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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篇」新冠肺炎疫情下建筑施工企业的十个法律问题及应对建议 | 大嘉战「疫」
2020-02-12

撰文   陈文克

责编   朱瑾燚

主编   杨雨露


导言

鼠年伊始,武汉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迅速蔓延全国。为此,国务院作出决定延长春节假期,各地人民政府也均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并陆续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管控措施。其中各地政府采取的禁止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复工的措施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了重大影响。





为了帮助建筑施工企业更好地应对风险,「嘉瑞成抗疫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团」特就政府明确规定的停工期间以及复工后涉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十个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应对建议:



1.  停工期间的工期是否可顺延?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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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疫情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要求对疫情影响期间的停工工期予以顺延,具体顺延工期天数为原定开工日期至政府部门同意复工之日的天数。对于顺延的工期,建筑施工企业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尽早向建设单位发函要求其明确工程复工的时间或者直接发函要求对疫情影响期间的工期予以顺延。



2.  停工导致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能否要求合同价款动态调整?

一般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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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人工和材料动态能否调整已经做出明确约定的,遵照约定执行。如果未明确约定,但合同引用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等允许人工材料动态调整的规范性文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可要求调整。如合同对于人工材料是否可动态调整未作出约定也未引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除非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幅度明显过高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合理调整外,一般不予调整。

律师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复工后上报已完工程量时及时将动态调整价款一并上报。



3.  停工期间,合同各方可否延期付款?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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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期间,一方面存在建设单位可能存在需要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向其他第三方支付租赁费、货款等情形。但无论何种情形,本次疫情对于款项支付并不会造成障碍,各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依约支付价款,否则需承担延期付款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在停工期间如需延期付款的应尽早取得对方同意延期付款的书面文件。



4.  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因疫情被隔离可否要求更换?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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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到位率以及达不到到位率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本次疫情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对于因疫情导致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隔离而无法到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可要求更换其他相同资质的人员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按照合同的约定提出人员更换申请并保存人员被隔离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更换后的人员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到位。



5.  停工期间,建筑施工企业可否要求解除已签订的合同?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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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塔吊脚手架等《租赁合同》以及钢筋水泥等《买卖合同》在履行时一定程度上会受到疫情的影响。但由于受本次疫情影响停工时间不长,疫情通常不会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上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不能据此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重新确定合同履行期限。如建筑施工企业需解除合同的应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若合同相对方单方发函主张解除合同,而建筑施工企业不同意解除的则应当在收到函件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解除无效。



6.  停工期间,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是否会中止?

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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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不变期间,不会因本次疫情导致行使期间中止、中断或延长。故建筑施工企业仍然应当自建设单位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主张,否则就会丧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律师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应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及时通过发函或诉讼的方式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7.  停工期间,建筑施工企业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工资?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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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因疫情等系非员工原因导致停工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停工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工资。

律师建议:在停工期间,采取多样化的工作方式安排员工开展工作,以减少企业的损失。



8.  停工结束后,员工因感染非冠肺炎治疗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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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员工因病在医疗期内的应当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金额依据上述规定按照员工本人工资结合具体的医疗期限以及工龄予以确定。但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律师建议:由于医疗期系根据员工工龄确定的法定期间,建筑施工企业在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时应关注医疗期的期限。医疗期满,员工尚未治疗终结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依法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



9.  员工感染非冠肺炎的医疗费是否需要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已缴医疗保险的无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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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已经为员工缴纳了医疗保险,则员工治疗支出的医疗费按照规定由员工和社保基金按照比例各自承担,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但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无法向社保基金报销的,则无法报销部分的费用需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律师建议:未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疫情结束前可以为员工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以减少风险。



10.  停工期间,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人工资、租赁费、保函费用等损失能否要求建设单位承担?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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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次疫情在性质上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各方损失由各方各自承担。但是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派驻人员在工地现场看护工程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由建设单位承担。

律师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就损失部分通过与建设单位协商的方式争取弥补。



注:以上解答均系针对一般情况下的原则性问题给出的处理意见,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建筑施工企业仍需由专业的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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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副主任







陈文克



温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指导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专业领域:建设工程和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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