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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普法:解除与健身私教服务合同的N种姿势 | 大嘉观点
2023-03-15

撰文   吴雨露

主编   朱瑾燚

审核   卢 晓


 引言 


“每逢佳节胖三斤,仔细一瞧三公斤。拼命减肥小半年,未到功成又过年。”春节假期已经结束,小伙伴们是不是又胖了呢?是不是立志要减肥、锻炼身体呢?是不是已经在健身房的“迷魂汤”下预付了各种课程呢?是不是有小伙伴们消费完后就后悔了呢?又或者在享受健身服务中横生枝节,与健身房之间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呢?


实践中,消费者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想要与健身房协商解除服务合同,退回费用,经常惨遭拒绝,分文不退,或者是在消费者的苦苦纠缠下,健身房“好心”地退回一点费用,导致消费者耗时耗力,心力交瘁。


那么,小伙伴们遇到上述问题时该如何解决呢?考虑到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临近,为保护健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特整理了几点建议,希望能帮助大家结束与健身房的“爱恨情仇”哦。


一、解除合同的N种姿势



(一)合意解除


消费者与健身房均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无纠纷,皆大欢喜。


然而往往事情无法如此顺利,可能是健身房不愿意解除合同;可能是消费者认为违约金过高,不愿意支付;也可能是健身房不愿意退回预付的费用……这时,就要看能否法定解除啦。


(二)根本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国法条并未对“根本违约”进行明确定义与规定,结合实践,本文所述“根本违约”的情形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以下是笔者整理的实践中常见的健身房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快来“对号入座”吧。


1. 消费者受伤


消费者在健身房处购买会员、课程,有偿消费,健身房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消费者却因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处置不当导致受伤,致使消费者对继续履行合同丧失信心,属于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健身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有权向健身房主张双方解除合同,健身房退回未使用的会员费和课程费并按照合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参考案例:(2021)川01民终25044号案件


2. 私教更换


私教课程是以私教提供个人服务为合同目的,课程的质量及效果与私教自身素质紧密相关,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但因为各种原因,消费者被迫更换私教,却无法适应时,影响了消费者可期待享受的私教服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有权向健身房主张双方解除合同,由健身房退还剩余费用,消费者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这时,健身房可能会在合同中层层加码,约定诸如“已支付的手续费和会籍费均不可退还”、“如遇会员指定的私人教练无法完成训练指导(如离职、病退等原因),健身房有权另行安排合格教练代替”、“会员所购买的私教课程一经出售,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等“霸王条款”,并以上述条款为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费请求。


但是,从合同形式上看,上述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七条对前述法条中“合理方式”进行了解释,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若是健身房未采用“合理方式”对上述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及说明,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参考案例:(2022)浙0782民初3489号案件


3. 场地不全


消费者因为合同中约定的某个健身项目而签订合同,后续健身房却并未如期开放该项目的场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健身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预付款。参考案例:(2022)粤0203民初2988号案件


4. 健身房“跑路”


无论是健身房直接停业、关闭还是将会员“转交”给其他健身房,合同目的均已无法实现,健身房已经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主张违约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会费、私教课均是以预收款的方式收取的费用,因此消费者还可以向健身房主张预付款的利息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参考案例:(2021)苏0211民初8043号案件


(三)任意解除


你是否有头脑一热,冲动地充值会费、购买课程,不理性消费的时候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若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该合同应当为不定期合同,消费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健身房返还剩余费用,但是消费者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并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参考案例:(2021)粤0105民初26752号案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消费者可以与健身房协商,或者请消费者保护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第三方介入调解,适当调整违约金的金额。


二、律师提示


当双方协商无果,消费者不得不诉诸于法院时,要注意以下关键证据的搜集和保留。


1. 合同:纸质的合同签订后应当妥善保存,以防万一可以先拍照上传云端。有的健身房并未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可能只是出具一张收据或者发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健身房注明这笔费用的用途。


2. 主体:健身房的店面名字和实际提供服务的公司可能并不一致,这时就要明确诉讼的主体,应当向哪一方主张权利。小伙伴们可以注意一下合同、收据、发票的抬头,以及对方收款账号的账户名,可将其列为被告。


3. 支付凭证:避免现金交易,避免向员工个人汇款,个人开设的健身房应当向老板汇款,公司开设的健身房应当汇入公司的账户,汇款后可要求健身房出具收款账户为抬头的发票或收据。


除上述需要的证据外,时效也相当重要。若消费者要解除合同,需注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赶紧看看自己的合同吧,是否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是否已经过了期限呢?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实习律师




吴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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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温州大学法学学士,嘉瑞成民商事专业委员会成员,先后参与协助办理大量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债权清收专项法律服务案件,并参与办理公司组织架构设计等专项非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