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章魁衡
责编 朱瑾燚
主编 杨雨露
导言
现国家正值全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刻,各地政府均发布公告要求企业推迟复工,各地企业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共同推迟复工日期,积极隔断病毒传播途径。同时延迟复工也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重大的影响,也使得企业人事专员面临新的人事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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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人事风险,「嘉瑞成抗疫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团」特就政府明确规定的延迟复工以及复工后涉及企业用工的十个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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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延期复工期间的员工未上班,是否享有工资?
享有。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 和温州市《实行“二十五条紧急措施”通知》,本次延迟复工属于政府作出的停工停业决定,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 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工资。
02. 延期复工期间员工存在上班,工资如何计算?
按照标准支付。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并参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新回应,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03.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否采取无薪休假、或补休此前加班时间,或复工后调休补班?
不能。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 和温州市《实行“二十五条紧急措施”通知》,本次延迟复工属于政府作出的停工停业决定,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 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工资。
04. 若员工休假时间(如产假、工伤假等)与延迟复工时间重叠,假期是否因本次延迟复工而顺延?
不能顺延。(1)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且前述假期按照自然天数计算。工伤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实践,员工因工受伤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为固定期限,不因延迟复工时间重叠而顺延。
05. 员工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因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企业如何处理?是否计入医疗期?
不计入医疗期。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并参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如前述,员工基于新型肺炎依法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因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此与医疗期的定义(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以及工资支付标准(不低于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同。因此,员工基于新型肺炎依法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因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应计入医疗期。
06. 员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因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后需治疗休息的,是否享有医疗期?工资应如何支付?
计入医疗期。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并参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员工基于新型肺炎依法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因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可享受3至24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依法享受病假待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病假工资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07. 复工返岗,因封路封城等原因无法按时复工员工,企业能否安排年休假?
可以安排年休假。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08. 复工返岗,员工因担心疫情而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按照公司规定处理。上班劳动是员工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主要的义务,员工担心疫情并非不上班的合法理由,因此,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对旷工或不服从管理安排进行违纪处罚,严重情形的,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09. 复工返岗,怀疑员工患有新冠肺炎,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不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现疑似新型感染肺炎的,应及时上报疾控中心,并由疾控中心安排进行检测和采取措施,在此期间,企业应遵循疾控中心的安排和要求,包括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根据具体病情确定休假性质,而非单方决定拒绝返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面临未能提供劳动条件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10.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安排?
可采取轮岗等行为适当降低工资。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注:以上解答均系针对一般情况下的原则性问题给出的处理意见,如需正式的法律意见请您与本所法律顾问联系。
更详尽的内容请参见:《温州市企业防控疫情与延迟复工法律顾问指引手册》(左辅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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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第二党支部委员
章魁衡
中国银行温州市分行金融法律顾问律师,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专家库成员,同时系温州市刑事、劳动两委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处理公司内部人资关系及金融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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