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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瑞成所郑欢律师承办案例获评“浙江省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 大嘉新闻
2024-03-02


导言

2024年2月6日,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公布的《2023年度法律援助十大案件典型案例名单》,由我所郑欢律师承办的《多元化救助聚力 法律援助照亮弱者维权路》案例入选本次十大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介绍


2022年2月,受援人在温州市瓯海区某某街道因坐车和受害人发生纠纷,用拳头多次打击受害人面部,致使受害人当场鼻子出血,眼部以及周边肿胀。经鉴定,受害人两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前额头皮肿胀,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受援人是聋哑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指派本所郑欢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与经办人沟通后得知本案受害人系间歇性精神病人,向受援人索赔7万元。另外,受援人系黑户、无任何亲属,靠流浪为生,辗转借住在寺庙,因涉嫌故意伤害,寺庙现不便继续收留受援人。后承办律师会见受援人,受援人因担心自己无处可去,不愿申请取保候审。基于前述特殊情况,为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多次联系市民政局、市救助站、市社会福利院等单位,又约谈了几间寺庙负责人,最终成功说服平安居士林为受援人提供住处。承办律师又联系平安居士林负责人组织筹集善款。后承办律师以受援人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属于国家司法救助对象为由,请求检察机关给予司法救助。

承办律师多次与受援人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检察院工作室调解,受援人共赔偿受害人21800元(其中9000元为国家司法救助金)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经阅卷,承办律师发现受害人在案发当天不肯进行鉴定而是在案发后第6天接受鉴定,结合受害人本人系间歇性精神病人且询问笔录中存在矛盾,认为受害人的陈述事实存疑,承办律师提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受援人系聋哑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作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意见。同年6月1日,检察机关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法律意见,决定对受援人不起诉。


案例特点


1.在法理层面,承办律师提出鉴定报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另提出受援人系聋哑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援人并取得其谅解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法律意见,积极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以及受援人特殊的生理状况以及成长经历,援助律师提出受援人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建议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受援人作不起诉决定,得到了检察机关的采纳。

2.本案中,受援人是聋哑人,受害人是智力障碍人士,均属于弱势群体,均面临着实际的生活困难。单纯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不足以解决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承办律师转变了传统的办案理念,积极主动作为,着力为受援人与受害人解决实际困难,不仅仅化解了矛盾纠纷,更实现了对弱势群体“当下救”和“长久助”的统一。承办律师通过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寻求社会救助,号召社会各界爱心力量伸出援助之手,使得受害人获得合理赔偿;立足受援人日后难以独立生存的问题,说服平安居士林为受援人提供住处,安排受援人负责打扫工作,解决受援人的后顾之忧,实现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衔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此次获评“浙江省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是对嘉瑞成律师坚持高质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肯定。嘉瑞成律师将始终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初心使命,履行社会担当,持续投身公益事业,为高质量建设法治温州贡献更多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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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刑法学硕士,三级律师。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办的部分案件多次获温州市十佳法律援助案件、瓯海区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等奖项。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业务。