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陈翰丹
责编 朱瑾燚
主编 杨雨露
导言
「嘉瑞成抗疫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团」向社会各界无偿提供公益法律咨询,并及时为公众解读新政策。本次新冠肺炎传染性极强,为避免新冠疫情的扩散,许多企业选择安排员工居家线上办公,线上办公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应当做好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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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订立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的效力如何?
电子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合同主体,依据电子信息网络媒介,以电子的形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单来讲,就是有别于纸质合同,通过信息网络运作订立的合同。
现实中很多使用水印、可视化图章、PDF签名等通过PS形成电子合同,严格意义上讲,这些电子合同很多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为避免企业签订的电子合同无效而增加企业风险,特别是在这特殊的新冠疫情下,商务部早前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中强调,通过合同以外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才能确保电子合同的成立、变更、解除程序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当下可供选用的电子合同服务平台较多,功能和使用流程大同小异,例如云合同、云签、法大大、E签宝等。
电子合同要约的生效时间为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方式为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故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效力问题也尤为重要。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符合《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的条件,才可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即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应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根据 《电子签名法》第14条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扫描、传真、电子邮箱、
微信、QQ等方式
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故上述方式均为合同的书面形式,应属有效。但由于上述形式易变造,建议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 对方盖章后扫描过来后我方再盖章的合同因有别于常规的纸质合同,为避免合同无效,建议在合同条款中注明“扫描件盖章等同于原件,合法有效”。待疫情结束后再补签纸质合同,便最具保障性。
2. 上述方式签订的合同,最大的风险就在于签约方身份难以核实。故可在签约前要求签约方出具授权委托等证明文件,明确接下来合同签约及履行过程中指定的电子邮箱、微信、QQ账号等。
3.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新型的合同签订方式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正因其有别于常规的纸质合同,故建议企业在保留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微信记录、往来电子邮件等,以便在双方因合同内容存在争议时作为补充证据,从而增强合同的证据效力。
三、线上办公系统上
进行工作审批行为的
法律效力如何?
线上办公模式下,企业大多会采用线上办公软件进行公司内部管理及工作审批流程,例如OA系统等。此类线上办公软件很大程度上优化了管理组织结构,提高决策效能。采用线上办公软件进行审批签章时,若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可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使用电子签章形成的文件资料与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不符合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的,使用电子签章形成的文件资料法律效力存在瑕疵。若采用线上办公软件进行相关事项的审批,因与企业现有章程、规章制度规定的议事规则、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等不符,会导致审批结果违法甚至无效的可能。另外,企业采用线上办公软件进行审批签章形成的文件资料,作为证据时,需满足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被视为原件形式的书证,在诉讼中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反之,该证据则可能被认定为复印件,无法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企业线上办公过程中
如何防止商业秘密泄漏?
首先,加强关键信息基础上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从技术手段进行管控;其次,明确企业商业秘密内容、期限并加注显著标识,从制度建设上进行管控;再者,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从人员管理上进行管控。
五、如何保护企业线上数据资产?
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资源化成为所谓的“新石油”。企业面对“新石油”资产保护上,同样需在技术、制度、人员上进行管控。此外,虽然当下权益人无从行使积极的原权请求权,但可援引《侵权责任法》寻求法律救济。
六、疫情期间员工在家线上办公
受伤的,是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主要由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原因三要素构成。由于当下工作模式多样化,在司法实践中对三要素的认定标准越来越宽松。因此,即便员工在家中受伤,但能够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
居家办公模式下,企业无法对员工的实际工作状态进行有效监控,事故发生的真实时间及原因无法核查,存在员工谎称为工作所致而从转移损失的风险。故建议企业应明确约定员工的工作时间,超时工作须获得企业许可,此外可采用专业远程办公平台软件记录员工的工作时间,而从更好的掌控员工居家办公的工作状态。
七、疫情期间,公司线上会议
应注意什么?
公司会议是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方式,特别是《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由于受疫情的影响,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不能召开现场会议的,可通过线上会议进行。但线上会议仅是开会形式有别于现场会议,其通知方式、关于远程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远程会议组织与记录、 股东出席与议案表决等程序也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仍须按照规定时间做好会议通知工作,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通知,也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公司内部办公系统等电子方式通知,但无论哪种方式都必须做好通知回执工作。
此外,《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已明确股东会中的会议记录及股东签署的要求。远程会议大多采用音视频或电子文本的方式记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电子数据系合法证据类型,因此,电子会议记录与现场书面记录有同等效力,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电子会议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容易被污染或篡改,故应当妥善保管音视频原始文件,以备发生纠纷时供查验。
八、企业线上办公过程中利用信息网络
造谣传谣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须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
企业线上办公过程中,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停止分割等的情形,有些侵权行为还需要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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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顾问
嘉瑞成公司团队成员
陈翰丹
法学博士。2006年加盟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8年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浙江省律协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专家,乐清市决咨委成员库成员、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洞头区政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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