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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游戏卡司法网拍被中止 漫谈司法网拍那些坑 | 大嘉期刊
2021-06-30

撰文   胡慧凯

责编   张晓琴
审核  
 戴   盛



导言

6月21日,安徽滁州中院拍卖的天价游戏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场拍卖经过近2000多轮次竞价后价格升至8700万元,最终法院以中止拍卖结束了这场疯狂的竞价。这些年,司法网拍频频出新闻,许多竞买人因不了解司法网拍中的各项规定,陷入交易风险。本文通过漫谈形式,从竞买人角度聊聊司法网拍中的那些“坑”,就司法网拍中竞买人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提示。


6月21日,安徽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中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游戏王“青眼白龙”纪念卡牌进行了司法网拍,起拍价80元,该次拍卖吸引了1.8万人的参拍,222万人的围观,在开拍后仅半小时经历2105轮竞买后价格飙升至8700万元,一时引发热议。当日下午五点,法院考虑到可能存在恶意炒作与竞价行为,紧急中止了本场拍卖。


也正是当日,笔者接受了很多瓜群众就这场天价游戏卡拍卖问题的法律咨询,咨询的问题集中为两点:第一,为何全球限量版游戏卡司法网拍价格如此便宜?司法网拍是不是都能淘到很多便宜的好货?第二,如果参拍后觉得拍品不满意而悔拍,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只是保证金没收么?


第一个问题,安徽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已给出答案。法院在拍卖公告中用红色粗体字标明:本次拍品“青眼白龙游戏王纪念卡牌,使用年限不明,长久未使用,无任何配件及说明书,此标的为二手物品(品牌真伪不详,仅供参考,以实地看样为准)” ,所以按照一般的游戏卡来估值。因参拍门槛如此之低,拍卖保证金也仅为100元,就导致大量没有法律知识也没有履行能力的“游戏玩家”参拍时恶意竞价。竞买人的恶意竞价就引发了第二个问题,如果竞买人根本没有能力支付巨额竞拍款,后果会如何?大量竞买人想当然的认为,就是没收100元的保证金而已,没想过悔拍可能还会被要求补齐巨额差价,恶意抬价的还可能会被罚款、拘留等。本场参拍中的很多竞买人很可能是刚刚成年的学生,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如果按照正常法定程序处理,要求其补齐差价,很可能会再一次引发社会关注,产生不好的社会影响。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滁州中法院在后续财产拍卖中,特别就拍卖责任问题以红字加粗形式做重要提示。


近些年,奇葩司法网拍频频登上热搜。“160万元购得小别墅却须另交50万物业费”,“男子月入1千,却在司法拍卖中将11万拍品抬价至4600万”,“二手iphone7竟网拍出27万天价”。这些个热搜导致公众提到司法网拍就有两方面印象,一方面觉得能通过司法网拍淘到物美价廉的财产,一方面又担心司法网拍存在各种坑,总觉得这是圈内的人才能玩的游戏。接下来,笔者就通过漫谈形式,从竞买人角度聊聊司法网拍中的那些“坑”。


一、拍卖产生的额外费用问题


    司法网拍取得拍品后的税费不可控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扰许久的顽疾。为了简化拍卖流程,以前大多数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但这种税费承担方式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中都带来了许多问题,天然的限制了司法网拍的交易。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2020年10月19日发布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的《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将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禁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况承担全部税费”。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各地法院纷纷修改后续挂拍的竞买公告。但同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除法定税费外,还有可能存在其他的额外费用问题。笔者在下文中主要介绍三种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以提示各位潜在竞买人注意。


(一)划拨土地的出让金补交款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第50条规定,“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从该条规定看,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后所得的价款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故拍卖价款应包含土地出让金,竞买人无须另行承担。


但查看浙江地区近些年关于划拨土地的司法网拍,几乎都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明确“过户时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买受人承担”。广东省高院在(2018)粤民终2200号中肯定了实践中的该项做法,认为,“买受人在案涉土地拍卖前已被告知‘一过户所产生的买卖双方所有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支付’,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名盖章确认,《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买受人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买卖双方所有税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支付’,故认定案涉土地拍卖后应缴纳款项应由买受人承担,不能参与执行款分配,并无不当”。故,实践中,大量通过网拍公告形式,将该部分款项转嫁由买方承担,竞买人在竞买时应当做好该项尽调工作。


另,如拍卖公告中没有明确说明土地出让金的承担主体,但在拍品的评估报告中明确“委估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本次按划拨土地性质进行评估,未考虑变性为出让土地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补缴的承担主体又该如何确定呢?从拍卖公允性考虑,应当由竞买人承担更为合理。但未避免后续扯皮、纠纷等问题的产生,还是建议竞买人就该事项与执行法院进行明确沟通。


(二)危化土地污染的修复费用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5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96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所网拍的房产及土地涉及到土地污染问题,因土地污染责任人(即原土地使用权人)失联、破产等原因,客观上不可能支付土地污染的修复费用,故土地污染监管部门会直接要求买受人承担土地修复责任。另,如购置房产后不及时进行土地修复,很难证明该土地污染系拍卖前还是拍卖后所造成的土地污染,修复的责任最终很有可能又是由买受人承担。


至于土地修复费用的具体金额问题,因笔者非该领域专业人士,仅就公开系统中查询的案件进行举例。河南省高院在(2019)豫民终778号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彦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因被告人刘彦民在涉案土地上违法生产、经营化学品,未建立任何专门储存场所和防护、隔离设施,导致有毒有害液体通过渗漏、泄漏进入地表,造成涉案土地1374.54平方米的土壤环境受到污染损害,河南省高院判令刘彦民赔偿土壤修复费用1193500元,该款项用于涉案场地土壤环境损害的修复。


故,如司法网拍所涉房产及土地原属于高污染企业使用,如钢铁、化工等企业,竞买人在竞买前须就该问题进行现场勘察,条件许可的,可就该地块是否涉及土地污染问题与环保部门取得沟通。确系污染土地的,应就该地块的修复成本考虑在竞买价格内。


(三)物业费、水电费及其滞纳金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第7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须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竞买人在成为竞拍房产的所有权人后,才产生缴纳物业费的相关义务,在过户前的物业费应当由原买受人承担。但查看浙江地区近些年的房产网拍公告,大量公告注明,所涉物业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另,考虑到买受人后续仍接受提供的水、电、物业等服务,由买受人承担可能在实践中更为妥当。


 故,在竞买相关房产时,须就物业费、水电费等欠费情况进行了解。除此之外,还须就欠付费用的滞纳金进行了解。“160万元购得小别墅却须另交50万物业费”的这起司法网拍,50万元物业费包括9万元的物业费和高达43万元的滞纳金。


二、竞买人资格问题


基于国家安全、经济安全或产业政策的多方面考虑的需要,部分司法网拍对网拍财产设置了特殊的竞买人资格或竞买条件的要求。比如购房上海、北京、三亚等房产的户籍要求,购买商业银行5%以上的股权的国家批准要求,购买产业园厂房的税收、行业等方面的要求等等。司法网拍对这样的存在竞买人资格限制的网拍财产,一般都会在网拍的拍卖公告中特别予以注明,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竞买人才可以参与竞买,竞买人在参与司法网拍时应当详细阅读这些限制条件后再行参拍。但实践中,存在大量不符合竞买人条件而参拍的情况产生,这中间就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不符合竞买人条件的竞买人参与竞买后的法律效力问题;第二,不符合竞买人条件的竞买人参与竞买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不符合竞买条件的网拍效力问题


在实践操作中,基本上的执行法院对竞买人资格审查是事后审查或不予以审查,直接由产权过户登记部门予以审查。这导致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只需要注册账号,缴纳保证金后就可以参与竞买,实际上竞买人是否符合竞买条件,在竞拍结束后才予以确定。这样的拍卖流程设计一方面简化了交易流程,促进交易流通,一方面也导致一些没有详细阅读司法网拍公告的不适格竞买人参与竞买,以至于后续无法进行产权过户,或一些买受人明明不符合竞买条件,通过该种形式恶意参与竞买,又或者在明知自己不符合竞买条件的情况下先行参拍,后续再行就竞买条件问题进行协调或后续再行取得竞买条件。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该规定明确了,如果存在竞买人不符合竞买条件而参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撤销原拍卖,再次发起一轮新的拍卖。上述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撤销拍卖的权利,并未赋予买受人撤销拍卖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不具有拍卖资格的竞买人的竞买没有异议,竞买人后续也缴纳了拍卖款,在办理过户时发现自己不具有竞买条件,又该如何处理呢?对于该情况,大概只能求助于法院,请求法院依职权主动撤销拍卖。经笔者查阅,并就对于不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法院依职权撤销拍卖的权限问题进行明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第26条提供了处理思路,规定“拍卖成交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拍卖;依据《网拍规定》第31条以及《异议复议规定》第21条规定,撤销司法拍卖,原则上需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拍卖的异议申请,由执行裁判机构经异议审查后裁定是否撤销;执行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司法拍卖,确需依职权撤销司法拍卖的,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处理”。


另一个需要说的问题时,如拍卖时不符合竞买条件,后续再行取得竞买条件的该如何处理?从司法网拍公平性角度而言,对于该情况应当认为在拍卖时不符合竞买条件,属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撤销情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的司法网拍,就出现了竞买人不符合海南省房产限购政策而竞买的情形,竞买人在购房房产时应当“在海南省累计 24 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但竞买人在竞买时还未缴纳满24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如认可该拍卖行为的效力,无异于对不同的竞买人设置不同的竞买条件,故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竞买人不符合竞买条件为由,通过审查执行异议,撤销司法拍卖行为。


(二)不符合竞买条件的竞买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符合竞买条件的竞买行为,竞买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对不符合竞买条件而参与竞买的行为,属于乱了正常司法网拍秩序,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五)项、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采取最多的是罚款形式,即个人处以10万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万至100万元的罚款。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没收拍卖保证金。对于不符合竞买条件,法院能否没收保证金的问题,目前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拍卖保证金的担保交易性质,应当予以没收。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受人因不具备竞买资格的行为系客观上无法购买,不属悔拍行为,由于买受人没有竞买资格,最终拍卖人无法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因此合同并没有成立;司法拍卖要求竞买人交纳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将来成交的拍卖合同顺利履行,均是以该拍卖合同存在为前提,服从和服务于拍卖合同,竞买保证金显然具有从属性,不能独立存在,当主合同没有成立,具有从属性的保证金也就没有成立的基础,因此应当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竞买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浙07执复102号中对该种观点进行了详细论述,认为应当退还保证金给竞买人。


笔者在查阅关于保证金退还的相关条款时,仅查阅到《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有关于保证金没收的规定,第24条规定,“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除该条外,未见有明确规定保证金没收的情形。笔者认为,除非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说明,如买受人不符合竞买资格而竞拍的,买受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将予以没收,否则执行法院不宜采取保证金没收的方式。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浙07执复102号中所称因保证金从属性的特点,主合同没有成立,保证金也没有成立的观点,笔者并不赞同,其忽略了保证金立约担保的功能。


三、网拍房的户口及学区指标占用问题


司法网拍的户口迁入问题和学区指标占用问题,如竞买人须在竞拍的房产中落户且竞拍房产考虑到子女就学问题的,竞买人在竞买时须就该问题进行了解。在二手房买卖中,基本会就涉及落户的问题进行事先约定,卖方落实户口迁出系房屋买卖的一个附随义务,但在司法网拍的房产中,因原房主本就系非自愿出售房屋,或原房主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其不愿意或无法履行户口迁出义务。就原房主无法迁出户口的问题,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57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要求迁出该房屋原有户口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户主迁出原有整户户口。。。。经通知后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职权将户口迁至公共集体户”,故竞买人可依据该条规定要求解决户口占用问题。但难以解决的是学区指标占用问题,目前很多小学、初中就入学的产权问题存在指标限制,比如要求“同一套房产三年内只能有一户家庭子女就读同一所学校”等等,对于这样的限制要求,如原房主存在家庭子女入学情形的,即使原户口被强制迁出,也无法解决子女的入学指标占用问题。故,建议竞买人在竞拍该类房产时,做好涉及学区指标占用问题的调查工作。


    除上述漫谈中提及的司法网拍在竞买人角度需要关注的问题外,竞买人还应当关注拍品瑕疵问题,如拍品存在被占用情况,厂房拍卖存在共用道路等问题。鉴于时间与篇幅有限,笔者在此不再详细阐述。综上,司法网拍存在一定的专业性及法律风险,如竞买人有意向竞拍网拍财产,且竞拍的财产数额较大的,应当在竞买前进行专门的尽职调查,以避免后续的纠纷产生。




 


合伙人






胡慧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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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胡慧凯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现担任温州市金融保险与不良资产处置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温州市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嘉瑞成破产与重组专委会秘书长,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分院金融法学客座讲师。
胡慧凯律师曾参与办理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上海五角世贸商城有限公司重组案等多个有重大影响力的重组、重整案件,并为多家国营、民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专项清收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