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郑捷峰
陈跃伟
责编 朱瑾燚
主编 杨雨露
作者按
随着疫情整体防控形势持续好转,在建工程项目纷纷申请复工,本文旨在向建筑企业提示切莫混淆疫情防控需求的复工申请与施工合同复工条款,避免发生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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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0年农历春节,这场突入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牵动全国人民的心。面对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温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实施了一系列严厉防控措施,包括企业(项目)停工、延后复工等,迅速有效遏制了疫情蔓延。
随着疫情整体防控形势持续好转,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在支持项目有序开工、复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近期发布多个文件要求在抗击疫情的前提下,确保重大项目投资不断档,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28个省重点项目在2月10日至12日实现复工,我市发布了“温州版”企业复工操作手册,引导本地企业(项目)复工。
此次疫情的性质属于不可抗力已形成基本共识,笔者在上期文章中已提示施工单位就不可抗力影响向建设单位主张工期顺延和提出索赔(详见《面对疫情,温州建筑企业应重视及时发出不可抗力影响及索赔意向通知函》一文)。近期,为相应政府号召,恢复市场经济秩序,施工单位均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向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力争早日实现在建工程项目复工,但在积极推动在建工程项目复工的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谨防复工带来的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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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01
此“复工”非彼“复工”
上述文件中的“复工”概念与工程行业内的复工并非同一概念。近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复工申请系受政府防控措施而停产停工的企业(项目)为恢复经营生产而提出的,相关手续皆因疫情防控需求,此“复工”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工程行业内的复工,同时提醒施工单位切莫因疫情防控需求的“复工”而承担了工程行业内的复工法律风险。
工程行业内的复工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原因对工期和进度进行调整。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通用条款第7.8.1-7.8.4款分别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指示下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第7.8.5款即为复工条款,复工流程为发包人批准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按照复工通知要求进行复工,无需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或备案,复工的批准主体为发包人。
02
不具备复工条件而复工
施工单位面临工期违约风险
复工的前提是工程发生暂停施工。在具备复工条件后,经发包人批准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按照复工通知要求进行复工。本次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对建筑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防控措施中劝返湖北籍员工,排查返工人员并采取隔离措施,购买口罩、消毒液、额温枪等奇缺的防疫物资,又比如温州作为本次疫情的重灾区,直接导致外地务工人员来温州工作意愿不高。综合而言,因本次疫情影响,施工单位的管理、投入都将增加,短期内亦难以恢复具备原施工能力,贸然复工就处于被动局面,若因自身原因发生停窝工,将面临工期延误的违约风险。
03
建筑企业需谨慎复工
注意风险防范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为例)
1
通知监理人暂停施工,要求监理人补发暂停施工令。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民二[2020]1号)等文件,对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已形成基本共识。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后,承包人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即向发包人、监理人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该义务一方面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的规定,另一方面在不同版本的合同文本通用条款中均有明确约定。
2
在复工前与建设单位、监理人共同确认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
上期文章已向施工单位提示向监理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以及后续的索赔报告。在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后,建设单位、监理人对本次施工单位就疫情和政府防控措施影响所提出的索赔的处理,不仅受通用条款第19.2条约束,同时还受通用条款第7.8.5款约束,即施工单位有权在复工前要求建设单位、监理人共同确认损失,在未确认损失前,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复工。
3
谨慎约定复工条件,自担工期延误风险
通用条款第7.8.5款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并在复工前确定复工条件。如前文所述,湖北籍员工无法返工、外地务工人员不愿到温州工作、返工人员需隔离、防疫物资奇缺且成本高,以及配套供应商未复工、物流无法运输等,都会对复工后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施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影响,双方之间应明确复工条件及各方责任,达成免责协议。施工单位需谨慎,切莫在疫情防控需求的“复工”申请中约定或同意于己不利的复工条件,从而导致因不具备复工条件而发生停窝工,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风险。
4
具备约定复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人的复工通知要求进行复工
建设单位系复工的批准主体,施工单位的单方申请不具有复工的法律效果,因此具备约定复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应督促监理人出具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复工通知。同时,复工通知与开工令类似,是认定工期的重要依据,为避免将来在工期问题上发生争议,施工单位应妥善保管复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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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建筑企业应当响应市委市政府、省建设厅、市住建局决策部署,既要积极复工,尽快恢复市场经济秩序,又要谨慎复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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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瑞成建设工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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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建工团队合伙人
郑捷峰
温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擅长办理建设工程类、建筑房地产类疑难复杂案件,担任省内多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法律顾问。曾获浙江省律师论坛论文一等奖、温州市实务论文二等奖等奖项。
专职律师
建工团队成员
陈跃伟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兼具会计师、数据库工程师资格。嘉瑞成建筑与房地产、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原创:嘉瑞成建设工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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