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童洪锡
责编 张晓琴
审核 戴 盛
导言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帝反封建斗争,追求民主、法治,重视开展合法斗争。律师向往政治昌明、法制健全,坚持公平正义。其中,思想进步的律师,拥护中共的政治主张,投身中共领导的革命活动和斗争,并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发挥了其他阶层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活跃着律师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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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中豪杰”史良律师
2021年5月,专程去常州,瞻仰史良故居。
雨幕下的清晨,暂时屏闭了都市的喧腾和嘈杂。常州像还未妆扮的美人,素面朝天,呈现江南女子的恬静与亲和。撑着伞漫步在青果巷历史文化街区,伞沿的雨滴随着脚步跌落在块石铺成的街面,轻微的回声,听出了空旷和静谧。一座座明清或民国时期的建筑,经过精心整修,黛瓦粉墙,书写着某某故居、纪念馆、图书馆的临街门台,栉比鳞次,盛宣怀、李伯元、吴祖光、瞿秋白、赵元任、周有光……这一串在近代、现代史上闪闪发光的名字,迎面而来,不期而遇,使我震惊,肃然起敬。
史良故居位于青果巷历史文化街区东北角,一座江南民居风格的晚清建筑。故居原有三进,第一进在道路拓宽时拆除,现有硬山造平房两进,最后一进为新建厢房,北面有一中古井。1987年底,常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史良故居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19年11月,被全国普法办公室确定为“第二批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
与东临的和平南路上车水马龙相比,故居不那么起眼,显得低调、安静,但展厅中一张张图片、一段段文字,展示了史良律师向往光明、维护人权、追求民主宪政的奋斗历程和跌宕起伏的人生经历…...
史良律师
史良,字存初。清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二月二十七日,出生于常州城区观子巷(现常州市和平南路143号)一个书香之家。史良的祖上,科举发达,出过五代举人,史家是常州八家名门之一。史良父亲史刚,字子游,人如其名,刚正狷介,不喜逢迎,厌恶科举,不愿意中举做官,以塾师为业,收入低微,家道清贫,终生淡泊。母亲刘璇,是常州戚墅镇进士刘在兹的独女,多才多艺,贤惠能干。
一、初露头角
1914年,史良大姐史伯随在武进女子师范学校担任国文老师,有了收入,史良得以进入武进女师附小读书。原来在家时,史良跟随父母学习,已经有了一定的文化知识基础,便直接进入小学四年级。史良从小关心国家大事,对周边不合理现象,和学校里的无德无能之辈,深恶痛绝,敢于斗争。1918年,史良在女师附小任正级长,一位算术教员不学无术,学生反感,要求学校辞退而无果,史良领导同学们罢课三天,掀起学潮,终于驱逐了这位无用之徒。虽然,学校对她作出记大过一次的处分,但得到了同学们的拥护。经过这次的考验,史良初露头角,已经成长为思想敏锐、有胆有识的进步青年和学生带头人了。
“五四”运动爆发时,史良在武进女师就读,担任学生会会长。“五四”运动中,武进女师学生积极响应,迅速行动,是常州最活跃的学校之一,史良更是女师学生中最激进的一个,是运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学生的爱国运动声势浩大,又得到进步教员和社会民众的支持,引起了封建保守势力的忌恨与反扑,他们将女师看成常州学生爱国运动的大本营,妄图停办女师,以达到遏制新思潮传播和扼杀进步民主力量的目的。1920年7月,武进县署会计会议借口“本届预算不敷之款甚多”,决定停办女师,县署向江苏省教育厅致函,呈请核准。一时间,舆论哗然,学生无不悲痛,致书上海学生联合会求援,联名向教育厅、省政府呼吁。史良带领同学们,散发反对停办传单,将县署贴在女师校门口停办布告撕毁,以示抗争。史良还起草了妇师致全国学生联合会的通电,致省政府、省教育厅的呈文,发表了《敬告各界》公开信,争取了舆论支持。史良还带领同学大闹县署、劝学所,包围知县姚子章、劝学所所长徐化吾,达10多个小时,使姚、徐二人不得脱身。深夜,县署派人将史良父亲史刚抓去,姚子章亲自出面让史刚管教史良不要闹事,并威胁说否则出了事别怪他不客气,史刚回答,女儿大了,她做得对,我支持,叫我来圧她,你休想,就这样顶了回去。史良闻讯赶来,质问姚子章,一人做事一人当,要抓要关冲着我来,为什么半夜三更把我父亲抓来?我们为学校的事与县署交涉,与我父亲有何相干?姚子章无言以对,要求与史良谈判,史良提出先立即送她父亲回去,明天上午她和与代表一起来谈。姚子章怕事情闹僵,只得备车将史良父女送回家。此事轰动了整个常州城。
由于学生们的坚决斗争,工商各界和社会舆论支持,江苏省教育会派人到常州调查后,决定维持女师,并建议经费可从滞纳罚金及裁警项下动支,8月,省教育厅下达不同意停办女师的命令,史良她们护校斗争取得了胜利。
经历“五四”爱国运动的洗礼,史良思想更加进步了,展显了号召能力和组织才干,更加得到同学们的拥护,成为学生运动的领袖了。
二、正义律师
1927年夏,史良从上海法科大学毕业,因法大是私立大学,又建校不久,还没有得到教育部批准立案,不能为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因而,史良也不能申请律师执业。经人介绍,史良先后在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政治工作人员养成所、江苏省特种刑事法庭临时地方法院、江苏省区长训练所、江苏省妇女协会,有过短暂的工作经历。其间,被人诬陷而被捕,后经蔡元培先生具保释放。1930年初,上海法科大学改名为上海私立法学院,11月,国民政府教育部批准立案,史良领到了毕业证书,便申请律师执业。1931年6月,她加入法大老师董康的律师事务所,开启了律师执业生涯。
不久,史良加入上海律师公会,当选为执行委员,后因“七君子”事件,中断了律师工作。1941年4月1日,史良加入重庆律师公会,在枣子岚垭犹庄25号寓所开设律师事务所。与她同时恢复律师执业的,还有原救国会同人沈钧儒、沙千里等。
(一)营救政治犯
史良在早年被诬陷入狱期间,与一些共产党员、革命人士一同关押,目睹他们怀着崇高的理想,从事着正义事业,却受尽迫害和折磨,甚至被杀害,她亲身感受了旧中国监狱的不人道待遇和司法的黑暗。这段经历促使她决心做一名坚持正义的律师,营救共产党员和革命志士等政治犯。史良从事律师工作后不久,就参加了中国共产党在上海的外围组织—“中国革命互济会”,并与当时上海的进步律师潘震亚、张志让、唐豪、陈志皋等人被聘任为互济会律师。“中国革命互济会”在各基层组织设立互济分会,吸收会员,负责人都是中共地下党员。其主要任务是营救被捕蒙难的同志,到监狱探望判刑的同志。由此开始,史良和中共有了联系,并逐渐成为中共的忠实盟友。《史良自述》写道:“由于办理地下党员的案件,我和中共上海地下组织互济会建立了联系。为了方便,上海地下党指定互济会的一个负责同志在我的律师事务所内任帮办。”史良在另一份材料中说,实际上这就是党在领导我的业务。
1932年12月,由宋庆龄、蔡元培、杨杏佛、鲁迅等知名进步人士在上海发起成立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同盟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临时全国执行委员会,宋庆龄任主席,蔡元培任总干事,杨杏佛任秘书长。同盟通过组织各种活动,发表言论,争取、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反对国民党当局的专制统治,特别是开展争取政治犯的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的斗争。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特别是抵抗日本侵略,也是同盟的另一大目标。史良在同盟支持下,以律师身份,开展了营救政治犯的工作。
1、营救艾芜
艾芜是“中国左翼作家联盟”的青年作家之一。1932年4月流浪到上海,年底加入“左联”,担任文艺大众化委员,被派至涟文学校担任义务教员,培养工人文艺通信员,当时,艾芜化名唐仁。不久,因参加贴标语、散传单、参加飞行集会等活动被便衣特务盯梢。1933年3月3日,他到曹家渡一家小工厂约见工人,不幸被捕,与艾芜同时被捕的还有6个工人,先后被关押在上海警察局南市拘留所、苏州高等法院第三监狱,被指控犯有“危害民国罪”。艾芜被捕后,“左联”立即积极开展营救。鲁迅先生捐助50元交给周扬,要周扬聘请律师,周扬找到沙汀,沙汀又找到任白戈,沙、任两人商定聘请史良律师出面营救。史良研究了案情,认为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就向苏州高等法院写了辩诉状。不久,史良收到苏州高等法院开庭的通知,她便去苏州出庭辩护,法院最终以“无人证物证”为由,撤销“唐仁”等人危害民国一案,判定可以交保释放出狱,艾芜和同案的6个工人便于9月被释放出狱。
沙汀回忆说:“艾芜在培养工人通讯员活动中被捕了,是他(周扬)通知我的,并交给我五十元,说是鲁迅捐助的,要我延请律师营救。接着任白戈同志和我就请史良同志为艾芜辩护。当时史良同著名法学家吴经熊一起开业,为政治犯辩护特别热心。......因为任白戈通过长住苏州的南充人李季高找到铺保,于是史良出庭辩护后,艾芜很快就从苏州监狱回上海了。”艾芜回忆说:我被捕后,周扬领导左联,“便设法请律师出庭辩护,鲁迅就捐助了五十元钱,请史良律师进行书面辩护。后来史良得到法院通知,可以保释出狱,史良由任白戈陪同去苏州交二十元钱,让我出狱。出狱要找铺保,任白戈有位同乡叫李季高,常住苏州他舅父家里,这位舅父是小官僚,我出狱任白戈就找他铺保。结果我和同案的六个工人都得到了自由”。
艾芜经历这段六个月的牢狱之灾后,他创作了一系列反映牢狱事件和牢狱生活的小说,代表作有《乡下人》、《张福保》、《饥饿》、《小犯人》等,艾芜“牢狱叙事”以写实的方式再现了国民党监狱的内部情状。
2、营救熊瑾玎和贺龙家属
1933年4月8日,因叛徒马绍武告密,贺龙的妻子向元姑(化名王向氏)、堂弟贺干臣(化名王文明)、堂侄贺学庠(化名王瑞卿)在上海法租界徐家汇路眉寿里162号寓所被上海市公安局会同巡捕房逮捕,贺干臣、贺学庠,两人系中共党员。同日,伪装成商人的中共中央会计科长并负责上海党中央内部交通工作的熊瑾玎(化名熊佑吾)去眉寿里162号给贺龙家属送生活费时,也被逮捕。9日,特务又守获熊的儿子熊侃文。20日,特务又在法租界卢家湾薛华立路附近熊瑾玎的寓所,将熊妻朱端绶(中共党员,化名为熊的表妹朱慧吾)逮捕。上述被捕6人均由法租界巡捕房转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关押。
熊瑾玎和向元姑等被捕后,中共上海地下党组织通过互济会聘请史良为辩护律师,史良毫不犹豫地答应作他们的辩护律师,并立即进行营救。她还请了老师董康大律师、上海法大同班同学唐豪律师一同辩护。4月10日,史良即向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呈递了《刑事声请书》,要求接见被告熊瑾玎等,声请书说:“为声请准接见嫌疑犯事。查熊侃文、熊佑吾被控危害民国嫌疑一案,声请人受被告等委任为辩护人,所有本案实在情形,亟应研究。为此具呈声请钧院鉴核,准予接见被告熊侃文、熊佑吾,以资办理,实为德便。”11日,又为向元姑等一案向高三分院呈递了《刑事阅卷声请书》,要求迅速指定时间,查阅本案卷宗,以便办理。
20日,高三分院再次开庭审讯熊瑾玎和向元姑等被告,史良出庭辩护。审讯中,向元姑等都否认是贺龙家属,而与熊瑾玎父子仅是在闸北熊开的酒店里认识,没有别的关系,上海公安局也未提供熊瑾玎等危害民国的真实证据。因此,史良要求将各被告交保释放,随传随到,以免无辜受苦。法庭不允许,而决定延期再审。随后,上海公安局即备函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要求将熊瑾玎、向元姑等被告一同移提公安局讯办,以便从速加重对他们的判罪。29日,高三分院第三次开庭审讯,史良和董康等律师出庭。公安局代表在法庭上让出卖熊瑾玎的叛徒冯琦作证,要求将被告移提公安局讯办。审判长请董康、史良对于移提一节发表意见。董康认为,本案不符合移提的规定,案情尚未明了,法租界警务处已起诉,钧院应先受理讯问。史良也反对移提,提出本案已讯问三次,移提一节,要看公安局有无证明,不能凭空言主张,况且公安局不是正式法院,本案请求移提不合法。刚才董律师已说明,租界对于政治犯应加以保护。本案警务处现已起诉,请钧院先行受理。法庭最后作出裁决:“本案被告等业经法租界警务处正式提起公诉,依法言之,应留本院受理。”不同意移提。
后来叛徒马绍武一口咬定向元姑等就是贺龙的家属,在上海为共产党从事秘密工作。上海公安局又从其家中抄出贺干臣金印及日记本,记有支付军官及士兵款项多笔。高三分院函调贺龙家乡湖南桑植县县长陈策勋,陈复文亦确认是贺龙家属不误。叛徒冯琦则咬定熊瑾玎在上海党中央会计科工作,后又调任内部交通,他曾与熊一起共事,经常见面。高三分院于12月16日以“危害民国”罪判处向元姑、贺干臣徒刑各12年,贺学庠徒刑2年零6个月;判处熊瑾玎徒刑8年。朱端绶、熊侃文无罪释放。
熊瑾玎、向元姑等不服,于1934年2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史良为他们写了辩诉状。她在为熊瑾玎写的辩诉状中说:原判判处熊佑吾罪刑,唯一根据是自首共党冯琦之供述,对于其他有利于上诉人之证言,则一概抹煞,唯偏面之言是听。辩诉状中还列举了冯琦证言前后矛盾之处。在为向元姑等写的辩诉状中指出,所查获日记中记载各项事务,证明系贺干臣在武汉时期任贺龙军长的军需处长所记,原判认定向元姑、贺干臣匿居上海,历年为“在湘鄂各省扰乱治安”的贺龙“管理经济,并拨给贺龙部下各伪军官之款项”,从而犯有“危害民国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史良在辩诉状中,要求将熊瑾玎、向元姑等原卷移送上级审阅,“撤销原判,更为有利之判决”。11月29日,史良和唐豪律师在给高三分院一份关于向元姑的《刑事辩护》书,指出陈策勋的证言前后矛盾,实系捕风捉影,虚伪指正,不能采信。
在史良等律师的有力辩护下,1935年3月,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发回更审。”1936年1月4日,高三分院改判熊瑾玎徒刑6年,褫夺公权6年;改判向元姑徒刑5年,褫夺公权5年;改判贺干臣徒刑5年,褫夺公权5年;贺学庠维持第一次原判,褫夺公权3年。史良律师营救熊瑾玎、向元姑取得了明显效果。
3、营救邓中夏
邓中夏
邓中夏,湖南宜章人。1917年考入北京大学中文系,积极参加“五四”运动,是北京学生联合会领导人之一。1920年10月,加入李大钊、张申府、张国焘三人建立的北京共产主义小组,是最早的中共党员之一。1922年,在“二大”上,当选为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邓中夏先后参加和领导了长辛店工人、开滦煤矿工人、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上海日商纱厂工人大罢工、省港大罢工,1928年赴苏联莫斯科出席中共“六大”,后任中共中央驻共产国际代表。1930年夏回国,任湘鄂西苏区特委书记和中国工农红军第二军团政治委员。
1931年因受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打击,邓中夏被撤销了一切领导职务。1932年12月至1933年5月,他以多个化名潜伏上海,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与妻子李瑛(中共党员)生活在一起。李瑛刚从苏联回国不久,在上海负责中共中央备用的秘密电台工作,公开身份是在一家日本人开的纱厂当工人,夫妻两人生活极度困难。1933年初,邓中夏任中国革命互济总会主任兼党团书记。1932年11月2日,由于叛徒出卖,李瑛被捕,18日李瑛被判徒刑3年零4个月。李瑛被捕后,邓中夏多次派人去探监,送去衣物,但李瑛担心特务盯梢,考虑到邓中夏安全,而拒绝会见任何人,拒收一切物品。邓中夏只好请史良帮助,史良便以律师身份多次前往监狱探视李瑛,帮助传递信息。这说明,邓中夏对史良寄托了极大的信任,同时也说明了出史良和中共的关系密切。
1933年5月15日晚,邓中夏到环龙路骏德里37号交通站去找互济总会援救部部长林素琴时,与林素琴一起被上海市公安局会同法租界巡捕房逮捕。邓中夏当时化名施义,上海市公安局并没有掌握他是共产党员的任何证据。邓中夏在被捕的第二天清早,便派人去找史良营救。史良立即去捕房探望邓中夏,采取对策,设法进行营救。《史良自述》中说:
“
一九三三年的一天早晨,我还没有起身,就有一个人到辣斐德路辣斐坊一号我的住宅中来,要求见我。这人自称来自法租界巡捕房,他交给我用草纸折好的一封信,信内说,我因冤枉被捕,请史良律师速来 巡捕房接见,具名施义。
史良立即赶到法租界捕房去。因为疑犯被逮捕,一般在九小时以后就要移送法庭,开了庭便作出不准接见的裁定,就无法接见了。史良到了巡捕房,很快就见到了“施义”,他说:“史大律师,我早就认识你。”见看守的在旁,史良向他递了眼色,他机智地说“我的妻子有一付金手镯,将来可作为公费,你给我当辩护人好吗?”史良笑了笑,支开了看守。“施义”说:“我负有重要任务,但被叛徒出卖了。”史良对他说:“你不要招供什么,第一步争取做到在租界审讯,不移提,就保住性命了,第二步再说。”史良担心有偷听,便掏出笔来在纸上写了“你一定不能承认什么”,递了过去,“施义”塞进口袋里。接见后,史良觉得事关重大,请她的老师董康大律师共同出庭做“施义”的辩护人,又与巡捕房律师做了沟通。
5月16日高三分院第一次开庭审讯时,上海市公安局的代表提出,本案是公安局会同法租界捕房共同侦破,在林家查获了大量传单和宣传品,并且证人证明林素琴的真实身份是共产党互济会的援救部长杜林英,为此要求移提,将林素琴和邓中夏两人引渡到公安局讯办。但林素琴否认自己就是杜林英,称被查获的宣传品在是朋友寄存的箱子里面,她不知道箱里装的是什么。史良和林素琴的辩护律师提出案情尚未查清,应继续由高三分院负责办理,反对移提,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不移提的决定。
5月30日,高三分院第二次开庭审讯林素琴和邓中夏。这次董康大律师出庭为邓中夏辩护,此外还有唐豪律师。市公安局代表提出:林素琴虽一味否认其杜林英的身份,又推说传单、宣传品是他人寄存,但不能提出相应证据。为此,坚决要求引渡林素琴及同案犯施义。林素琴的辩护律师据理力争,唐豪律师又提出:被告施义没有丝毫犯罪嫌疑和其他证据,案发区域在法租界,属于本法院管辖范围;施义本人又没别的案子牵连,因此,毫无引渡的理由。董康大律师也强烈反对引渡。审判长宣布:“根据本法院审理结果,决定本案被告林素琴由上海公安局移提归案讯办,被告施义由本院处理。”又在中共地下党的各种努力下,法院最后判邓中夏52天徒刑,并表示可以考虑保释。营救邓中夏取得初步胜利,但没过几天,情况发生了急剧逆转。
原来林素琴被引渡后,经不住严刑逼供而叛变,她供认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供出了“施义”就是邓中夏,是中共中央委员、互济总会党团书记等情况,并供出邓中夏的住址是法租界麦琪路光华理发店三楼,说这地址只有她和邓中夏两人知道。国民党当局对于林素琴的供词,如获至宝,并为抓获邓中夏这样一位著名的共产党领导人物而欣喜若狂。蒋介石亲下手谕,密令立即引渡归案,邓中夏随即被引渡,押解到南京,9月21日,被杀害于雨花台。
史良尽力营救邓中夏,但邓中夏最终仍被残酷杀害,对她影响很大。她说:
“
每想起邓中夏同志的牺牲,就很难过。它使我明白,靠统治者的法律来争取人民的政治权利是不可能的。我就是在这个思想背景下,参加到爱国救亡运动的行列中来的。
由此,她从要做一个不出卖灵魂的坚持正义的律师逐步成为一个关心政治和民族命运的女政治活动家。
4、营救任白戈
1933年7月,作家、中共地下党员任白戈在上海家里被捕,但警察只在他家中查出了一些日文马列主义著作外,没有其他证据。然而在当时国民党白色恐怖统治下,不轻易放过一个嫌疑分子,因此公安局根据这些日文马列主义著作的可疑点,加紧搜集有关他的材料。
任白戈被捕后,沙汀便请史良律师设法营救,并将上述情况告诉了她。史良听后,认为既然如此,只要还拘留在分局,可以设法赎取,并说她曾请法租界工部局的一位译员用钱赎出过一个被捕者,营救任白戈需要1000元钱的赎金。任白戈自有退出辛垦书店时,收回了一笔股金约四五百元,其余就由曾在中法学院任过教的杨伯凯设法筹措。赎金筹齐后,史良通过那个译员交给公安局。译员冒充任白戈的表兄,一见面就劈头大骂,训了一顿,说:“一天就不落屋,害得姑妈好着急呀,看你将来还乱窜吧!”就这样,任白戈被押不到一个月,保释出狱了。
《史良自述》中记述办理这一案件的情况:
“
当时,通过互济会介绍来的案件相当多,其中最使我难忘的是中共党员任白戈的案件。这个案子是一九三三年办的,它的特点是严重而紧迫,但办得迅速而麻利。那是一个夏天,上海互济会的负责人告诉我,任白戈因共产党员的嫌疑而被捕了,有特殊理由必须紧急营救。我接受了这个案件,担任他的律师,首先设法找到法院方面的熟人,托其向警察局方面了解案情。回话说,任白戈是在中国地界被捕的,被捕时警察掌握的证据并不充足,现正到处搜集证据。我听了以后,知道这案相当紧迫,因为凡在中国地界被捕的,国民党特务往往不经司法程序,秘密处理。如果转到特务手里,就既不能出庭辩护,又无法前往会见,甚至连关押在哪里都可能不知道,情况十分危急。为了达到营救目的,我和一个法律界的人商量以后,决定出奇制胜,先托法院查到此人关押地点,然后直接通过法院人员公开向警察局提出,说此事是误会了,望允许保释。当时警方确实没有掌握证据,而只把他做为一个思想左倾分子,未予重视,既是法院方面熟人提出,落得卖个面子。这次营救是采取快速战术,在敌人还没有来得及转到特务手里的时候,先解决了问题。在历次案件中,这次最为大胆,是别开生面之举。警察局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一案件的重要性,更没有想到我们竞敢于采取如此直接方式营救重要人物,而把他释放了。更有趣的是,与任白戈同时被捕的,还有另一位地下党员,警察局认为,既然任某不是重要人物,此人亦必不是地下党员,次日就把他也释放了。
此外,经史良律师辩护营救出狱的中共党员和革命者还有陈卓坤、方知达、吴仲超等人。其实,在白色恐怖统治下,以法庭辩护方式营救政治犯,是一种合法的斗争,保存了一些国家民族精英和革命的有生力量,这本身不仅是正义行为、爱国行动,而且是一种革命工作。
(二)为中小企业维权
1941年4月,史良在重庆恢复律师业务后,接办的第一件案子便是民营企业重庆中华药房起诉重庆市公安局强占房屋的案件。
中华药房自1933年和1935年先后租赁业主赖郁周在重庆市的两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双方签订了契约,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房租已预交至1942年9月。在租赁契约履行期间,出租人赖郁周于1941年上半年将其中一处房屋即林森路25号门面房出卖给福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民公司遂不承认原来的租赁关系,强迫中华药房立即搬迁,中华药房依据契约,拒绝迁移。6月,原业主赖郁周向重庆地方法院起诉中华药房,诉请解除租赁契约,但被驳回。8月20日,福民公司请求重庆市社会局调处,社会局竟然通知药房搬迁,并限于11月底以前搬迁完毕。
中华药房经理张九皋以双方订有租赁契约和重庆地方法院的判决,要求社会局再行调处。12月13日社会局第二次调处,裁决如下:“查中华药房与原业主赖郁周尚有债务纠葛,已在地方法院涉讼有案,自应饬候法院解决。该张九皋所请转函警察局免予饬令搬迁,尚无不合,应候函知。”并批示:“呈悉。业经准如所请,迳函警察局第一分局免予饬令搬迁矣。仰即知悉。”福民公司居然置社会局之裁决、批示于不顾,18日上午,在警察局第一分局强制执行下,纠集搬运工和职员50余人,强行将药店全体员工驱逐出去,并将营业部经理、职员等5人扭入警察局第一分局。19日,又将中华药房店招、货架药品以及所有家具等全部捣毁,挂上福民公司的招牌,达到武力侵占。
1941年12月18日,中华药房经理张九皋聘请史良律师为该药房常年法律顾问,代理药房控告重庆市公安局、处理与福民公司的纠纷。21日,史良根据该案的事实与法律,代表中华药房在大公报上刊登启事,对福民公司利用警力强行侵占行为提出警告,要求该公司赔偿中华药房财产、业务、名誉等一切损失。福民公司针锋相对,于26日也在大公报上登载《答复重庆中华药房经理张九皋、史良律师代表中华药房启事之启事》,对武力侵占的事实故意颠倒是非,混淆是听。28日,史良予以答复与驳斥:
(1)关于该房屋租赁问题。民法第425条明文规定: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后,纵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原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仍继续有约束力。因此,“中华药房与赖郁周所订之租约,自仍对新买主福民公司继续有效,并不因所有权人移转而消灭其租赁关系,中华药房即无向新买主福民公司重行投佃立约之必要”。所以,该福民公司启事称药房不愿投佃不给付租金,“显属违反事实,并于法无据”。
(2)关于社会局调解问题。社会局两次做出调解,第二调解确定后,第一次调解结果已经失效。福民公司故意以在法律上已经失效的第一次调解通知,让警察局第一分局强制执行,以致演成武力侵占,非法搜捕等情事发生,应负刑事责任,决非饰辞狡辩所可指白为黑,颠倒是非!
(3)关于武力霸占。福民公司在启事中称,中华药房于19日在其营业部经理张厚祥负责下搬迁,当时警察局派人率警并会同保甲长在场照料,所有物件由该药店职员搬集一处。史良指出,张厚祥和职员马永良等5人已于18日被警察分局逮捕监禁,其他职员又全部被驱逐出店,次日福民公司、警察将药店门面招牌等物全盘捣毁,这有药店托人拍摄的现场照片为证,可见福民公司的启事“信口雌黄,怂人听闻,直不知视法律为何物,置政府官厅于何地?”
史良根据事实与法律,据理辩驳,有力地维护了中华药房的合法权益。史良敢于公开抨击国民党政府机关,敢于正面与反动的警察机关开展斗争,正气浩然!许多企业纷纷聘请她做常年律师顾问,她担任了交通旅馆、重庆震华药房、长江制药厂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不遗余力地为受反动政府和官僚垄断资本双重压迫的民营中小企业维权。
(三)为“较场口血案”向法院起诉
根据《国共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的规定,1946年1月10日至31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举行。为庆祝政协会议的成功,并促使相关决议贯彻实施,由政协陪都各界协进会等19个团体发起,于2月10日上午在重庆较场口广场举行庆祝大会,并邀请李德全为总主席,李公朴为总指挥,推选李公朴、郭沫若、施复亮、章乃器等20余人组成大会主席团。但中统特务密谋破坏。
当日早晨,与会的群众团体陆续入场时,另有一个所谓的“主席团”上台,这是中统特务组织秘密拼凑了刘野樵(重庆市农会常务理事)、吴人初(重庆市工会理事长)、周德侯(重庆市商会理事)等人。会场两侧布满了特务打手,他们叫嚷:要刘野樵当执行主席,并悍然宣布开会。李公朴、施复亮上前阻拦,遭到毒打,郭沫若、陶行知、章乃器、马寅初等和新闻记者等60余人也被打伤,周恩来、冯玉祥等赶到时,正在行凶的特务暴徒四散而去,史良在混乱中被周恩来拉进汽车,才安全离开,这就是“较场口血案”。这是国民党反动政府为破坏政协决议、坚持独裁内战、践踏人民民主权利的一起残害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而制造的血案, 它违背了抗战胜利后全国人民和平民主建国的愿望,暴露出国民党残暴统治下毫无人权和民主的残酷现实。
史良律师目睹了国民党特务的法西斯暴行,对于国民党破坏政协决议的卑鄙行径十分气愤,她决定代表受伤的民主人士向重庆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国民党特务的暴行,申张正义。当天上午,史良就去医院慰问李公朴等人,又于下午陪同李公朴到法院验伤,取得证据。11日,人民权利保障会举行筹备委员会议,讨论组织章程,史良和章乃器报告了“较场口血案”案情及李公朴等人的伤势,并提出人权保障会应对国民党当局侵害人权的行为进行控告,会议议决:(一)慰问这次受伤诸先生;(二)推史良、阎宝航、李德全、张雪岩四人往见蒋介石,报告血案经过;(三)推马文车等五人调查血案。由于蒋介石当时离开了重庆,飞往上海,史良等往见未能如愿。
国民党当局为混淆视听,居然公开造谣,中央社和《中央日报》将血案说成是因“争夺总主席,引起互相殴打,以至双方受伤”,将受害人李公朴、章乃器说成是肇事者,并扬言要惩办。真正肇事者的刘野樵,更是倒打一耙,颠倒黑白,诬称陶行知的育才学校等单位的壮汉十余人,跳上主席台,将主席刘野樵、李公朴及讲演人朱其瑞殴伤,又恶人先告状,向重庆市地方法院呈控,诬告李公朴、章乃器、陶行知、施复亮、朱学范“聚众逞凶,扰乱集会,伤害他人身体”。
为了揭穿中刘野樵一伙的无耻谰言,史良律师针锋相对,积极行动。一方面,史良以育才学校常年法律顾问身份发表《紧要声明启事》,驳斥揭露了刘野樵的谎言,指出这是“捏造事实,颠倒是非”。另一方面,史良和林亨元等律师向法庭控告,并发动各界进步力量进行声援。国民党自知理亏,但又不愿意公开事实真相和支持史良等律师的诉请,法院故意拖延,迟迟不予开庭,并由邵力子出面调停,企图由国民党政府“颁布明令,不言谁是谁非,但言较场口不幸事件不宜再有”而解决之。对于这种混淆是非、蒙混过关的做法,史良等人坚决反对,绝不接受。史良等人意志坚定,于3月初再次起诉,3月15日,重庆地方法院被迫开庭,在法庭上史良代表被李公朴等人,以无可辩驳的事实,义正严辞地控诉了刘野樵等一伙特务冲击会场、殴打李公朴等人致伤的罪行。刘野樵等人则虚言托词,掩盖事实,自相矛盾,丑态百出。实际上,较场口血案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最后庭长却宣布:《大公报》载政治协商会议综合小组,将为此案进行政治解决办法,故法院决定延期再审,以视调解结果而定。对于这个不了了之的结果,史良既愤慨又失望,事后周恩来安慰她说:“我们从来不对他们的法庭有什么幻想,我们起诉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惩办那几个暴徒。我们的目的是要从政治上揭露他们,利用敌人的法庭,达到揭露国民党反动派破坏政协决议的目的,让人们看清他们的面目。”
史良为争取和平民主,不畏强暴,控告“较场口血案”的凶手,在国民党的法庭上揭露国民党特务的法西斯暴行,不仅使国民党反动派为破坏政协决议而蓄意制造血案的真相大白于天下,而且也使她本人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她在《史良自述》中说:“这件事使我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使我进一步懂得了政治斗争和法庭斗争之间的关系,对敌斗争和教育群众之间的关系,以及具体的战斗和通向胜利的斗争道路之间的关系。”
三、妇女领袖
“妇女解放是衡量社会解放的天然尺度”,史良一直主张男女平等,维护妇女权益,提倡妇女解放,倡导并推动妇女获得各种政治权利,领导妇女运动。
在律师生涯中,史良律师办理了大量的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史良自述》写道:“我所办理的案件,除了政治性的以外,就是妇女案件,其中较多的主要是婚姻案件。通过办理这些案件,我认识到中国妇女的苦难。”1945年史良在一次演讲中说:“在我最近三年来处理的三百三十二件案子中,和妇女有关的有一百七十一件,竟占百分之五十以上。这里有关财产的不到十件,大都是婚姻问题,其中除二件是男子来请我之外,一百六十九件都是女子来请我的。”
除了办理案件,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妇女权益外,史良还积极参加妇女解放运动,为男女平等,争取妇女的政治权利而奋斗。1932年的三八妇女节,在上海各界妇女的庆祝会上,有妇女代表声言女性只要做好家庭主妇便好。史良便上台反驳,陈言:“今天中国妇女的最大责任是救国,而不是治家。中国妇女要得到真正的解放,必须是我们的民族首先得到真正的解放。”随着中日局势恶化,在全面抗战即将爆发的背景下,史良认识到并重视妇女解放和民族解放之间的联系,以及妇女在抗日救国中的作用。1935年,史良出任上海妇女界救国会理事,她号召:
“
全国妇女应该积极组织起来,为抗战后盾。男人们大家要上火线去,一切后方工作当由妇女维持,同时前线上有许多工作妇女亦须参加。
1938年三八妇女节,史良发表文章重申她的观点:只有民族解放的成功,才足以保证妇女解放的实现。双重压迫下的妇女们,现阶段要为民族为自身加倍努力。1938年4月,为动员组织妇女成为抗战的力量,宋美龄发起全国妇女谈话会,邀聚全国各界妇女领袖商讨妇女抗战中的责任,史良担任第四次筹备会组长。谈话会后,成立了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妇女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全国妇女抗战工作,史良担任妇指会联络委员会主任。史良认为,妇指会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了动员、团结、指导全国妇女,加紧从事抗战建国的工作,一定要把没有组织的妇女组织起来,有组织的妇女团结统一起来。1939年初,妇指会为了帮助妇女解决问题、促进妇女福利,设立了妇女咨询处,史良又兼任该处法律指导顾问。
1938年7月,国民政府设立国民参政会,作为全国最高咨询机构,汪精卫为议长,由国民党、共产党、其他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的代表组成,史良担任国民参政员。她积极主张吸纳妇女代表加入参政会,并指出:
“
在动员全国人民参加抗战的政治号召下,更不容忽略了占民族半数的妇女力量。要使妇女贡献力量,至少要使她们有参加抗战工作的机会……所以我们十二万分的热望我们中央当局在圈定和选任参政员时,特别提拔妇女人才,策动妇女参加抗战。
7月15日,第一届国民参政会在武汉闭幕,史良便撰文向全国民众汇报自己在会议期间的见闻和工作,认为第一届国民参政会奠定了民主政治的基础,确立了妇女参政的机会。1945年三八妇女节纪念晚会上,史良畅谈妇女与民主的问题,说:“民主是做人的道理,是人类共同生活的方法,也可说是人生哲学。”她鼓励在场的女性嘉宾争取民主、追求民主。
解放后,史良担任全国妇联执行委员、副主席,堪称妇女领袖。史良很注意联系和团结各阶层的妇女,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她常寄语海外旧友,希望为早日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而努力。她注重加强中外妇女的友谊,保卫世界和平,她曾率领中国妇女代表团参加亚非妇女会议,参加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理事会,先后访问了捷克斯洛伐克、印度、斯里兰卡等国家,并多次接待来华访问的外国妇女代表团和其他外宾。她与不同国家、不同对象,广交朋友,增进友谊,深受外国朋友的欢迎,为扩大国际妇女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法治奠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史良即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首任部长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在新中国民主与法治创建时期,史良做了大量的奠基性工作。
(一)司法民主化
史良非常重视并主张人民司法的民主化,包括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进行,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等。她认为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职权的唯一司法机关,它的一切活动和权力,应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上级法院也不能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对于具体案件的审理,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上诉程序和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的裁判进行审查。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案件审理,这“是我国人民司法制度另一项极其重要的民主原则”,“是吸引广大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陪审员制度不仅使人民帮助了国家重要任务的执行,而且实行了人民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同时将真正的人民意志、人民的法律感觉注入司法的权能,保证了人民司法的真正民主和与人民血肉联系。
1955年底,史良随全国人大视察组去江苏视察工作,顺便视察了上海、南京、无锡等地的人民法院,并着重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审判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在她的关注和推动下,截止1956年,据23个省、市不完全统计,已选举246500多名人民陪审员;辽宁、浙江、安徽、福建等省,有80%到90%的案件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也得到较好的执行。
(二)建立律师与公证制度
她十分重视建立与人民司法相适应的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在第一届司法会议期间,她就提出了推行新的人民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她说:“废除旧律师制度不是说不要新的律师制度,相反的,我们认为新的人民的律师制度是需要的。”1954年颁布的宪法中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在史良推动下,司法部随即指定京、津、沪等大城市试行律师工作,于1956年3月召开了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确定了律师制度采取重点建立,逐步推行的方针,明确了律师工作的任务。之后,各地相继成立了法律顾问处、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1957年初,全国已建立法律顾问处700多个,律师2000余人。但是律师参加诉讼的案件很少,担任刑事辩护的更少,远不能满足群众的需要。为了解决律师队伍建设问题,史良提出除在高校培养律师之外,还可以适当地改造、吸收一些旧社会的律师。1957年初,她列席司法部党组会讨论律师工作时,提出:“可以给一些比较进步的旧律师当律师,不必放在编制之内,可以开放一点自由市场,让他们自由挂牌,如他们作得不好,在社会上自然地被淘汰。”但是,这个意见没有被采纳。
公证制度是史良的创举。史良认为,公证制度是一个可以事先预防、减少讼争,有益于人民的司法工作制度,在国营、私营经济更加发达、各种经济实体相互关系更加频繁的情况下,对带有法律性重要文件(如契约、保证书、保证、遗嘱等)的形成,经过公证确认,可以预防流弊,减少讼争。在她的创议下,新中国有了第一批公证员,并在上海、哈尔滨、沈阳等一些工商业发达的城市首先开展了公证工作。据统计,1956年全国已有155个市和400余县开展了公证工作,在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的正当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自1957年起,在极“左”思潮干扰下,史良倡导和推行的新中国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遭到批判和打击,不幸夭折,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后,国家政治生活走上正轨,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才得到恢复和重建。
(三)参与主持制定《婚姻法》
新中国的成立后,妇女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家庭地位迅速提升,为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制度化、法律化,史良担任司法部长后,以极大的工作热情参与主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也是新中国所制定的第一部大法。
《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公布,5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共8章27条,规定:坚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妇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还对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史良发表谈话指出,这部《婚姻法》不仅是进步的,而且是革命的。它不是一部徒具形式的条文,而是在实际上积极扶植妇女,保护儿童,摧毁封建主义残余。男女不平等已几千年,要达到真正的平等,除了法律规定外,还须加倍扶植实际处在不平等地位的妇女。各地法院所受理民事案件中,婚姻案占多数,可以说明《婚姻法》的制定,确实完全适合客观环境的需要。她还指出,《婚姻法》制定后,使正确处理和解决婚姻问题、家庭问题有法可依,因此必须切实执行,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地位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
史良对督促贯彻执行《婚姻法》始终不遗余力,并亲自到基层了解、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就及时解决纠正。她对在全国妇联的同志说,有的女青年要求婚姻自主,有的寡妇要求再嫁,仍然受到干涉甚至迫害,要使法律上的条文变成现实还要不断努力。妇联是妇女的娘家,我们妇女干部要为妇女撑腰,要理直气壮大声疾呼,支持她们同封建势力作斗争。经她提议,一些地方法院设立了婚姻法庭,专门办理婚姻案件,由女法官担任庭长。
此外,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史良提出了如何正确掌握“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等司法政策的意见。史良参与领导了司法工作改革,取得巨大成绩,为新中国的人民司法工作奠定了基础。在新中国宪法诞生之际,史良写了《以实际行动来拥护我们的宪法》,对宪法草案内容进行解读,认为宪草反映了我们国家过渡时期的特点、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她号召人们认真学习、讨论、宣传宪法草案,了解和掌握其精神实质,以实际行动表达对宪法的热烈拥护。
史良还担任过民盟中央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务,为新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妇女事业做出了杰出贡献。毛泽东赞誉史良为“女中豪杰”,邓颖超为《史良自述》作序说:“史良以自己的形象树立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范例。无愧为中国共产党的老朋友,光荣的爱国民主战士,中国杰出的女革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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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写作参考了《史良自述》、孙彩霞周天度《民盟历史人物史良》、刘功成《邓中夏传》,在此一并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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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所主任
童洪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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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在师范院校任讲师,讲授中外历史,后从事律师工作,已逾三十载,现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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