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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瑞成律师承办案件被评选为“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 大嘉案例
2022-05-26

撰文   吕东宸

主编   朱瑾燚

审核   卢 晓


导言

近日,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了“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黄孟苏、陈翰丹律师代理的“温州医科大学诉浙江温医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温医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评选为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温州医科大学是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成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2017年成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学校拥有5所附属医院,其中4所为三级甲等医院,同时在浙江省设有23所非直管附属医院(临床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进入2018年度中国医院科技量值评价排行榜综合百强,附属眼视光医院眼科学连续三年位居全国第二,科技产出指标首次位列全国第一。

2020年9月,浙江温医眼视光瑞安分公司在瑞安市玉海街道万松路2号经营门店,主要提供验光及配镜服务。经调查发现,其店面门头、店内装潢等处均有“杭州温医眼视光中心”字样,其中“杭州”字样较小,“温医眼视光中心”字样较大。


律师代理意见



黄孟苏、陈翰丹律师在代理本案后,认为浙江温医眼视光公司、浙江温医眼视光瑞安分公司在明知“温医”作为温州医科大学的简称,且在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故意以“温医”为字号,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含有“温医”字样的店招、室内装潢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请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医”作为温州医科大学的简称,经由长期持续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泛认可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温州医科大学形成稳定对应的联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故可认定“温医”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温州医科大学拥有附属眼视光医院等多所附属医院,浙江温医眼视光公司、浙江温医眼视光瑞安分公司所涉行业和经营范围与温州医科大学的业务范围、科研领域存在部分重合,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温医”文字,并在店面门头、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温医”字样,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亦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温州医科大学之间存在特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有别于常规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温州医科大学作为浙江省唯一的省属重点建设医学类高校,除了普通教育机构所具有的教学、科研业务外,还拥有多所附属医院,具备非常高的商业价值,享有极高声誉。通过本案的处理,确认了温州医科大学的“温医”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简称,不仅能够进一步推动各类市场主体提高正当竞争意识,同时对保护自身名称等无形资产亦具有指导意义。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黄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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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英国赫德福大学法学硕士、重庆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温州市律协公司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协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会员、温州医科大学法学讲师、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温州市国资委外部董事库成员等。





 


高级顾问

 

 





陈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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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重庆大学法学硕士、博士。2006年进入温州医科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008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现任浙江省律协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专家,同时为温州市国资委外部董事库成员、乐清市决咨委成员库成员、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洞头区政府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