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纠正。故要落实村委会民主决议、民生监督机制,必须建立健全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司法审查机制,引进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诉讼制度,制止村委会滥用职权行为。

目前大多安置指标分配以被征地承包人分配为主、兼顾全体村民利益,各级政府也可以直接指定留地指标等各项补偿利益的分配规则,直接将安置留地补偿利益分配给农民,减少中间环节,也可以起到预防和制止村委会以权谋私的机会。

02

安置房建设工程纠纷

二三产留地可以由村委会自建、代建等方式实施并将竣工安置房分配给村民,因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诚信理念的培育,往往引起村委会与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安置户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从二产、三产留地到住宅指标,留地政策从解决就业问题已经转变成财产补偿的功能,而财产利益的最大化只有通过市场化手段才能实现。村委会组织减少安置房,因其缺乏专业能力,必然是低效的。

故笔者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村集体获得的住宅指标委托政府直接向社会公开拍卖,将地块开发权转为商品房开发项目,由专业的房地产公司实施管理、建设、开发、销售。村集体获得房地产市场增长的红利,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这种方式在目前属于备选的开发方式之一,建议各级政府因将该种模式作为唯一方式,彻底将留地政策转变为财产补偿并争取补偿利益最大化。

03

安置房指标买卖纠纷

因留地政策确定了按照1.5倍容积率转化为安置房指标。村委会直接将安置指标分配到村民身上并制作指标卡确定权利。鉴于建设周期较为长远、且部分安置指标不够套房面积的情形,村民之间普遍存在安置房指标的交易活动,并扩大到部分非村民参与交易,形成安置指标交易市场。有交易就有纠纷,指标卡纠纷因案件数量较多,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温中法【2013】72号)统一、规范了二三产返还权益(即安置房指标)交易纠纷中的裁判规则,基本可以解决安置房指标交易中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

5 笔者说明

文中提及的规范性文件均来源于网络。因检索方式无法涵盖,且无法从官方渠道获得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留地政策信息,团队不能收集到全面、系统的政策文件,对于文中表述的XX层级的“第一次”留地文件的断语难免失当,敬请谅解。更欢迎业内专家批评指正并提供较为各地、各层级的留地政策文件资料,以帮助团队能更为系统的研究留地政策。




 嘉政团队 



合伙人




黄雪巨


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温州市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


合伙人

第三支部书记



邵见娣


温州市律协对外交流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实务导师、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文法学院特聘法学专业导师。2018年入围央视“法律讲堂”主讲人名单。



律师



杨亨其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分院金融法规外聘讲师。

曾获2017年温州市青年律师辩论赛一等奖、温州市律师行业2017年度优秀党员、2018年温州市房地产审判实务论坛征文二等奖、2018年温州市志愿服务项目大赛铜奖、温州市第四届妇女儿童维权案例征集评选优秀奖。



律师



梅陈炎


曾就职于永嘉县司法局,擅长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从事律师执业期间,经办大量行政处罚、强制案件,对行政诉讼研究颇深;为浙南科技城有限公司、中梁房开、德信房开等大型投资、房地产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