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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史爱党 知史爱国:中共党史上的律师群像(五)| 大嘉党建
2021-05-25

撰文   童洪锡

责编   张晓琴

审核   戴   盛


导言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帝反封建斗争,追求民主、法治,重视开展合法斗争。律师向往政治昌明、法制健全,坚持公平正义。其中,思想进步的律师,拥护中共的政治主张,投身中共领导的革命活动和斗争,并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发挥了其他阶层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活跃着律师群体。




周恩来称为“民主人士左派的旗帜”沈钧儒的律师生涯(下)


沈钧儒雕像


六、营救革命志士


沈钧儒于二十世纪十年代末到三十年代中期,在上海从事律师执业时,正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红军开展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武装斗争,日本帝国主义又步步紧逼、处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的前夜,而国民党反动派为了建立和巩固独裁统治,在对中共及其领导的红军、革命根据地和进步文化活动进行军事围剿、文化围剿的同时,镇压人民的抗日救亡运动,大肆搜捕、残害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以致冤狱遍地。沈钧儒以律师的合法身份,以法庭为阵地,以法律为武器,开展斗争,营救共产党员和其他革命志士。有学者根据《沈钧儒年谱》的记载进行了统计,从1931年到1935年,沈钧儒亲自出庭辩护、具保,营救成功的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多达19人。择要介绍:


1、营救陈赓


1932年9月,在黄安战斗中,红四方面军参谋长陈赓不幸负伤,右腿膝盖被子弹打穿,经简单治疗就紧急随部队转移了。后陈赓的伤口恶化了,组织上决定让陈赓前去上海治疗养伤。1933年3月24日,陈赓因叛徒出卖被捕。同一天,和陈赓住在一起的中共党员、辛亥革命时湖南革命党人谭人凤的孙女谭国辅也遭逮捕,当时因工作关系,谭国辅化名陈藻英,伪装成陈赓的妹妹。3月28日,时任中共全国总工会上海执行局书记罗登贤和秘书余文化,时任中共全总宣传部长、全国海员总工会党团书记廖承志也因叛徒出卖,被上海市公安局伙同公共租界工部局巡捕房逮捕,与陈赓关押在一起。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组织营救,同盟总干事杨杏佛与廖承志母亲何香凝女士商议后,委托上海滩当红大律师吴凯声出庭辩护。除廖承志于3 月31日交保获释外,陈赓、罗登贤、余文化、谭国辅四人被上海市公安局押送南京、羁押于军事监狱。


沈钧儒参加了对陈赓等四人的营救工作。4月3日,同盟全国执行委员和上海分会举行联席会议,讨论营救陈赓等人办法,决定组织营救政治犯委员会,沈钧儒和宋庆龄、蔡元培、杨杏佛等七人被选为委员,并决定派宋庆龄与沈钧儒等四人为代表赴南京进行营救工作。5日,宋庆龄、沈钧儒等人到达南京,下榻扬子饭店,行政院长汪精卫和司法部长罗文干来访,宋庆龄接见时,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名义向他们提出:立即释放一切政治犯等四项要求。当天,沈钧儒等人先去江苏省第一监狱也探视了被关押的泛太平洋产业同盟上海办事处秘书、共产国际驻中国的工作人员牛兰夫妇,又去警备司令部监狱探望了陈赓等人。沈钧儒等返回上海后,继续进行营救罗登贤等人的工作,终因国民党奉行“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反动政策,营救无效,罗登贤于8月29日被秘密杀害于南京雨花台。陈赓则先被押解南昌,旋又被押送回南京,经中共地下党组织接应营救逃离南京,重获自由。随后,谭国辅也被获释出狱。


2、营救杜重远


杜重远,吉林怀德人,早年留学日本,学习窑业,1923年回国后,在沈阳开设肇兴窑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任辽宁商务总会会长。“九一八”事变后积极投入抗日救亡运动,曾以记者身份在湘、鄂、川、赣、沪等地活动,鼓动民众抗日救国。1934年2月,在上海创办《新生》周刊,任发行人和总编辑,,倡导发动“一场自己的反帝抗日的民族革命战争”。1935年5月4日,该周刊第2卷第15期刊登了艾寒松用“易水”笔名撰写的《闲话皇帝》一文,其中提到的日本天皇是位生物学家,如果不作傀儡皇帝,必能在生物学研究有很多建树。日本帝国主义竟借题发挥,趁机挑衅,指使上海的日本浪人抗议,捣毁商店橱窗,要求上海市市长查封《新生》周刊,严惩作者和编者。日本驻上海总领事以“侮辱天皇,妨害邦交”为由,向上海市政府及南京政府提出抗议,要求向日本“谢罪”。这篇文章事先经过国民党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但国民党政府竟屈从于日本的无理要求,指令上海市政府向日本道歉,封闭了《新生》周刊。


案发后,在江西的杜重远赶来上海,一面劝说作者暂避,一面准备出庭和国民党当局斗争。7月9日,江苏高等第二分院开庭审理《新生》案件,法官只草草问了几句,即退入内室评议。日本驻沪总领事特派员竟蛮横地闯进内室监视法官评议,法院屈服于日本的压力,当庭宣判杜重远犯"散布文字共同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两个月。辩护律师吴凯声先请改科以罚金,法庭不准;又请予上诉期内交保,法庭宣称不得上诉,不得交保,即日扣押执行。杜重远愤怒地疾呼:“法律被日本人征服了!!我不相信中国还有什么法律!”旁听群众极为忿懑,高呼“打倒卖国贼”,并散发拥护《新生》周刊传单,且用各种硬器向法官及日本人掷去。一时秩序大乱,日本人及法官抱头鼠窜而去。


宣判后,杜重远妻侯御之不服,提起独立上诉控告,又被高二分院刑庭裁定驳回。“新生”事件,震惊中外。面对杜重远陷入这一起冤案,沈钧儒十分悲愤,7月13日,他写了一首题为《我所爱之国》的诗,表达了对这场冤狱的愤懑和强烈的爱国情怀,并在诗的序文中写道:“(民国)二十四年废历重九日,杭州返沪在车中作,时为’新生’案件宣判之第五日。”7月14日,他立即和吴国昌、章士钊、查人伟、江一平、陈霆锐等22名上海律师,致函上海律师公会,指出:

妨害国交案件,依《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第一审管辖权属于高等法院,如有不服,得依同法第367条第一项‘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审或第一审判决而上诉者,应向最高法院为之’的规定,上诉于最高法院。高二分院不准杜案上诉,‘显然与立法意旨不符’,要求律师公会迅速召集临时执监联席会议,‘切实讨论,以期正当’。


15日,沈钧儒以主席身份召开上海律师公会执监联席会议,讨论杜重远案,决定由沈钧儒、查人伟、葛之覃、江一平、孙祖基起草文稿,呈司法院文,据理驳斥。呈文于22日发出,指出江苏高二分院对杜案判决及驳回杜妻独立上诉裁定各件,“曲解法律,蔑视人权莫此为甚”。第一,《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侵害外国人犯罪,应由外国政府请求才能受理。日本驻沪总领事系商务官员,不能代表其政府。领事无请求权,又未向法院提出请求,高二分院竟然受理,是违法的。第二,《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案件已经第二审已判决者,被告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杜案属第一审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高二分院却无理剥夺被告的上诉权,强烈要求司法院命令高二分院纠正对于杜重远案之违法判决,以维法权,而保人权。在沈钧儒及其他各方面的正义抗争和竭力营救下,迫于舆论的压力,最高法院于9月下旬宣布撤销高二分院杜重远案不许上诉的裁定。1936年春,杜重远被移到上海虹桥疗养院软禁,后刑满出狱。


3、营救朱剑农等爱国师生


沈钧儒担任上海法学院教务长,他不仅平时支持学生参加爱国活动,而且每有爱国学生或教授遭国民党逮捕,他都挺身而出,尽力营救。1932年下半年,法学院学生、中共党员朱剑农、蒋松坡分别在原藉安徽、浙江诸暨被捕,后都关押在杭州浙江军人监狱。沈钧儒闻讯后,于10月、12月两次到杭州狱中探望,又为朱剑农聘请了律师与他自己一起辩护,另外聘请律师为蒋松坡辩护,1935年秋朱剑农获释出狱。经他营救,许多被捕的师生获得人身自由,仅上海法学院经沈钧儒营救出狱或保释的,除朱剑农外,还有李哲明、刘著兰、余敢、黄国粹、李剑华等。李哲明因参加学生运动,1933年底至1934年间,被多次逮捕,均由沈钧儒营救出狱。


凡是进步人士被捕,即使不是上海法学院的师生,沈钧儒也竭力营救。1931年秋,复旦大学和暨南大学两名学生因参加反日救国活动而被捕,分别关押在公共租界巡捕房和上海市龙华监狱。沈钧儒得到“中国革命互济会”的通知后,出面进行营救,使二人先后出狱。当时审理革命进步人士的案件 ,常以高等法院为第一审,而江苏高等法院驻在吴县,为了方便办理此类案件,有利于出庭营救,他于1933年12月14日加入吴县律师公会。


4、营救李次山


李次山,安徽省英山县(今属湖北省)人,参加过辛亥革命的武昌起义、反对袁世凯的斗争,1917年加入中国国民党,后在上海执律师业,是沈钧儒的至交好友。“九一八”事变后,李次山积极参加抗日救亡活动。1933年1月,国民党上海市党部以“贪污抗日捐款”,“阳假抗日救亡为名,阴行毁党祸国之实”等莫须有罪名,将其开除国民党藉,吊销律师证书,逮捕入狱,沈钧儒立即投入营救工作。2月下旬,他和上海律师公会全体执监委员联名致电国民党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驳斥对李次山的诬陷之词,称:李自“一·二八”事变以来,“努力抗日工作,义愤勃发,奋不顾身,社会朋侪,更加信任,参加救国团体,并无越轨行为。东北义勇军后援会经收款项,按日在各报公布,断非该会员一人所能包庇私匿。”


3月2日,沈钧儒和陆鼎揆以上海律师公会名义,电司法行政部,就吊销李次山律师证书一事提出质疑:按照现行律师章程规定,惩戒处分律师,“较重者停职,最重除名,并无吊销证书之规定”。指出,国民党司法行政部吊销李次山律师证书,纯属违反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沈钧儒等人的积极营救下,国民党元老国民政府监察院院长于右任出面担保,李次山获释出狱。


李次山出狱后,不畏强暴,一如既往地从事抗日救国运动,不幸于1936年3月7日在上海病逝,殁年仅49岁。沈钧儒怀着悲痛的心情,参加并主持了李次山治丧筹备活动,他在悼念文章中称李次山是他永远不能忘记的一个朋友,说:“……真是痛心呵!丧失了一个救国的先导者”。


5、营救恽惠芳和刘崇武


恽惠芳和刘崇武是“赤血锄奸团”成员,“一·二八”淞沪抗战发生后,痛恨某些奸商丧失民族立场,唯利是图,公然贩卖日货,特以投掷手榴弹、枪击等方式,警告、惩戒奸商而被捕。沈钧儒认为他们二人是维护民族利益的爱国志士,就和李祖虞、赵琛、李次山等律师一同担任该案的辩护律师,多次出庭辩护。沈钧儒等律师根据案情,以上海律师公会常务委员名义,致电司法院、立法院说:国难方殷,民众爱国行动,衡诸法文,不无可议者至夥,若一一依法科刑,则违反民族意识,国家立场,不啻以法律权威代敌人张目,将使社会群众怀疑法律之最后结果,非为国家社会生存而设,且有危害国家社会之实。要求迅速制订关于国事犯罪之陪审制度,并颁布施行。


凡以保护国家民族利益为目的之行为触犯刑法者,其有罪无罪,统付陪审会议解决,然后法庭据以释放或宣告用刑。


在此,沈钧儒等人提出了民族利益高于一切,爱国行为是否犯罪应民众陪审会评议确定的的观点,直接否定当时既存的刑事法律和审判制度。在沈钧儒等人不遗余力的营救下,1933年恽惠芳获保释出狱;刘崇武被判徒刑后,沈钧儒和上海律师公会执监委员联名呈请政府及司法院,请求予以特赦。


六、倡导冤狱赔偿立法


国民党政府实行法西斯统治,践踏民主,蹂躏人权,镇压共产党人、抗日爱国志士,滥用刑罚,以致冤狱遍地。为了争取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避免革命志受到肆意迫害,同时,受到西方各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启发,沈钧儒积极倡导了冤狱赔偿运动,推动冤狱赔偿立法。


1933年6月,中华民国律师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在青岛召开,沈钧儒和杨志豪、陈志皋作为上海律师公会代表出席。沈钧儒代表上海律师公会向大会提交了由浙江杭县和江苏吴县律师公会联署的《本会应建议立法院制订冤狱赔偿法案》,该提案经大会一致通过后,转呈政府,但没有被采纳。其实此前,全国律师协会曾于1931年在杭州召开的第三届代表大会上通过了《本会应建议政府对于过误裁判施行国家负赔偿责任之制度案》,会后提交国民政府,已被束之高阁。


1934年9月1日至6日,全国律师协会在广州举行第六届代表大会,上海律师公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为沈钧儒、吴政镬、王维桢、陈志皋和严荫武,沈钧儒被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会议继续讨论冤狱赔偿议题,认为几次向政府建议均无结果,事关重大,如果不发起有计划、大规模的运动,达不到目的。大会决议组织全国律师协会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联合社会各界,发起全国运动。会后,推选包括沈钧儒在内的41人组成冤狱赔偿运动委员,委员会下设常任干事会。


1935年5月5日,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在苏州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沈钓儒任会议主席。会议通过了《冤狱赔偿法草案》、《冤狱赔偿运动工作大纲)和《冤狱赔偿宣言》三个文件。会议还决定,每年6月全国各地的律师公会择日举行冤狱赔偿运动。随后,在第一个冤狱赔偿运动日到来之际,沈钧儒主持上海律师公会执监联席会议,决定推沈等人负责冤狱赔偿运动日的筹备工作。6月3日,上海律师公会举行招待会,沈钧儒任主席,提前分别向新闻界、电影界、广播界、党、政、法、农、工、商、学、军、警、妇女、宗教、自由职业各团体打招呼,请各界帮助、支持冤狱赔偿运动日的活动。当日晚9时,沈钧儒就在华东电台向广大听众作讲演。


6月5日,上海律师公会在天后宫市商会召开大会,上海市党、政、司法各界长官及各公团均有代表到会,由沈钧儒任主席,并报告运动的意义及经过,他希望各方面给予支持,以达成功之目的上海市政府代表李大超、市商会代表王晓籁等来宾分别讲话,表示支持律师公会发起的冤狱赔偿运动。会后,沈钧儒、陈霆锐等12人,即分赴各电台作大规模宣传,并派员分赴各电影院、戏剧院门口,向观众分送冤狱赔偿运动宣传资料。《申报》、《新闻报》、《时事新报》、《晨报》等各地报纸纷纷发声,高度的评价。全国各地同日举行冤狱赔偿运动,一时间冤狱赔偿的呼声充溢全国,成为举国关注的事件。


9月16日至20日,全国司法会议在南京召开。这是自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来司法界召开的首次全国会议,沈钧儒以上海法学院教务长的代表身份出席。律师代表刘陆民等向大会提交了《冤狱赔偿制度亟应实现案》,广州大学代表郑国屏提出了《请实施冤狱赔偿制度案》,两案合并讨论后,经大会决议:“原案由司法院送立法院”,随后立法院移交刑法委员会参考研究。这表明实施冤狱赔偿制度,取得了政府的允可。


沈钧儒没有满足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而是为了推进政府早日制定并实行冤狱赔偿法,继续努力,不敢稍有松懈。11月l0日,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在杭州召开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仍由沈钧儒任主席。会议决定派人向即将召开的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请愿,要求确定立法原则,转饬立法院克期立法,颁布实行,同时并议定电促全国律师协会及各地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一致电请呼吁。会前,全体与会人员以宋朝岳飞和明朝于谦皆死于冤狱,为表示对他们的敬仰,赴西湖岳飞墓及于谦墓致祭并献花圈,由沈钧儒宣读祭文。11月12日,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南京召开。16日,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委员沈钧儒、陈志皋携带《冤狱赔偿法草案》赴南京,与该会南京委员刘陆民、陈耀东、刘哲同一起,赴国民党中央党部,向“五全大会”请愿。同时,呈请立法院开会讨论草案,届时并通知他们参加以陈述意见。


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简称“五五宪草”),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写入了国家赔偿制度的专条,规定:“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同时,对人民的权利均加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的附加字句。这样,虽然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机关执法官吏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错羁、错判,致使无辜公民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却必须待具体法律制订颁行后,受害者始能得到赔偿。因此更加彰显制订冤狱赔偿法的必要。国民党中央并规定,于同年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决定宪法施行日期。于是,律师界加紧活动,要求政府将完善冤狱赔偿法规和宪法的实施结合起来。


沈钧儒为冤狱赔偿法的实施,不顾年迈,奔走呼号,受到全国律师界的尊重和敬佩。1936年2月,他被全国律师协会推选为冤狱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5月,他独自一人奔赴南京,呈文立法院、司法院,敦促从速制定冤狱赔偿法。6月上旬,全国举行第二届冤狱赔偿运动周活动,7日上海律师公会召开第二届冤狱赔偿运动周大会,沈钧儒任主席团主席。首先由他向大会报告冤狱赔偿运动经过,并提出当前三项重要任务:调查全国各地有无冤狱,制成统计表,送呈政府参考;收回法权;联合各界一致促成政府完成冤狱赔偿法规,使与宪法同日施行,以健全国家组织。然后,机关团体代表淞沪警备司令部郭兰馨、江苏高二分院首席检查官郑钺等发言,均表示赞同律师公会的主张,愿追随促其成功。会议开得热烈而隆重,并致电司法、立法两院,催促从速制定冤狱赔偿法,会上还发表了沈钧儒参与起草的宣言。申明:


吾人以为健全国家,必先得保障人民,宪政实施在即,苟无冤狱赔偿制以为之辅,则所谓人权保障,仅属粉饰文明。人各不能保其生存权利,尚有何安内攘外之足云?吾人于本届运动周之举行,应坚决表示最低度之要求,迅促完成冤狱赔偿法,使与宪法同日实行,以健全国家之组织与生存。


  沈钧儒倡导冤狱赔偿运动和推动冤狱赔偿立法,直接揭露了国民党政府司法制度的黑暗,抨击了国民党政府在法治名义下实施人治,造成冤狱泛滥,实施冤狱赔偿制度,有利于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谁知就在沈钧儒积极开展活动,敦促政府制定冤狱赔偿法的时候,发生了“七君子”事件,他因领导救国运动,被捕入狱,成了冤狱的受害者。



六、保护进步的文化出版事业


1938年10月下旬,沈钧儒到达重庆,后恢复律师执业,一如既往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以律师身份投入抗日救亡事业。期间,沈钧儒以谙熟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保护进步的文化出版事业。


1941年2 月,“七君子”之一、生活书店和三联书店创始人邹韬奋为抗议国民党对进步文化出版事业的迫害和对生活书店的残酷打击,愤然出走香港;香港沦陷后,不能回重庆,处于颠沛流离之中,便嘱咐生活书店总经理徐伯昕:内地书店工作要多依仗沈先生扶持。当时国民党掀起第二次反共高潮之后,不仅摧残进步文化事业,而且迫害进步人士。沈钧儒面临险恶的政治环境,和严重的经济困难,对于生活书店的出书方向给予指导。同时,他亲自与银行商洽贷款,解决经费困难。他还主持召开了渝桂地区生活书店负责人联席会议,就如何适应环境,取得合法地位,扩大组织等问题,进行讨论,理出了发展思路,成立了内地区管理委员会,沈钧儒亲任主席,统一领导内地生活书店的管理,担负起维护大后方进步出版事业的重任。国民党对唯一存留的生活书店重庆分店耿耿于怀,设计陷害。税务局以稽查为名,诬指书店伪造账目,偷漏税款,并将账本拿走,企图以此为由封闭书店。沈钧儒找到税务局长高秉坊,据理力争,追回账本,挫败了国民党封闭生活书店重庆分店的阴谋。


1942年2月,沈钧儒受聘担任为中华书局重庆分局、大时代书局重庆分局、开明书店驻渝办事处、生活书店重庆分店等重庆22家书店、出版社的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各出版社、书店的日常法律事务,维护权益。随后,鲁迅先生纪念委员会和新华日报社等也聘请沈钧儒为常年法律顾问。当时,国民党当局忌恨在重庆发行的《新华日报》,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国民党特务百般破坏《新华日报》出版、发行,报童也经常被殴打、逮捕,沈钧儒以《新华日报》法律顾问的身份,依据法律,向国民党提出抗议和交涉。当时,《鲁迅全集》20卷印刷数量少,远不能满足广大读者需要,一些不法书商趁机盗版翻印,甚至窜改原著,或更换明目,蒙混发行,严重损害了鲁迅著作原貌和著作权益。


1942车6月,沈钧儒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分别在重庆《中央日报》、《大公报》、《新华日报》以及昆明、桂林等地各报纸刊登《代表鲁讯先生纪念委员会为保障鲁讯先生著作及其家属继续享有各合法收益启事》,有力地维护了鲁讯先生著作权益。沈钧儒以律师身份为进步出版事业做了许多工作,被称为进步出版事业的保护神。



新中国成立后,沈钧儒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首任院长、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





(本文写作参考了周天度孙彩霞著《沈钧儒传》、沈谱沈人骅编著《沈钧儒年谱》、陈水平陈伟平著《沈钧儒与中国宪政民主》、沈钧儒著嘉兴市沈钧纪念馆编《寥寥集》,在此一并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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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在师范院校任讲师,讲授中外历史,后从事律师工作,已逾三十载,现为一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