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吴孙有
庄洁茹
林嫣嫣
责编 朱瑾燚
主编 杨雨露
导言
「嘉瑞成抗疫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团」向社会各界无偿提供公益法律咨询,并及时为公众解读新政策。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文中称“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影响须得个案分析,对所有当事人起诉、应诉、上诉等一系列民事诉讼权利的影响却是直接且不可逆转的。本文将分析本次疫情对民事诉讼时效和期间、除斥期间等程序利益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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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在2003年“非典”疫情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发布的《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行使的影响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非典型肺炎的影响,外地当事人无法到疫区起诉、应诉,开庭、听候判决;或当事人被隔离、住院无法到法院应诉、宣判;原告起诉(上诉人上诉)后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患非典型肺炎、被隔离无法缴费。
(二)因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当事人无法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或调取证据。
(三)上诉案件,因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无法上诉。
(四)案件申请执行期限届满日在非典型肺炎发作期,申请人无法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因非典型肺炎不能履行债务。
一、诉讼时效: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本次疫情属于突发事件,且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根据“浙江天平”发布的《浙江自贸区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法律服务指南》,认定本次疫情属于突发事件,不仅普通公众不能预见,即使具备专业知识的医疗专家也不能预见。本次疫情爆发以来,卫健委决定将其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先后有31个省份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采取了延期复工、限制人群聚集活动、加强管理流动人口、交通卫生检疫等多项应急措施。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目前已有多个国家针对本次疫情防控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入境管制措施。本次疫情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未确定确切的传染源,医学界也没有确定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构成条件,可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2. 当事人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受本次疫情影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1)本次疫情可能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譬如:
当事人因本次疫情防控措施中的“封城”、“封路”等闭环管理,而无法行使请求权;
当事人因感染病毒接受住院治疗,而无法行使请求权;
当事人因疑似感染病毒被隔离观察,而无法行使请求权。
(2)上述情形须发生在当事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若因本次疫情影响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当事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或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则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但若事由及其情形延续发生在当事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则该6个月的诉讼时效适用中止。
(3)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关于诉讼实务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
在诉讼实务中,只有当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原告才负有提交诉讼时效中止证据的举证责任,法院不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或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此时原告可以提交住院证明、隔离证明等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证据。
二、诉讼期间: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 当事人因本次疫情申请顺延期限的法定期间为10日。
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期间利益上。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诉讼期间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它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如7日的诉讼费缴纳期间;10日/15日/30日的上诉期间;6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间等。当事人因本次疫情申请顺延期限的10日期间即属于法定期间中的不变期间,过期即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的期间,如开庭时间、举证期限。
2. 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顺延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期间分别作出处理。
参考《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法院要根据当事人申请顺延的期间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分别作出处理:
(1)法院对于当事人因本次疫情而不能履行诉讼行为法定诉讼期间申请顺延的,首先要审査疫情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如果构成不可抗力,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顺延的条件的,应当批准其申请并确定顺延的期间。
顺延期限的长短应以实际耽误的期间为准。
譬如,对判决上诉的法定期限为15日,如果在期间开始后5日内当事人感染新型冠状肺炎并持续20日,当事人应在本次疫情消除后的10日内,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法院审查批准的,应当再顺延10天。
(2)法院对于当事人因本次疫情不能在指定诉讼期间履行诉讼行为而申请顺延的,首先要审查疫情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如果构成不可抗力,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顺延的条件的,应当批准其申请并确定顺延的期间。
顺延期限的长短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 实例中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顺延期限的情形。
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不乏可由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继续行使诉讼权利的实例,微法院立案、远程视频开庭、平台在线调解、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递交材料等,从而排除因本次疫情不能在诉讼期间行使诉讼行为的情形。譬如不适合延期审理的公告开庭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顺延期限,而通过其他方式继续进行审判执行工作。
三、除斥期间: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成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旦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即消灭。
譬如,保证期间属典型的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以本次疫情主张保证期间中断、中止、延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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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嘉瑞成破产团队主要负责人之一
吴孙有
法律硕士,三级律师,温州破产协会业务培训委员会副主任,擅长民商事纠纷代理、公司法务、企业重组、破产业务。
合伙人
嘉瑞成破产团队主要负责人之一
庄洁茹
专业领域:民商事代理、刑事辩护、公司法务、企业重组、破产业务。
实习律师
林嫣嫣
法学经济学双学士学位。擅长民商事法律领域、破产法相关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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