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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篇」转载他人微信公众号文章的法律风险 | 大嘉战「疫」
2020-02-19

撰文   彭伊妮

责编   朱瑾燚

主编   杨雨露


导言

「嘉瑞成抗疫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团」向社会各界无偿提供公益法律咨询,并及时为公众解读新政策。新冠疫情发生后,各单位运营的公众号都发表了许多与抗疫相关的文章。有些文章系原创,有些则用了“拿来主义”。本文旨在提醒公众号发表文章时要获得合法授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免因侵权而承担责任。



报纸期刊之间转载作品适用法定许可,但微信公众号不适用。


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作者同意而刊载文章,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无法定或约定除外情形,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均构成侵权。

转载文章时未注明作者姓名的,同时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侵权。


为文章添加“原创”标识的公众号用户不一定就是作者或著作权人。


例子:作者A同意B公众号发布文章,B公众号在发布时对作品添加“原创功能”。C公众号经B公众号许可转载文章却未经作者A许可,B和C可能构成对A的共同侵权。即便C是根据公众号官方转载程序转载文章,依然无法免责。

根据《微信公众号平台原创声明及相关功能使用协议》的规定,公众号用户可以自愿就作品进行原创声明。若该用户不是文章作者或者著作权人的,仍无权许可他人转载进行过原创声明的文章。因此,获得其他公众号平台许可而刊载作品时,要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审查对方是否有合法授权。


转载他人文章很久了都没事,不代表会继续没事。


以“微信转载、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关键词搜索案例发现,该类型案件数量呈逐年攀升趋势,且案件胜诉率极高。若公众号转载他人文章暂未被权利人警告或起诉的,可能是权利人尚未发现侵权行为,也可能是已经发现但还在等待侵权人积累足够数量再行起诉。总之,实施侵权行为的,切勿心存侥幸,“法不责众心理”不可取,应立即删除文章,停止侵权。




文字作品受保护,美术、摄影作品等也受保护。


有些文章爱用插图,以求图文并茂。但使用图片也需审慎,因为美术、摄影作品的保护同样遵照上文所述规则。




结语:本文仅作参考,不属于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案件,请联系律师做详细分析。


(点击查看「嘉瑞成抗疫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团」联系方式)



 


合伙人

党总支委员

第二党支部书记







彭伊妮



温州市律协青工委副主任、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获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市司法局嘉奖、市控辩赛一等奖、市检察官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市司法行政系统讲故事比赛一等奖,多次获瓯海区优秀政府法律顾问、市律师协会嘉奖、市律协论文一等奖、市青年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市律协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荣誉,系瓯海区人民政府、温州市财政局等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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