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方 耀
责编 应乐盈
主编 方钧亮
编者按:
方耀律师是嘉瑞成兼职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哲学博士,其主要著作有《灵魂与自然: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思想新探》。
本文以贺建奎副教授对人类胚胎进行基因编辑后诞生两位婴儿作为热点,道出热点背后的法律问题,层层推进,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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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事件背景
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采用「CRISPR/Cas9」技术对人类胚胎进行基因编辑后诞生的两位婴儿成了新闻热点。
人民网作了正面报道,但舆情很快反转。
02 舆情反转
首先是医学伦理学界对该项研究的伦理审查表示了质疑,因为这一研究明显违背了科学技术部、卫生部2003年颁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六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
(一)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 14 天。
(二)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它动物的生殖系统。
即使贺建奎副教授的这一研究获得了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一致通过,这个通过也是违规的。
其次是中国大陆诸多学者发表联署声明表示强烈谴责,指出「这项研究的生物医学伦理审查形同虚设。直接进行人体实验,只能用疯狂形容。……这项技术早就可以做,没有任何创新,但是全球的生物医学科学家们不去做、不敢做,就是因为拓跋的不确定性,其他巨大风险以及更重要的风险。」
《联署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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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南方科技大学的声明,表示贺建奎早已停薪留职,学校对其研究并不知情,且生物系学术委员会认为其严重违背了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
南方科技大学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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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贺建奎副教授声明
最新消息,贺建奎副教授发表声明,表示相信伦理会站在他们这一边。「We believe ethics are on our side of history.」
贺建奎副教授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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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这份声明,可以看出,贺建奎副教授并没有否认违背现行伦理规定的指控。
他的策略是诉诸未来。
根据同行的说法,
阻断艾滋病遗传不需要采取基因编辑这种风险过大的手段。
我们有理由怀疑他对这对婴儿的父母及其他受试者是否做到了充分的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要求告诉受试者其它选择,并告知可能风险,并且,以受试者能够理解的语言。
04 作者观点
我是温州医科大学教授「医学伦理学」的教师,也是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同时还是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委员,我关心的不仅是伦理问题,还有法律问题。
事实上,
伦理问题没有争议,
他违规了。
法律问题才是关键,
为什么他敢于违规?
贺副教授违背伦理规范的后果是什么?
1
《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没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2
卫计委2016年发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不适用于贺副教授。
原因:卫计委的部门规章只能处罚医生和医疗机构,贺副教授是高校教师,卫计委鞭长莫及。
3
同理,《审查办法》第四十八条援引的《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其也无法适用。
4
《审查办法》第四十九条提到的刑事责任,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暂告阙如;民事责任,要等损害结果发生,目前两名婴儿并没有发生不良后果,未来如发生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亦难以建立,考虑到此类研究通常都会购买保险,民事责任不足以阻止贺副教授继续从事此类研究。
一言以蔽之,违规的成本无限接近于零,收益则逼近无穷大「青史留名只是其中之一」。
一念及此,我对那些自我克制不去做这种研究的科学家表示十二分的敬意!
然而现实证明,光靠科学家的自我约束和科学共同体的伦理规范是不够的。
二
如何防止其他科学家踏着贺副教授的脚步前进?
如前所述,如果我们无法阻止贺教授,就无法阻止其他人跟进。
唯一的答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立法。
三
露露和娜娜这两个基因编辑婴儿的法律地位
学界批评这一研究的主要理由,不仅在于这一编辑带来的脱靶效应会影响婴儿本体,更在于编辑后的基因会在生殖中遗传,从而改变人类基因库,造成不可测的风险。
为了控制这不可测的风险,我们该怎么办?
将这两个孩子人道毁灭?
我相信没有人会这样主张。
即使这样主张,也于法无据。
退一步,限制这两个孩子生育后代?
人们喜欢说「孩子是无辜的」。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两个孩子是否也享受平等的生育权?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基因库必然受到影响。
如果这一基因编辑婴儿的行为不受限制,我们可以想象,会有更多的基因编辑婴儿诞生,更多编辑后的基因将进入人类基因库。
如果为了人类的整体利益,是否可以限制所有基因编辑婴儿的生育权?
如果要限制的话,法律依据是什么?
唯一的答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立法。
不论限制还是不限制,我们需要法律依据。
四
多米诺效应——克隆人的法律地位?
卫计委颁布的医学科研伦理规范也禁止克隆人,但是同样缺乏刑法和行政法上的限制。
如果有一个疯狂的科学家,制造出一个克隆人。
我们会再次陷入尴尬的境地。
无法可依。
5
结语
基于不同的文化传统,我国群众对于科学家的印象都是自带光环拯救人类的天使。
西方对于科学家的疯狂则更多警惕与提防。
或许是不同的历史所造成的,西方历史上的医生/科学家疯狂起来,连自己孩子都不放过,不管多么不成熟的技术,都敢在自己乃至孩子身上实验。
归根到底,
对一切我们要禁止的行为,
都应该有法律后果。
如何处置涉及人的科学实验的后果,
也需要相应法律规定。
否则,只有两种可能:
要么,是立法机关对此类行为态度暧昧,要么,是立法理念和技术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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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阅读,奖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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